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
控制性詳細規劃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确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根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城市規劃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鎮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用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的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并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1]
    中文名:控制性詳細規劃 外文名:regulatory plan 别名: 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 相關法規:《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審批

批準與備案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審查會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将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衆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公開公布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布。

檔案管理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評估和維護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态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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