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範本
訂立合同雙方:
__縣__鄉__村__組,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戶主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落實聯産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農民的生産積極性,明确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央 (83)、(84)一号文件精神,經村民大會讨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等級
甲方将__畝土地(田)發包給乙方,該土地位于__,東至__,西至_,南至__,北至__。其中,一等地__畝,二等地__畝,三等地__畝,四等地__畝,……。承包土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隻有土地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荒蕪,不準轉作宅基地和構築其它建築物。
第二條 承包期限
承包時間共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獲得國家下撥用于發展農業生産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标和其它農業物資。
2.乙方必須完成上級下達的種植計劃,在完成種植計劃的前提下,可以自己決定種植經營。
3.乙方必須完成按土地畝數攤派的統購指标任務和上繳農業稅的任務,每年向國家交售____斤,____,____斤____,____斤____,……。交售時間是____。每年向國家繳納農業稅__元,納稅時間是___。乙方必須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積金__元,公益金__元,管理費__元,上交時間為每年的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畝數攤派的義務工日,或上交按義務工日折價的金額。(本條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見後)
4.乙方經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對象轉包土地,可以與轉承包戶協商,平價購買生活用糧。土地轉包後,轉包戶必須承擔原由乙方承擔的所有統購任務和繳納農業稅任務,承擔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義務工任務。
5.乙方如遇生(不能違背計劃生育規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變動但必須按規定調整所承擔的義務。乙方如因勞動力減少無法繼續承包土地又無人願轉承包時,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統一安排。乙方對國家、集體承擔的義務相應減少或免除。
6.乙方有責任保護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電等國家或集體設施。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完成國家下達的種植計劃、統購任務和納稅任務,有權敦促乙方完成對集體的義務。n
2.國家按計劃分配用于農業生産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标和其它農用物資,甲方應及時按承包土地的數量和等級分配給乙方。
3.甲方應定期公布集體财務帳目和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時履行對國家和集體的事務,除應繼續履行外,還應按遲延項目價值的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義務的,甲方除可請求有關部門處理外,有權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2.乙方如荒蕪承包的土地,除應履行對國家、集體的一切義務外,甲方有權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賣和租讓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買賣與租讓關系無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毀壞承包土地上的樹木和集體設施,應照價(毀壞樹木折價)賠償。
3.甲方如不及時撥給乙方國家分配的化肥、農藥、良種、貸款指标和其它農用物資,應按其價值的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并應如數補發所欠物資。
第六條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承包土地内農作物的減産或絕産,經調查核實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對國家或集體的義務。
第七條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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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戶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員有承包繼承權。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變更而變更。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村委員、(如經公證或鑒證,還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n
甲方:__縣__鄉__村__組(公章
代表人:__(蓋章
乙方戶主:__(蓋章
__年__月__日訂
注意事項
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項:n
一、土地糾紛必須處理到位,嚴禁回避矛盾
在土地承包糾紛未徹底處理前,存在土地承包糾紛的村民小組的所有農戶都不能簽訂合同,以免堵死土地承包糾紛調處的空間。n
二、簽訂合同必須陽光操作,嚴禁閉門造車
凡是農戶耕地台帳登記沒有入戶核實并經農戶簽字确認的村組,簽訂合同要一律登門入戶。n
三、農戶簽字必須真實可靠,嚴禁随意代簽
在簽訂合同過程中,要充分宣傳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政策,尊重農民群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使農戶簽字代表農戶的真實意願。n
四、合同填寫必須整潔規範,嚴禁自作主張
下列内容必須統一規範:
1、合同封面上的“合同編号”和“鑒證編号”為同一編号
2、“承包方代表姓名”要與身份證一緻
3、“承包土地人口”為農戶現有人口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與“承包方代表關系”要明确
5、“承包期限”起始日期為簽訂合同的現時日期
6、“承包方簽章”如無私章的,應由承包方簽名并按手印确認
7、“承包土地地塊情況”長、寬可以不填,面積一定要填,地塊“田界”必須準确具體,台賬登記不準确具體的應予糾正
8、“地塊地類”隻分水田、旱地兩類
9、“承包地附着物情況”要實事求是,不能漏填錯填
10、“鑒證機關簽章”必須在對簽訂合同進行認真審查後進行,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不能簽章
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責任
1、發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産經營自主權
承包方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産經營和處置産品,這就是承包方的生産經營自主權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農民生産經營自主權的問題還比較突出。有的發包方為了完成上級布置的任務,建樣闆田、示範基地等,不顧承包農民的意願,強迫他們種植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為了發展農業産業化、實行規模經營等,強迫承包方統一耕種某種作物;有的發包方假借統一管理等名目,強迫承包方購買指定或代銷的種子等農業生産資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發包方即采取不正當手段強制推行,甚至砍毀承包方已經耕種的作物。當承包方按照發包方的強制要求耕種,産品出現賣難、減産等問題時,發包方又不予解決或者無力解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農民意見很大,有的還造成了社會問題。
因此,本文特别強調,發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産經營自主權,在推行農業産業化、規模經營的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讓農民真正看到實惠,決不能非法幹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産經營自主權。對上述違約行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⑵、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并經過法定程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内容。同時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當前,有的鄉村幹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産經營自主權,習慣用計劃經濟的思想和行政幹預的手段指導農業生産,強制收回承包地。農民如不接受,發包方便通過不正當手段操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達到少數服從多數産生有關決議,強迫農民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放棄或者變更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此外,發包方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有上述行為之一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複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⑶、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在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條件下,以市場的方式配置農用地資源,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提高農業生産效率的一個好辦法。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是在尊重農民的意願的基礎上,由承包方自願進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承包方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時,除以轉讓方式流轉須經發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轉的方式,發包方一律無權幹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農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化發展過程中,發包方以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業産業化為借口,以各種手段強迫承包方将承包地進行流轉,集中土地搞所謂“規模經營”和“産業化”。這些行為都是嚴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違法行為。
男女平等,是憲法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第30條又對婦女結婚、離婚、喪偶時處理承包地問題的原則作了規定。但是,實踐中,剝奪、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也經常發生,其表現形式很多,有的是婦女出嫁時,不論何種情況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時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剝奪婦女的繼承權等。
對上述侵權行為,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的規定,發包方應承擔停止侵害、恢複原狀、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⑷、發包方未依合同約定交付承包标的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或條件将标的物交付給承包方經營使用,否則,即構成違約。如發包方逾期交付、拒絕交付等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26條規定:“承包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緻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後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其過錯,确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2、承包方的主要違約形式及責任
⑴、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于非農建設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的規定,承包方又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準程序。将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經過有關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手續,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将承包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其行為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此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活動中出現上述行為,即是嚴重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⑵、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
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是指由于對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奪式經營、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取土、采礦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破壞耕作層等嚴重破壞耕種條件的情況,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難以恢複種植條件的損害。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為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為,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第2項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若幹規定》第28條規定:“因承包方随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标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産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⑶、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依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承包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數額交納承包費,不得無故逾期交納、拒絕交納或少交納,否則,即構成違約。構成違約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因承包費或交納承包費等方面産生争議的,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
《若幹規定》第9條規定:“農業承包合同中,對承包金額或交納承包金的比例或者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依照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處理”。即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時,對承包合同中所約定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的義務中,超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超過的部分不予保護。但是,以招标、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标、競價确定;以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