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

職務發明

本社會職位的情況之下進行的發明創造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中文名:職務發明 外文名:job invention 别名: 方面:專利獎勵 所屬部門法:專利法知識産權法

類型

一類是執行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下列三種情況:

(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内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另一類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權歸屬

職務發明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第十七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中有關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歸屬問題作了重大修改。

侵權舉證角度

(一)員工關系角度

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能夠證明其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過勞動關系,而且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确約定了研發人員的本職工作内容,則該工作内容所相關的研發成果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被用人單位鎖定。其次就是研發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的項目任務書。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内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均屬于職務發明的範疇。

(二)經營範圍比對

研發人員上一家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與申請專利的用人單位的經營範圍如果存在相同、相近的地方,則容易引導法院就此做進一步法庭調查,之後的舉證也能更加方便的展開。

(三)相關業務合同及票據

與研發項目相關的業務合同及發票等票據有時也可以證明研發項目使用了原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例如某項專利技術的完成需要購置相應的研發器材,試劑等。行為人的原用人單位具備該時間段内的相應設備采購合同、研發相關試劑的購買協議,供應商發票等,則具備提供争議專利研發的物質技術條件的高度蓋然性。

(四)相關圖紙

原用人單位所提供的相關圖紙與争議專利内容相關,且時間點、與所購置設備、采用的各類試驗物品具有相互印證性,能夠使得證據指向職務發明。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