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经济制度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意义在于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渐演变成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工具。2015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考核制度,由现行的时点法改为平均法考核。[1]
    中文名:存款准备金制度 外文名: 发布单位: 性质:政策工具 起始于:18世纪的英国 相关法律:《通货与银行券法》

制度内容

由于存款准备率的变动对经济和金融所带来的调整效应比较强烈,中央银行不能把它作为短期的政策工具经常性地加以运用,因而存款准备率有变动幅度小、调整频率慢甚至长期稳定不动的趋势。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清朝政府从1905年8月开始建立户部银行(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银钱票庄的存款业务并未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设立的中央银行对当时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各地银行的存款业务也未建立起存款准备金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于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权创办的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发行银行又是具体全面办理银行业务的银行,实行全国集中统一的贷存款管理,存款由总行统一运用,贷款由总行统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国1979年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统一的人民银行体系中,先后分设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并恢复了交通银行,组建了一些区域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一步作了法律规定。中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内容各专业银行吸收的各种存款都应缴存存款准备金。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区域性、地方性银行都要缴存存款准备金。对不同存款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率。1984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存款为20%,城镇储蓄存款为40%,农村存款为25%。1985年1月1日改为统一的法定准备率,并降为10%。

1987年第四季度各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缴存比例均上调两个百分点,1988年9月调到13%。对某些地区性银行按照改革试点的需要实行有区别的存款准备率。如对上海,按存款增加额的10%缴存存款准备金,对深圳地区银行则按存款增加额的3%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持有期按旬(月)计算,实行同期性准备金帐户制,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放松或者收缩银根的需要,对存款准备金的比例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紧缩银根的需要,对专业银行另行规定了存款备付金(即超额准备金)比率,一般不得低于5%。

制度改革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调控货币总量,而是集中资金用于央行再贷款。因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维持着较高的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又称备付金)利率。去年以来,中央银行频繁动用准备金工具调控货币总量,存款准备金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存款准备金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见附件二。(二)将现行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现行的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四)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从1999年1月份起,其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到8%。(二)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270号文件规定要求,已按10%存款准备金率上缴的农村信用社,这次改革后,存款准备金率统一为8%。其从“缴来一般存款”账户划入“临时存款”账户的资金,按一般存款余额的2%执行。(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的“缴来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全额划入其“备付金存款”账户,同时,“备付金存款”账户改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在批准期限内,其应存入的存款准备金按扣除经批准已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数额掌握。

计算公式为:旬内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8%-批准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月内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一般存款余额×8%-批准已动用的存款准备金这次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各金融机构务必统一认识,密切配合,认真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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