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資格

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資格

國家公務員報考條件
報考公務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即國家和主考機關規定的成為某職位上的公務員不可缺少的起碼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中文名:國家公務員考試報名資格 外文名:National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registration qualification 别名:

報考條件

(一)具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拟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基層和生産一線工作經曆,是指

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曆。

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曆,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曆。

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

招考職位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曆的,是指報考人員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四類人員。

另外,報考者必須身體健康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報考特殊職位的考生還應具備該職位要求的特殊條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拟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招考時間

從2002年起,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招考工作的時間被固定下,報名時間在每年10月中旬,考試時間在每年11月的第四個周末。

為滿足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錄用公務員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将組織實施2013年度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工作。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特殊職位外,全部招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人員,其中12%左右的職位專門用于招收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中央直屬機構市(地)級職位、縣(區)級及以下職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10%左右的職位專門用于招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年份

2013年

報名時間

2012年10月15日8:00—10月24日18:00

報名網址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3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

查詢資格審查結果

2012年10月15日—10月26日

查詢報名序号

2012年10月28日8:00後

報名确認及繳費時間

2012年11月2日9:00—11月7日16:00

打印準考證

2012年11月19日10:00—11月24日12:00

公共科目筆試時間

2012年11月25日

筆試科目

上午 9:00-11:00 —下午 14:00-16:30

筆試成績查詢

2013年1月上旬

報考程序

2002年以前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報名辦法和程序與各地大緻相同,自2002年開始采取網上報名的辦法。具體程序如下:

(1)招考職位查詢

預報考者可到國家人事部網、國家公務員考試網、 公務員考試網、新華政府在線頻道、中華網教育頻道等進行查詢。進入“職位查詢及報名”,先按表中所列指标項選擇查詢條件,然後提交查詢進入下一步。選擇您想要報考的職位,按照表格要求填寫。注意:标有“*”的項目必須填寫。您填寫的文字内容不要超過限定的字符數,不要加HTML語言标記和運算符,如:“+”、“&”、“<”等字符。填寫完畢檢查無誤後按下“提交”按鈕即可看到您的報名結果。

注:當提示“沒有符合您查詢條件的職位…”時,請适當減少條件限制。例如:隻選擇招考部門為“ 國務院辦公廳”,不填寫其他選項,按下“提交查詢”按鈕,即可查出“國務院辦公廳”招考的所有職位。

(2)報名方式

全部采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不設現場報名。報考人員可選擇各省會城市或 直轄市進行報考和參加考試。

①網上提交材料及查詢。報名政策、技術和考務方面的咨詢可查詢人事部網站;報考所需的報名推薦、報名登記表等材料可從人事部網站下載打印。

②報名确認與領準考證主證。通過資格審查的人員,須按規定的時間到所選擇的考試地點進行确認,同時辦理有關手續。報名确認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考生根據所選擇的考試地點到該省會城市或直轄市辦理确認手續。未按時參加報名确認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

b.報名确認時務必做到:攜帶本人身份證、學生證等有效證件;提交免冠一寸相同照片2張(黑白、彩色均可),照片背面寫清報名序号;繳納有關費用;領取準考證主證。

③自助打印準考證副證。準考證副證由考生按規定時間自行上網下載并打印。

④其他注意事項。筆試合格的人員進入面試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學生證(工作證)原件,缺少上述證件或與報名時提交的個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參加面試。考生參加面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主證、副證和身份證。

⑶需減免考試費用的家庭困難考生,必須攜帶以下材料,由各省市負責考務工作的部門審核确認後,辦理減免考試考務費用的手續:

①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家庭的考生須攜帶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原件)和 低保證(複印件) ;

②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複印件)。

考核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正确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考核。對領導成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衆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标準和程序進行。

内容标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産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标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确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确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确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确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适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一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過百分之二十。

考核程序

第十二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并在一定範圍内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群衆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拟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内公示;

(四)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

對擔任機關内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内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複核和申訴。

第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将《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将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考核結果

第十六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别、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确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确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别對應工資标準内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确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别範圍内晉升一個級别;

(三)确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确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别和級别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确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二)同第十八條(二);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确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内參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隻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挂職鍛煉的公務員,在挂職鍛煉期間由挂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确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

第二十三條 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五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隻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别和級别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二十八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複、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常見問題

1、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現役軍人;

(4)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5)服務年限不滿2年的公務員;

(6)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7)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财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争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将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2、2013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13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并經所在院校同意後方可報考。

3、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曆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學曆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可登錄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學曆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應在面試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

4、非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非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後,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5、2011年、2012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和在擇業期内(國家規定擇業期為二年,有些地方延長至三年)未落實工作單位、其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畢業生,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對待。

6、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曆是否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曆?

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曆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曆。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其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曆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即将獲得的最高學曆進行報考。

以上材料在面試時與其他材料一并交招錄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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