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書

中标通知書

書面憑證
中标通知書,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後向中标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标的書面憑證。[1]中标通知書主要内容應包括:中标工程名稱、中标價格、工程範圍、工期、開工及竣工日期、質量等級等。對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也應當同時給予通知。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證金的,招标人還應退還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證金。中标通知書的内容應當簡明扼要,隻要告知招标項目已經由其中标,并确定簽訂合同的時間、地點即可。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文名:中标通知書 外文名:Bid notices 别名: 對 象:招标人,中标人 内 容:名稱,價格,工程範圍

樣式

根據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你單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經評标委員會評審,現确定你單位為上述工程設備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條件如下:

工程名稱

建設地點建設面積M2

中标價格元大寫:元

中标工程

範圍

中标

工期日曆天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

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質量等級養護期年

備注本中标通知書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書的組成部分,是對本中标通知書的進一步補充,附件共頁。

本中标通知書經北京市園林綠化招标投标管理辦公室備案後生效。請在接到本中标通知書後天内,到我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單位(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

說明:本中标通知書由招标單位(人)填寫,一式五份,招标辦留存二份。

發布

“評标工作一個月前就完成了,但我們現在還沒收到中标通知書。所以雖然看到了中标公告,但還是不踏實。”在某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定點飯店招标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多月,一酒店的經理不安地表示。據了解,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許多供應商都有過類似的經曆。那麼,招标采購單位究竟應在何時發布中标通知書呢?

評标結束後11個工作日内

對于中标通知書何時發的問題,《政府采購法》中并沒有規定。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标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内将評标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标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内,按照評标報告中推薦的中标候選供應商順序确定中标供應商。由此推之,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确定中标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評标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内。因此,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确定中标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

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标供應商确定後,中标結果應當在财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标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标供應商發出中标通知書。因此,不少從業人員都認為,如果政府采購活動沒有因投訴而被叫停,中标通知書應當在評标結束後十一個工作日内發出。“一個中标通知書不至于一天還做不好。”上海市的一位從業人員如是說。

效力以投标有效期為限

采訪中,部分人把讨論的側重點集中在中标通知書發出的時間會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的問題上。深圳市的一位從業人員提出了這麼一個問題:在投标有效期内發出的中标通知書都有效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如果代理機構規定的投标有效期為三十天,而其發出中标通知書的時間為投标有效期的最後一天,根據《辦法》的規定,簽訂合同的時間為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那麼就可能出現最終簽訂合同的時間超出投标有效期的情形。如果簽訂合同的時間超出投标有效期,那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專家認為,組織招标的目标是訂立采購合同。根據《合同法》,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标通知書是在投标有效期内,由受要約人招标采購單位向要約人投标人作出,且中标通知書承諾的内容須與投标文件的内容一緻。中标通知書發出後須在規定的時間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完全符合作為承諾的主要條件。因此,中标通知書産生的法律效力可以認定為承諾産生的效力,供采雙方都将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隻不過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了更好地履行承諾,需要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履約行為進一步确認。

因此,隻要招标采購單位在投标有效期内發出中标通知書,招标采購單位和投标人都會受其約束,即便最終簽訂合同的時間超出了投标有效期。

及時發出利大于弊

據調查,在《辦法》出台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為了避免出現“中标通知書發出後有投标人質疑或者投訴後不得不撤回中标通知書”的情況出現,不少代理機構都沒有嚴格按照“在發布中标公告的同時,應當向中标供應商發出中标通知書”之規定進行操作。而是先發布中标公告,七個工作日内如果沒有供應商提出異議,再向中标供應商發出中标通知書。這樣做可以避免中标通知書所産生的法律效力給代理機構的操作帶來困擾。采購中心應該采取更為穩妥的方式,先發預中标公告再發中标通知書。另外,如果不發布預中标公告,而直接發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書,一旦給供應商和采購造成損失,将很難處理。

但随着從業人員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意識到了違反政府采購部門規章同樣可能引發投訴。于是,又對中标通知書的發布做了一些調整。當然,具體的調整又存在不同。如有的地方是在評審結束後先發布一個預中标公告,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再發中标通知書。預中标公告的時間有三天,也有五天,最多的一般是七天。當然,有的地方是在采購結果出來後直接發布中标公告,與此同時發出中标通知書。如北京市的許多代理機構都是發中标公告的同時發中标通知書。在業界專家看來,中标通知書的發出最好是在采購結果出來後就發。

法律責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标人确定後,招标人應當向中标人發出中标通知書,并同時将中标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書對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發出後,招标人改變中标結果的,或者中标人放棄中标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有人據此認為,中标通知書的發出即産生合同成立的效力,招投标的雙方自然應當嚴格履行。

如果一方悔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需要全面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此筆者不能贊同。我國《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中标人不履行與招标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标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标投标方式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方式,自然應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特殊規定,具體包括如下兩種:

(一)定金處罰。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合同主體按約定預先給付一定數額金錢給對方,給付定金的一方将來不履行合同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将來不履行合同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為五類:

1、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将來簽訂正式合同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将來如果拒簽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絕簽訂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隻有定金交付,合同才能成立。

3、證約定金。是指把定金作為訂立合同的依據,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4、違約定金。違約定金,是将定金作為違約的處罰手段來加以運用。

5、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作為解除合同的代價,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來行使合同解除權,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雖然我國《招标投标法》沒有明确對招标人悔标規定适用“定金罰則”,但根據《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則,招标人悔标應當向投标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因此可以認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就是“解約定金”。

(二)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中的一種重要形式。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是指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财産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以其财産賠償對方所蒙受的财産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根據《招标投标法》的規定,在首先适用“定金罰則”以後仍未能彌補守約方損失時,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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