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制定的管理辦法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于2008年7月12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是我國專門規範快遞市場的第一部行政立法性文件(行政規章),辦法的施行,對促進我國快遞市場又好又快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辦法》第二版于2012年12月31日經交通部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2013年1月11日由現任交通部部長楊傳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号文件形式簽發。該《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法律類型:部門規章 制定機關:交通運輸部 法律條款(條):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号 修訂次數:1 國家:中國 語言:中文 通過時間:2008年7月8日 發布時間:2008年7月12日 通過會議:2008年交通運輸部第8次部務會議 修改通過時間:2012年12月31日 修改發布時間:2013年1月11日 修改施行時間:2013年3月1日 修改通過會議:2012年交通部第10次部務會議 修改文件号: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号 修改簽發人:楊傳堂 修改廢止文件:交通運輸部令2008第4号

命令

第一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号編輯《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08年7月8日經第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二日

第二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号編輯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楊傳堂

2013年1月11日

出台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别是近十年來,作為郵政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快遞服務迅猛發展,據國家郵政局,國家統計局統計,2007年全國較大規模的快遞企業已經有2000多家,現在可能還有更多,從業人員約有24萬人,年産值在400億以上,目前每年還在以25%以上的速度增長。2008年上半年,全國規模以上快遞企業業務量完成6.9億件,同比增長26%,收入完成196億元,增長23%。

快遞市場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一是違法經營的現象比較嚴重,有的企業違法牟利擾亂市場秩序;二是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用戶權益難以保障;三是國家有關禁限寄規定和收寄驗視制度落實不好,安全隐患較多,社會各界對快遞市場存在的問題反映比較強烈。

快遞市場還是一個新興的市場。辦法的出台對快遞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一是辦法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做了專門的規定。二是辦法對快遞企業提供服務提出了規範性的要求,督促企業提高自身服務質量。三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辦法賦予其必要的監管手段,對市場上的違法經營行為進行處罰。

辦法要點

當場驗視當面封裝

如收寄驗視制度。辦法明确了禁止寄遞的物品種類,同時要求企業建立嚴格的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内件,當面封裝。

辦法還規定,在發生服務阻斷或停止快遞經營時,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在為網絡購物等經營商提供快遞服務時,應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郵政管理部門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為了加強寄遞物品的安全監管,特别是迎接奧運,國家局先後發布了禁寄物品的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以及寄遞服務企業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規定,還有關于加強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寄遞物品的安全通告等一系列文件。同時,國家郵政局和其他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寄遞物品安全監管的通告。

通信自由和秘密

寄送物品,消費者最害怕物品或信息丢失、洩露。徐建洲表示,辦法對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作了專門規定。同時,針對快遞服務的現狀,對維護信息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了必要的管理制度:

要求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法洩露用戶信息,不得開拆、毀棄、隐匿、扣留、倒賣、盜竊用戶快件。

明确了禁止寄遞物品的範圍,規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武器、彈藥等危險物品、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等禁止寄遞。

簽訂安全協議。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如發生冰雪災害、地震等狀況,應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對事故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寄遞,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第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争,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确、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争、促進發展的原則,規範快遞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快遞市場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寄遞安全與信息安全。

第八條快遞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經營主體

第九條國家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第十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的服務能力審核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注明經營許可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經營許可範圍内依法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和非法轉讓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遞業務委托給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經營,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經營許可範圍委托經營。

第十二條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設立分公司、營業部等非法人分支機構,憑企業法人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及所附分支機構名錄,到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股權關系、注冊資本、業務範圍、地域範圍發生變更的,或者增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當報郵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持變更後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快遞企業進行合并、分立的,應當在合并、分立協議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合并、分立協議;

(三)上一年度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年度報告書。

合并、分立後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快遞業務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以加盟方式經營快遞業務的,被加盟人與加盟人均應當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經營許可範圍。被加盟人與加盟人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确用戶合法權益發生損害後的賠償責任。參與加盟經營的企業,應當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使用統一的商标、商号、快遞服務運單和收費标準,統一提供跟蹤查詢和用戶投訴處理服務。

第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書。

第三章快遞服務

第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标準,規範快遞業務經營活動,保障服務質量,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

(二)企業分揀作業時,應當按照快件(郵件)的種類、時限分别處理、分區作業、規範操作,并及時錄入處理信息,上傳網絡,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

(三)企業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内完成快件(郵件)的投遞;

(四)企業應當将快件(郵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确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内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并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後,由收件人簽字确認。

第十八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時限、服務價格、損失賠償、投訴處理等服務承諾事項。服務承諾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及時發布服務提示公告。

第十九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以書面合同确定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免除或者限制企業責任及涉及快件(郵件)損失賠償的條款,應當在快遞運單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說明。

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丢失、損毀和内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第二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并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給予答複。

第二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暫停快遞業務經營活動時,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内向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以加盟方式開展快遞業務經營的,被加盟人、加盟人應當分别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妥善應對快遞業務高峰期,做好業務量監測,加強服務網絡統籌調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服務提示,認真處理用戶投訴。

第二十四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無法投遞的快件(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對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郵件),企業應當登記,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和快遞服務标準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快件(郵件),應當依照相關規定交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從事快遞業務的同時,向用戶提供代收貨款服務的,應當建立有關安全管理制度,與寄件人的合同中應當對代收貨款服務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提供代收貨款服務,涉及金融管理規定的,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快遞業務員職業技能的規定,加強快遞從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組織符合條件的快遞從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二十七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者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用戶的合法權益;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标标識和企業标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郵件);

(五)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扣留、倒賣、盜竊快件(郵件);

(二)違法提供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快遞安全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服務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物品;

(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币;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加強生産安全和應急管理。

第三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對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二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遵守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并向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設置快件(郵件)處理場所,應當事先征詢郵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其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三十五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指導和監督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依法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并依照相關規定對妨害或者可能妨害行業安全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進行調查和處理。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突發事件的管理,督促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建立以公衆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指導評定機構定期測試評估快遞行業服務水平,評定服務質量等級,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用戶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提出的申訴,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複。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複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三)約談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快件(郵件)開拆檢查。

第三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标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處理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的,分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逾期不履行郵政管理部門處罰決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2008年7月12日發布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8第4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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