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标

确定項目承包單位的行為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為招标項目合同簽訂對象,一般情況下,投标人中标的,應當收到招标人發出的中标通知書。[1]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标候選人;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文名:中标 外文名: 所屬學科: 英文名:win the bidding 釋義: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為招标項目合同簽訂對象 相關當事人:中标人

中标程序

1.評标委員會完成評标後,應當向招标人提出書面評标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标候選人;

2.招标人根據評标委員會的書面評标報告和推薦的中标候選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權評标委員會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準,法律上規定了兩項:第一項是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這裡所謂的綜合評價标準,就是對投标文件進行總體評估和比較,既按照價格标準又将非價格标準盡量量化成貨币計算,評價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夠滿足招标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但是投标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這項标準是與市場經濟的原則相适應的,體現了優勝劣汰的原則,經評審的投标價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報價最低的中标作為基礎,但又不是簡單地去比較價格,而是對投标報價要作評審,在評審的基礎上進行比較,這樣較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在中标通知書發出後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這項規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說招标人、中标人雙方都必須尊重競争的結果,不得任意改變;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項特定的經濟措施,也是保護招标人利益的一種保證措施;

7.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标項目,也不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人轉讓,這是規定中标人的履約義務,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腳點,為此中标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毀約,背棄合同,招标投标便成為一種沒有實際結果的交易形式。同時,要禁止中标人轉讓中标項目的行為,誰中标隻能由誰來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是一個特定的市場主體,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轉讓時産生的種種弊端,所以禁止轉讓中标項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項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承擔連帶責任,這項規定表明,分包是允許的,但是有嚴格的條件和明确的責任,有分包行為的應當注意這些規定。

通知書及其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書

中标通知書實質上就是招标人對其選中的投标人的承諾,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但是招标投标法對于中标通知書的規定,有兩點不同于合同法關于承諾的規定。一是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發生法律效力,而中标通知書隻要發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中标通知書發出以後,如果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二是合同法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而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承諾雖然發生法律效力,但在書面合同訂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招标投标法這種特殊的規定,是為了适應招标投标的特殊情況,更加有利于招标人對投标人的約束,保護招标人的權利。

中标通知書發出後,如果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是指締約過失責任。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上述行為在訂立合同時違背 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訂立招标合同

招标合同,是指招标人和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訂立的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根據招标投标法第46條的規定,合同訂立的時間,是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合同的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招标合同的内容,應該是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所載内容的肯定。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是指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書後提交的保證履行合同各項義務的擔保。一旦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該項擔保用于賠償招标人因此所受的損失。招标投标法規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人應當提交。

履行合同

親自履行的義務

合同訂立後,中标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己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中标項目。中标項目的轉讓,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項目倒手轉讓他人,使他人成為該中标項目實際上的完成者。中标項目的轉讓在實踐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無實,對工程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從合同法律關系上講,中标項目的轉讓屬于擅自變更合同主體的違約行為。

分包及其限制

中标項目雖然不能轉讓,但可以分包。所謂分包中标項目,是指對中标項目實行總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項目的部分工作,再發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行為。原則上講,中标人應該獨立地履行中标人義務。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項目比較龐大、複雜,為使中标項目能夠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許中标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将中标項目分包給他人。這些條件是:①合同中有允許分包的約定或者分包已經招标人同意;②分包給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③接受分包的人應該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雙方責任

中标人的責任

中标人應該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負責。分包中标項目中存在着招标投标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标人應當就中标的項目向招标人承擔全部責任,即使分包出去的項目是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的,也并不能因此而免除中标人的責任。因為如何分包、分包給何人等問題,都是由中标人決定的。招标投标法這種規定,要求中标人慎重選擇分包人,并加強對分包項目的管理。一旦分包項目出了問題,中标人向招标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不得推诿于分包人。

接受分包的人的責任

接受分包的人的連帶責任。根據合同法原理,在分包合同關系中,分包人隻與中标人有合同關系,而與招标人沒有合同關系。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中标人負責,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擔責任。但是,由于分包人的工作直接關系到整個中标項目的完成及其質量,有必要适當加重分包人的責任,以維護招标人的權益。招标投标法作出特殊規定,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分包項目出現問題時,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責任,也可以直接請求分包人承擔全部或者一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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