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公司

壳公司

经营状况很差的公司
近年来,证券及相关市场上“壳公司”频频出现,通过设立、控制“壳公司”,设计相应的投资和交易结构,市场参与者为自身的投资和经营更好地规避风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主体的投资和经营。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法人治理等方面仍处起步阶段,法律规定及监管尚待进一步完善,“壳公司”往往被实际控制人作为规避强制法律规定、违法经营、欺诈交易方的工具。
    公司名称:壳公司 外文名:Shell company 所属行业: 法定代表人: 总部地点: 经营范围: 公司类型: 公司口号: 年营业额: 员工数: 市场空间:大多数连年亏损 产生背景: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伴随物 别名:壳资源

概述

据记者了解,一般而言,所谓“壳公司”也称壳资源,是指那种具有上市公司资格、但经营状况很差,连年亏损、即将被勒令退市的公司。

大多数连年亏损、即将被勒令退市的公司如果大股东无力通过自身努力扭转败局,其剩余的最大价值就是上市公司的壳资源,这会成为那些希望快速上市的公司的收购目标,实现所谓借壳上市。一家壳公司一旦有其它公司计划借壳上市的传言,股价通常会有大幅上涨,因为市场预期其基本面会发生巨大改变。但这样的市场机会炒作气氛浓厚,尤其对于无内幕消息的普通投资者,巨大回报面前也蕴含巨大风险。而且即便借壳上市成功,也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会有彻底改观。

投资者还需考察原壳公司资产负债是否剥离干净、是否还存有隐患,以及新入主股东的背景实力、新业务的前景等新情况。过去也不乏借壳上市经历短暂繁荣后又败走麦城的事例。比如当年科利华借壳阿城钢铁上市,由于阿钢隐藏了大量或有负债,导致科利华借壳上市后被拖下泥潭,最终于2005年被迫退市,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产生及其历史背景

“壳”公司的出现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伴随物,任何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存在“壳”公司。除了因行业生命周期、企业经营不善等一般性原因外,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还会有自身的非凡原因,比如制度背景等。但是“壳”公司并不一定是一种资源,只有当“壳”公司满足资源的一般特性——收益性和稀缺性时,“壳”公司才成为一种资源,这是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前提的。离开特定的制度安排,“壳”资源便会失去存在的基础。这里的制度是以习惯和规则为内涵,以财产权或所有权关系、经济决策结构、资源配置方式为外延的集体行动的规范体系。假如一种制度安排会给证券市场进入者带来高昂的寻租成本,使欲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愿意用“壳”,从而对“壳”产生市场需求,那么“壳”公司的资源特性便会显现出来。

当时中国尚未入世,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置为审批制,带有许可证管理的特点,同时设置条件也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必须与中方的保险公司合资才能设立公司。由于中国本土保险公司有限,外资可选的合资对象显得稀缺,壳自然也成为稀缺资源。四家壳公司一度炙手可热。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中国入世承诺改变了资源配置格局,壳公司似乎多余了。

中国在保险业的入世承诺涉及四个方面,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保险服务方式。其中在商业存在方面,中国承诺入世当年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51%;两年后,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而对于寿险公司,承诺当年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份不超过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方可以在减让表所做的承诺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显然,外资进入的门槛降低了,合资伙伴的选择也没有了限制。壳公司已失去了原有的价值。

而原先对于壳公司限定的“仅具有与外资公司在境内合资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格”的要求,事实上已成为壳公司本身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由于没有了合资对象的限制,外资大多将目标转向了中国的大型国企及银行。美国一家大的保险公司与南方某银行的接触已经有几年时间,合资只是早晚的事。随着外资寻找伙伴方向的转变,壳公司也就日显尴尬。

如果要解壳公司这个“数学模型”,那么限制条件要加上“入世”这条制度变量。这条变量包含了两个经济含义:其一,如何应对外资合资方式的变化;其二,如何加强本土保险业的竞争力。因而,“模型”的最佳解应该是允许四家壳公司直接开展保险业务。至于是否合资或参股,不如交给股东去考虑,这本来就是企业自己的事。如果四家公司能够直接营业,既解决了壳难题,也增加了中国保险业的竞争主体。于公司,于国家,于监管者都是有益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壳公司亟待破壳,但环境会决定孵化的时间长短,而时间会改变很多东西。

非凡成因

为何我国的“壳”公司是一种资源呢?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阶段,这种过渡类型的经济体系使“壳”资源的产生具备了特定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从而使我国的“壳”公司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便是本文所研究的“壳”资源。

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与实现形式并存的现行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还没有完全确定,资源配置上的行政干预现象比较严重,经济决策中的中心集权与地方分权并存,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在经济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初出现是鉴于资金融通的考虑。正如1987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治理的通知》指出的那样:“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当前发行股票……主要限于少数经过批准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80年代中期至1992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建时期,由于特定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发行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经营机制不规范,产权不明晰,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我国证券市场“壳”公司形成的重要阶段。

1992年以后,大批国有企业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由于治理制度的不完善,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同时,治理严重滞后,为“壳”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新的制度条件。因此,在我国,“壳”公司并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制度的产物。政府作为公有产权的主要代表直接参与证券市场治理和市场资源的分配,为“壳”公司的形成创造了行政条件,主要表现在额度治理制、两级审批制。这种制度有利于规范证券市场,但在政府主导证券市场的制度条件下,非完全市场竞争行为直接导致了“壳”公司产生。

1.为了用足额度,有的地方政府在没有合适的上市公司时搞“拉郎配”,在分配时将额度“蛋糕”切小,使许多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企业跻身股票发行公司行列,而业绩较好的企业难以进入,有时候还出现企业弄虚作假的市场欺诈行为。

2.在控制方式上的额度治理和数量控制,使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同样经营业绩的企业得不到同等的上市机会,出现了上市的不公平性和非市场竞争,“壳”公司应运而生。

3.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企业上市较易摘牌难,造成上市公司在某种程度上的终身待遇,隐性亏损扩大,从而最终形成“空壳”。

简而言之,政府行政干预证券市场是“壳”公司形成的重要原因。

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制度背景

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治理实行了严格的准入限制,证券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核制,即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治理机关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行申请。另外,我国为控制上市规模,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并且进行额度分配,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相当困难。但是,我国上市公司又具有政府授权的许多特权,比如低成本地筹集资本金、税收优惠、产品广告优势等。

由于我国股份制的非凡性,多数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而且我国企业破产困难,上市公司的资格几乎是“终身制”。上述种种垄断利益,使得企业产生寻租行为,采用各种手段打通各级主管部门,其成本相当高昂,远远高于公司正常发行股票的费用,有的甚至违法争取发行股票并上市。多数企业在寻租无望或者觉得寻租成本过于高昂时,便转向上市公司中的“壳”公司,对它们进行兼并收购以实现借壳上市,从而对“壳”公司产生了市场需求;作为“壳”公司来说,它们希望优势企业注入以改变自身的劣势,从而使“壳”交易得以可能发生。

资源存在的客观性与长期性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制度下,政府承担着宏观调控和治理国有资产的责任,这是由我国的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不健全所决定的。在资源配置上,市场的基础性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政府仍保留对一些重要资源,非凡是公共产品的处置权。事实上,就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仍然拥有对公共产品、公共资源的优先配置权。

与此相联系,在经济体系运行过程中,宏观决策权就有了某些集权的倾向,加上制度、法律的约束弱化和低效,政府行政干预的某些非理性偏好,非凡是在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表现出某种不确定性。这样,政府行为选择存在着两难:一方面为使市场稳定,避免大起大落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冲击,必须强化市场控制,提高市场进入的门槛和防范可能的市场风险,于是规范和数量控制方式便会出台,对同样性质的市场竞争主体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不平等。

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趋向又要求健全的市场体系,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主体要求减少政府非理性的行政干预,由此产生了政府与市场的相互博弈过程,“壳”资源存在便有了政府与市场两方面的制度基础。 其次,资产收益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资产的收益性也会发生变化,出现了同样存量或增量的资产收益的差异性,产生了资产流动的要求,而“壳”资源正好能满足这种流动性的某些需要。

资源的特性

“壳”资源的物质载体

从“壳”资源的产生可知,它是以上市公司中的“壳”公司为物质载体的,“壳”公司是对经营业绩差的上市公司的一种形象比喻。是壳则无肉,上市公司被誉为壳,则意味着其经营业绩不佳,经营出现困难,甚至面临破产的危险。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壳”公司是指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相对而言业务规模小或停止、业绩一般或无业绩、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或停牌终止交易、股价低或趋于零的上市公司,被称为“ShellCompany”,通常分为“实壳”公司、“空壳”公司和“净壳”公司三种。

1.“实壳”公司 指保持上市资格、业务规模小、业绩一般或不佳、总股本和可流通股规模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实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普通,任何证券市场上总会存在业务规模小、业绩平淡或不佳、股票流通量小、股价低的上市公司,在长期低迷的股市中更易见到这类公司。

2.“空壳”公司 指业务有显著困难或遭受重大损害、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或停业、业务无发展前景、重整无望、股票尚在流通但交易量和股价持续下跌至很低,或股票已经停牌终止交易的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多是“实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转化而来。比如公司产品周期处于衰退晚期且无法换代;公司产业属于夕阳产业又无法转产;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导向严重失误,经营失败;公司生产成本太高,竞争无力;资源开采型公司因资源枯竭或矿藏品质下降,开采成本上升,失去开采价值,公司停止营业,从而转变为“空壳”公司。

3.“净壳”公司 指无负债、无法律纠纷、无违反上市交易规则、无遗留资产的“空壳”公司。“净壳”公司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空壳”公司大股东在公司重整无望的情况下,解散员工、出售资产、清理债务、解决法律纠纷,进行一系列清理工作,最终只维持“空壳”公司上市资格,以备自己发展或合并新业务时使用;或待价而沽,售给意欲“买壳”上市”的买主及投资银行或相关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二是一些擅长经营“买壳上市”业务的投资银行或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专门搜寻“空壳公司”,通过详尽调查,避开有债务和法律纠纷等不利因素的“空壳”公司,与分散各处符合要求的“空壳”公司的主要股东洽谈购并,完成买壳业务后对“空壳”公司进行净壳处理。

收益性与稀缺性

在我国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存在准入制度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成为政府授予的垄断权利,拥有这种资格可获得垄断收益。而且,能够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一般都是各地优秀企业的代表,而且上市公司是企业改革的先行者,在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进行制度创新方面取得的经验和教训都是十分宝贵的。

虚拟性与再生性

“壳”资源的虚拟性是指“壳”公司因拥有上市资格而产生的价值,它并不与现实生产中的生产要素相对应,它与特定的制度相关。假如市场没有进入和退出壁垒,“壳”公司也就不成为资源。“壳”资源的虚拟性是相对于实物资源而言的。一般的资源有实实在在的物质载体,但“壳”资源并不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它是一种虚拟资产,只有在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下,才具有稀缺性和收益性。 “壳”资源的再生性在于,一般资源的使用,通常是被消耗掉,发生价值转移,而“壳”资源在利用中却会产生巨大的价值增值,将无“肉”的“壳”公司变为有“肉”的优质公司。这正如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一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产生价值增值。假如对“壳”资源利用不当,可能使之继续为“壳”,或再次沦为“壳”。

资源的价值

对上市公司中“壳”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是我国证券市场长盛不衰的热点,而如何对“壳”资源进行定价则是各类“壳”交易的核心和关键,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我国目前的“壳”交易一般是以“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来确定的。

那么“壳”资源的理论价值如何确定呢?

“壳”资源的价值应依据其对使用者产生的效用而定。多数情况下,“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对买“壳”方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换句话说,买“壳”方并非看重“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而是看重其拥有的上市资格所能带来的效用或价值。 根据1997年7月国家国资局和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转让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可见,每股净资产是国有股转让的政策底价,而法人股的转让则没有这个限制,转让价格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因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壳”公司的价值构成:

一、“壳”所代表的资产价值。这是由“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决定的,它主要是指其清算价值,壳的这部分价值可以通过资产评估来确定。“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这是因为既然企业被喻为“壳”,说明其经营业绩不佳,可能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其资产质量一般也不高。因此,“壳”公司的净资产价值一般与“壳”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差甚远。这部分价值对于相关行业的公司也许有用,对于不相关行业的公司来说,通常需要进行资产置换和资产剥离以使上市公司轻装上阵,重新获得发展机会。

二、“壳”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这主要是指在不同购并目标下的相关收益,比如“壳”公司已有的市场份额、“壳”公司的广告效应、税收优惠、“壳”公司产品的商标价值等。这部分价值通常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

三、“壳”公司所体现的虚拟价值。这纯粹是由于“壳”资源稀缺而产生的。它是超越净资产价值的虚拟价值。这种价值是由于企业的上市流通股因资源稀缺而产生的。它代表着上市流通的权利,纯粹是由市场行为决定的,随着二级市场股价的不同而不同,二级市场价格越高,其增资配股能力越强,壳价值也越大,其数额等于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假设该公司未上市时的市场价值的差额。

基本财务特征的分析

由于非上市公司买壳上市的行为有其自身的战略或经营目的,并且为了取得买壳上市操作的成功,非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特点是有多方面的考虑的。我们认为,非上市公司对壳公司的期望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收购的目标。在一般的兼并收购行为当中,收购方往往是以寻求整合效应为主要目标的。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目标,收购方所寻求的收购对象常常是一个具有优良资产的企业,特别是具有主营业务突出并且具有良好收益的企业。非上市公司对壳公司的收购,也不排除通过并购壳公司以追求整合效应,因此,我们这里把追求整合效应也作为非上市公司对壳公司的一种期望值。在本次检验中,我们把壳公司中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的比例以及壳公司的净资产的收益率作为非上市收购公司对壳公司进行考察的一种指标。

(2)关于收购价值的考虑。当一家上市公司因为某种原因其市场价值低于其经济价值的时候,就非常容易被作为财务性收购的对象。托宾q就常常被作为考量上市公司价值是否被低估的指标。托宾Q小于1的上市企业对于在寻求壳公司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必然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3)关于购买壳公司的成本考虑。壳公司的收购成本,与前述的壳公司价值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壳公司是一个仍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并且盈利的企业,托宾Q小于1就意味着购买成本会比较低。除了公司的收益水平之外,影响收购成本的重要指标还有壳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水平。特别是,当壳公司自身的收益能力受到质疑的时候,或者已经处于亏损状态时,壳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对收购成本的影响就会更大。一般而言,在较低的每股净资产水平下,卖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就要弱的多,从而使得收购的成本不至过高。

(4)关于取得壳公司控制权的难易程度。影响非上市公司买壳操作成功的关键因素,除了对壳公司自身质量、市场价值等方面的考虑以外,取得控制权的难易程度也是需要慎重考察的。

(5)关于对壳公司“包袱”的考虑。上市公司有两类常见的包袱,一是债务,二是重大的法律诉讼。为了保证买壳的质量,避免在买壳后使自己陷入财务方面的困境或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负债少、无法律诉讼的上市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较为理想的壳公司的选择。

(6)关于对壳公司进一步融资的能力的考虑。非上市公司进行买壳操作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获得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能力。因此,有配股资格的壳公司会被认为是比较理想的收购对象。

研究变量选择

     X1: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此变量所考虑的主要是被并购公司是进行多元化经营还是专业化经营。一般来说,如果是专业化经营的公司,将更加符合收购公司追求整合效应的经营目标,因此,这个值越高,越容易成为被收购的对象。

X2:净资产收益率。此指标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壳公司的资产质量。因此,该指标越高,被作为壳资源的可能性越大。

X3:价值低估程度,采用托宾Q值(非流通股的价值定为A股股价的1/3)或Q1=股东权益市值/股东权益帐面价值或Q2=股价/每股净资产。如果Q的值比较大,说明公司价值被高估,将会增加收购方的成本,所以较低的Q值应该是壳公司的一个特征。

X4:每股净资产。采用每股净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收购成本的高低。一般每股净资产越高,收购的成本也会相应的提高。

X5:企业的规模指数,采用公司的总股本数。壳公司的规模越大,收购成功的难度也越大,因此预计检验结果的符号是负的。

X6:反映公司的股权结构的指标,采用的是壳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的比例/流通股所占的比例。如前所述,这个比例越大,收购越难以完成,因此期望检验结果的符号为负。

X7:资产负债率,采用这一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壳公司的可能的“包袱”。因此,如果公司的负债率比较高,会给收购方带来更多的负担,这样的公司不会被选择作为收购目标。

X8:配股资格,这是一个0-1变量,用来衡量被收购公司是否会给收购方带来更多的融资渠道。有配股资格的公司为1,无配股资格的公司为0,经努力可在2000年恢复配股资格的个股的值定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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