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産權房

共有産權房

房地産領域術語
所謂共有産權房,就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産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将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共有産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産權。房屋産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産權。共有産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該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2012年1月,上海降低共有産權房的準入門檻,月收入達5000元的也可以申請。2013年10月末,上海共有産權保障房開始搖号選房,2013年共籌集約3萬套房源。住建部日前召集了部分城市在北京召開了一場共有産權住房試點城市座談會。在會上北京、上海、深圳、成都、黃石、淮安6個城市明确被列為全國共有産權住房試點城市。
  • 中文名:共有産權房
  • 外文名:
  • 别名:
  • 2013年:上海共有産權保障房
  • 召開:座談會
  • 試點:在江蘇省淮安市

目的

共有産權房自2007年起在江蘇省淮安市進行試點,之後在貴州、上海等地都有推廣。它的主要目的是讓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通過和政府共同擁有房屋産權的方式,減少買房成本,市民以後可向政府“贖回”産權。

操作

2007年8月,淮安市首創了與市場接軌的共有産權經濟适用房模式。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産權。其用地由土地劃撥改為土地出讓,将出讓土地與劃撥土地之間的價差和政府給予經濟适用住房的優惠政策,顯化為政府出資,形成政府産權。

房屋産權可以按照兩種比例實現共有:當個人與政府的産權比例為7∶3時,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濟适用住房的價格;對仍無力購買的特殊困難家庭,可按5∶5的産權比例進行購買,個人承擔的價格則相當于同期經濟适用住房的70%,即共有産權經濟适用住房。

共有産權房的購買人随着收入的增加,可以申請購買政府部分的産權。按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購買政府産權部分的,按原供應價格結算;5年後購買政府産權部分的,按屆時市場評估價格結算。

房屋出售時與此類似,出售所得按購房家庭與政府的産權比例進行分配。當購買者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家庭收入高于政府規定标準,進入中高收入群體時,政府也無需強制其搬出,而是對政府産權部分收取市場租金。

特點

“共有産權房”作為經濟适用房的變異形式,其顯着特點在于價格形成機制。“共有産權房”用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并完全按照商品房進行開發,且銷售價格計算也等同于商品房。可見,比起傳統的經濟适用房,“共有産權房”增加了土地成本,且房價實際上是“随行就市”。客觀上,“共有産權房”的這種價格形成機制,不啻于維護了商品房市場價格,喪失了經濟适用房平抑市場房價的政策效應。

另一個顯着特點在于“共有産權房”的出資方式,它是由政府按照“三七開”或“五五開”墊資,并不影響購房者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等。就其出資方式的本質來說,與開發商推出的所謂“零首付”優惠政策比較,前者的墊資人是政府,後者的墊資人是房産商,從融資模式上看,并無本質差别。

質疑

1、這種模式試點于2007年,當時并沒有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這種變種的“經濟适用房”模式,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從08年年底開始,國家确立了為低收入家庭供應廉租房的政策,并且形成了以廉租房為主體,以經濟适用房和公共租賃房為補充的保障性住房體系。而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通過廉租房的形式予以解決,事實證明更為合理。

2、“共有産權”有兩種模式,一是政府的産權占30%,一是政府的産權占70%。在這兩種模式裡,不知道政府真正拿出的“真金白銀”的比例是多少。如果真正以土地出讓金出資,把對經濟适用房的政策“換算”成“股份”,恐怕違背了經濟适用房政策的初衷。因為劃撥的土地和其他優惠政策,本來是經濟适用房的購買對象該享受的。

3、經濟适用房的購買對象,應該是收入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政府顯然不在其列。按照淮安的“共有産權”模式,這在客觀上造成了政府“擠壓”居民福利的事實。在政府将土地出讓金及其他優惠政策折合成“股份”,使得低收入家庭本該享受的政策縮水,低收入家庭等于沒有享受到住房保障,惟一的好處是在買房時政府墊付了一部分錢,而付出的代價就是一個被當地政府認可的“小産權房”。

4、從價格形成機制和出資方式來看,“共有産權房”确認并維護了市場價格,因而,在房價保持高速增長的某段時期,“共有産權房”必将助推房價。長期而言,“共有産權房”對于地方政府和房産商的“利好”,要勝過購買“共有産權房”的低收入群體,更遠勝于購買商品房的大衆群體。

為此,必須警惕“共有産權房”的負效應,防止一些地方政府“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以“經濟适用房制度創新”為借口助推高房價。

試點

江蘇

江蘇省是全國率先提出“共有産權房”改革試點的省份。據淮安市房管局局長邵明介紹,共有産權房自2007年進行試點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兩年多以來,這個市東風花園、新新家園、洪福小區等共有産權房解決了千餘戶家庭的住房困難,受到了中低收入群衆和房地産開發企業的歡迎。

共有産權房模式已在江蘇省其他地區獲得了推廣。堰、如臯、蘇州等城市已陸續進行了共有産權經濟适用房的試點。各地做法不盡相同,但核心都是讓低收入群體在政府扶持下與市場真正接軌,達到既改善居住條件又避免以往政策缺陷的目的。

上海

上海2013年批次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适用房)的申請審核已基本完成,10月末全市轉入搖号配售簽約階段。據統計,本批次申請家庭踴躍,累計受理申請家庭2.94萬餘戶;按照以往簽約比例,預計本批次簽約戶達2.5萬戶。市房管部門表示,本市将按“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努力擴大受益面。本市2013年批次共有産權保障房自5月起分三個輪次在全市各區(縣)啟動申請供應工作。本次共有産權保障房的政策在單身申請年齡和複核家庭住房面積核查口徑方面進行了優化調整。同時,共有産權保障房項目配套進一步完善。

各區(縣)共有産權保障房的申請審核已基本完成,全市轉入搖号配售簽約階段。其中,黃浦、靜安、闵行、青浦和崇明5個區(縣)已經完成搖号排序工作;長甯、徐彙、普陀、虹口、浦東和寶山等6個區已确定在10月底或11月上中旬實施搖号排序。上述11個區(縣)計劃在11月底前或12月初完成選房工作,閘北、楊浦、嘉定等其他區預計在年内完成選房工作。

為更好地滿足本批次共有産權保障房申請家庭的房源需求,市住房保障機構2013年共籌集36處,約3萬套房源。按照區位相對就近、各價位段兼顧、房型結構匹配的調配原則,安排給各區。

房管部門提醒購房家庭,各區(縣)在選房之前,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将組織申請家庭到房源現場看房,并會同公積金、商業銀行等單位開展購房貸款咨詢工作,為申請家庭選房、購房提供便利和服務。各區(縣)選房工作結束之後,将進入購房簽約階段。購房家庭應當在選房結束之後的兩個月内,與開發企業和區住房保障機構簽訂共有産權保障房購房合同。購房家庭需及時做好購房資金的相應準備。

歸類

2014年3月10日,全國政協委員、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在政協小組會後表示,共有産權住房目前還是納入到保障房體系管理,但未來應該會單獨歸類進行管理。随後,全國政協委員、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胡存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稱,今年會在一線城市和部分供需關系緊張的二線城市,加大共有産權住房的土地供應量。“共有産權住房肯定會被推廣,未來還将部分取代經濟适用房和兩限房的作用,甚至普通商品房,都可能采取‘共有’的形式。”上述業内人士稱。

調研

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完善住房保障機制”部分首次寫入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産權住房供應”。

2014年3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下簡稱“住建部”)副部長齊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新聞發布會上公開表示,未來對于一些既不屬于保障對象,又确實買不起商品房的“夾心層”群體,要建設供應政策性商品住房,發展共有産權住房。所謂共有産權住房,即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在一定時期内實行政府和購房者共同擁有産權。

過去幾年,已有部分城市對共有産權住房先行先試,目前住建部正在積極奔赴各地展開調研,原計劃去年底正式出台的“城鎮住房保障條例”,也因為需要增加共有産權住房的内容而返工重修。

糾紛問題

如何解決共有産權房的糾紛

未經共同繼承人同意買賣房屋是指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不征得其他共同繼承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牟利,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房人的權益受損的情形。由于被繼承人死亡後,多個繼承人沒有即時分家析産并辦好房地産證,而其中一個繼承人常常占用和控制了全部房産,并聲稱全部房産由被繼承人遺留給他,并無其他繼承人,買房人信以為真,最終造成損失,或者其他繼承人曾口頭同意棄權,但事後反悔,但口說無憑,買房人仍然會陷入無謂的争訟之中。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房屋買賣無效,這裡的“共有人”,包括共同繼承人這種情形。因此,由于這種房屋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買房人一般無法取得房屋産權,而其購房款已支付,這樣很可能跌人房款兩空的陷阱。

要想避開這種陷阱,首先要向當地居委會查問房地産證上記載的産權人的親人情況,包括其父母、子女、配偶等,最好通過律師向當地公安機關調查其家庭成員狀況。其次,在摸清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士名單後,逐一要求他們出具書面聲明,要麼放棄繼承權,要麼同意出售共有房産并作為賣方,要麼分家析産,并辦理過戶手續,再向合法産權人購房。隻有這樣,才不會惹上共有産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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