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配额

进口配额

限制进口措施
进口配额即进口限额。一国对于各种商品在一定时期的进口数量或金额,事先加以规定。在规定的数量、金额范围内方可进口,超过范围则不许进口,或实行许可证制。[1]它是直接限制进口的一种重要措施。进口配额制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数额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规定时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则不准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
    中文名:进口配额 外文名:Import Quotas System 别名:进口限额 形式:全球配额、国别配额

类型

进口配额主要有两大类:

(一)绝对配额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品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的数额,达到这个数目后,就不准进口。有以下两种形式。

1、全球配额

即属于世界范围的绝对配额,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即按进口商品的申请先后批给一定的额度,至总配额发放完为止。

2、国别配额

即在总配额内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就不准进口。

(二)关税配额

是指地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的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部分的进口商品征收高关税、附加税或罚款。

申请证明

我国在机电产品进口方面的政策是:

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高科技产品

不鼓励进口一般加工设备和高档消费品;

禁止进口危害国家安全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机电产品。

同时,进口机电产品必须符合国际或双边(我国和产地国)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并由国际或双边认可的机构提供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认证书。

国家设立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的协调、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在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进口单位凡进口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情况说明,由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批,并发给《进口配额证明》。

进口单位取得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国家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其中对国内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列入特定产品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按中标结果发放《进口证明》;海关凭《进口证明》验放。对其他非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登记制。

对实行自动登记制的非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各进口单位应按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填写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国别等有关内容。

进口证明(包括配额证明,下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产品在有效期内有合理原因没有到货的,进口单位可向原发证明机关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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