趙作海冤案

趙作海冤案

河南趙作海故意殺人案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件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複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立即派人趕赴監獄,釋放趙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獄後的生活。國家賠償的不僅僅是趙作海,而且是人民對社會正義的觀感,是在修複世道人心。僅僅65萬元賠款,買不來公平公正。[1]
    中文名:趙作海冤案 外文名:趙作海案 發生地點:河南省商丘市

簡述

10多年前,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村民趙振晌和鄰居趙作海打架後,趙振晌失蹤。1年多後,村民在淘井時發現一具無頭屍體,以為死者就是趙振晌,其家屬報警,柘城警方遂将趙作海帶走審訊。

事件發展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後經審理認為:1999年5月的一天,趙作海與素有暧昧關系的同村一婦女發生關系時,被村民趙振晌看到。趙振晌與這名婦女也有私情,因此與趙作海發生争鬥。趙振晌持刀追打趙作海,打鬥中,趙作海奪過刀将趙振晌殺死。趙作海被叛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後,趙作海未上訴。

6年前,趙作海被羁押于河南省第一監獄服刑。入獄後他兩次獲減刑,先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後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

然而,原本已經“風平浪靜”的故事,随着五一期間“死者”趙振晌的突然現身“再起波瀾”:既然趙振晌沒死,那麼無頭屍體是誰?趙振晌為何突然失蹤10多年?為什麼當初趙作海承認殺害趙振晌?趙振海到底有沒有殺人?

今年5月4日5日,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采訪。

“死人”突然現身讓村民們震驚

“老表!”5月2日上午,在柘城縣公安局老王集派出所,被“殺死”10多年的趙振晌,突然出現打招呼,把趙樓村支書吓了一跳。

“你不是死了嗎?咋又回來了?”李忠願追問。

“他(趙振晌)說,‘我沒死,我在外面做生意呢’。”李忠願告訴記者,見面第一件事,趙振晌就向他要求吃低保。後來,通過聊天,趙振晌還說,他失蹤這些年,一直在外面賣瓜子、衣服等東西,這次回來,主要是因為得了偏癱,“要不是輕微偏癱,還不回來呢”。

至于當初為什麼突然失蹤,趙振晌給李忠願的解釋是:當時和趙作海打架時,他砍了趙作海幾刀,還以為把趙作海砍死了,就跑出去了。

據村支書李忠願的妻子和趙樓村一些村民介紹,趙振晌突然現身村莊,當時所有見到他的人都吃了一驚,紛紛問:“你不是死了嗎?咋又複活了?”

“連他(趙振晌)侄子都吓了一跳。”李忠願的妻子說,後來,為了證明自己身份,趙振晌隻好讓大家查看了他肚子上的疤痕。

那麼,趙振晌現在何處?記者采訪時,趙樓村村民都說被帶到老王集派出所了。

5月4日下午,記者來到老王集派出所,想找到趙振晌,但值班人員稱趙振晌不在所裡。記者緻電該所王所長,王所長問明記者身份後,迅速挂斷電話不再做解釋。

而柘城縣公安局一名民警卻說,老王集派出所把趙振晌帶回來問過材料後他就走了,他們也不清楚趙振晌現在何處。

“趙振晌沒死,那趙作海不就能出來了?”趙振晌的突然現身,讓村民再度想起了已經被羁押10年的趙作海。

“無頭屍”案發,他成了“殺人犯”

據趙作海妹夫餘方新介紹,10多年前,趙作海因為經濟糾紛和同村村民趙振晌打架,之後,趙振晌失蹤。趙振晌親屬報警,柘城縣公安局刑警隊将趙作海帶走,20多天後才放了出來,“當時正趕上收麥”。

“我當時還問他到底殺趙振晌沒有,他堅決否認。”餘方新說,事情過去一年多後,趙樓村村民淘井時,發現一具沒頭、沒四肢的屍體,趙樓村村民都以為是趙振晌。趙振晌親屬也認為是趙振晌的屍體,并再次報案。這樣,曾和趙振晌打過架的趙作海成了嫌疑人,柘城警方再次将趙作海抓走,羁押在老王集派出所審訊。之後,就再也沒有出來,也沒見到判決書,後來,趙作海以殺害趙振晌的罪名被判刑,轉到位于開封市的河南省第一監獄,成為一名“殺人犯”。

據了解,入獄之後,趙作海曾表示過對判決有異議,并表示時機成熟會提出申訴,但至今并未正式提出申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一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複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立即派人趕赴監獄,釋放趙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獄後的生活。省法院紀檢組、監察室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後續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确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曆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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