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擇業

自主擇業

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
自主擇業是指勞動者進入勞動力市場,通過各種渠道自謀職業。或者是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現有的轉業幹部自主擇業資格條件的内容,一般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兩部分。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一定的标準增發退役金。[1]
    中文名:自主擇業 外文名: 别名: 對象:一般指退役軍人 條件:團職以下或營級滿20年 薪金待遇:等級不同待遇不同

自主擇業及條件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自主擇業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别)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下列條件和标準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分别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标準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标準增發。

按各項規定标準合并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金。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别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确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自主擇業幹部工資調整随部隊工資作相應調整,其調整幅度參照軍隊同級别退休人員調整幅度。

自2009年7月1日起,參照軍隊現身軍官工資結構,調整規範的津貼補貼項目有:

将現行退役金計發基數中的軍人職業津貼、生活補貼、福利補助、夥食補貼、生活補助、生活性補貼等六個項目,調整歸并為軍人職業津貼和自主擇業生活補貼2個項目。調整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計發基數中的津貼補貼項目共4項,包括:軍人職業津貼、自主擇業生活補貼、房租補貼和地區津貼。

津貼補貼标準(一)軍人職業津貼仍按現行标準執行。(二)自主擇業生活補貼按本人轉業時的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确定标準。(三)、房租補貼按本人轉業時的職務(專業技術)等級确定标準。(四)、地區津貼仍按原有标準執行。

自主擇業退役金計算方法

基礎工資=在職時的基礎工資⑴×100%(2006年以後轉業無此項)

職務工資=在職時的職務工資⑵×80%

軍銜工資=在職時的軍銜工資⑶×80%

軍齡工資=在職時的軍齡工資⑷×100%

職業津貼=在職時的職業津貼⑸×80%

生活補貼=在職時的生活補貼⑹×80%

夥食補貼=在職時的夥食補貼⑺×80%

福利補助=在職時的福利補助⑻×80%

生活補助={500(五大節日過節費)÷12}⑼×80%

房租補貼=在職時的房租補貼⑽×80%

地區津貼⑾:大連市除長海縣外,無地區津貼。

生活性補貼=在職時的生活性補貼×100%

軍齡增發={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軍齡增發比例

立功受獎={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立功受獎增發比例

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增發比例

超标核減={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軍齡增發比例+立功受獎增發比例+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增發比例-20)

曆年增資=年定期增資之和(不含當年增資)

取暖費=标準面積×70%×23÷12 5

醫療保險=(應發合計-生活性補貼-取暖費)×2%

說明

1、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轉幹部的退役金計發基礎比例為80%;軍齡不滿20年的營職幹部,軍齡每少一年,計發比例減少一個百分點。

2、軍齡增發比例:軍齡(周年,不滿一周年的月份按一年算)-20。

3、立功受獎增發比例:三等功5%,二等功10%,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15%。

4、邊遠艱苦地區飛行艦艇工作增發比例:滿10年5%,滿15年10%,滿20年以上15%。

5、取暖費面積标準:正師、副師(正局、副局,技術6級及高職技術7級),140平方米;正團、副團(正處、副處,中職技術7級及技術8級、9級),105平方米;正營、副營(正科、副科,技術10級、11級),8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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