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犯罪认定
区分国有资产与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非国有资金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立案标准与量刑
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