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

保全債務人責任财産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财産的不當減少緻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1],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财産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緻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财産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中文名:合同保全 外文名:The contract preservation 發布單位: 作用:保護債權 适用條款:合同法 來源:古羅馬法 原則:合同的相對性原則

重要意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周密細緻化的趨勢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财産的不當減少緻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财産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緻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财産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财産,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合同法》第73條、第74條分别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定的内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PrivityofContract),合同效力僅及于合同關系當事人,債權人隻能向債務人請求為一定給付,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及附随義務,其他第三人在合同關系上既不承擔義務也不享有權力。而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須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主張或者請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被稱為債權的對外效力。

立法者何以突破傳統民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債權人以代位權和撤銷權?其立法的基礎在于确保債權的實現。對于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傳統民法擁有合同責任制度可資運用。一般認為,合同責任屬于由債的效力引申出來的一般擔保,即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财産作為履行其債務的總擔保,債務人的全部财産構成了履行債務擔保的“責任财産”。

因此,責任财産的狀況對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是休戚相關的,而且該責任财産不僅僅是某一債權的一般擔保,還是全體債權的共同擔保,所以當債務人責任财産狀況惡化,不足以清償數個并存債權,即使責令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的債權也不能全部清償、甚至全部不能得到清償。由此可見,合同責任在擔保債權的實現上有其明顯不足之處,要受到責任财産多寡的限制,而且會同責任隻能制裁債務人于其不履行之後,過于消極。

于是,民法上又引進了特别擔保制度,即人的擔保(如保證、并存的債務承擔、連帶債務人等)、物的擔保(如抵押、質押、留置等)、金錢的擔保(定金、押金等)以及所有權保留制度。特别擔保制度由于其不受或者少受債務人财産狀況的影響,對于債權的實現發揮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特别擔保亦有其弱點,例如,抵押權等的設立需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留置權則限于特定的債權債務,保證等既需要保證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難逃責任财産減少而害及債權實現的命運,定金對于交付定金者的保護不夠。

有鑒于此,法律在合同責任和特别擔保之外,設置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權系為保持債務人的财産而設,撤銷權系為恢複債務人的财産而立。合同保全制度與合同責任制度、合同擔保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擔負起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作用。

合同保全制度的價值在于,它為合同責任的實行提供了物質基礎,保全了作為承擔合同責任基礎的責任财産,為将來的強制執行做好了準備,否則如果債務人任意處分責任财産而無限制,那麼合同責任也将無用武之地。同樣,特别擔保中人的擔保,不過是在債務人的責任财産之外增加了保證人、并存的債務承擔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的責任财産而已,同樣存在“責任财産”的保全問題,同物的擔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隻要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存在,當條件具備時,債權人便當然地擁有保全的權利。

從這一角度出發,人們認為保全如同債權所具有的請求權、執行權、保有權、處分權等權能一樣,應為債權固有的權能。債權保全制度與一般擔保、特别擔保相互為用,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周密細緻化發展趨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區别

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财産保全是不同的。n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财産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财産和争議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n而合同的保全,隻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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