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招投标

建築工程招投标

建築工程術語
建築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築産品作為商品進行交換的一種交易形式,它由唯一的買主設定标的,招請若幹個賣主通過秘密報價進行競争,買主從中選擇優勝者并與之達成交易協議,随後按照協議實現招的。一般的工程招标流程中,工程招标過程都是循序漸進,比較有秩序可以很容易控制招标的進行,對于不同形式的招标方案都能合理有序的進行。[1]
    中文名:建築工程招投标 外文名:Tendering and bidding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别名: 本質:交易形式 步驟:招标、投标、開标、評标與定标

術語釋義

工程招标

建築工程招标:是指建築單位(業主)就拟建的工程發布通告,用法定方式吸引建築項目的承包單位參加競争,進而通過法定程序從中選擇條件優越者來完成工程建築任務的一種法律行為。

工程投标

建築工程投标:是指經過特定審查而獲得投标資格的建築項目承包單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内向招标單位填報投标書,争取中标的法律行為。

制度作用

工程招标制度也稱為工程招标承包制,它是指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采用招投标方式以實現工程承包的一種工程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的建立與實行是對計劃經濟條件下單純運用行政辦法分配建設任務的一項重大改革措施,是保護市場競争、反對市場壟斷和發展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标志。

程序

前言

一般來說,招标投标需經過招标、投标、開标、評标與定标等程序。

開标

開标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主持,邀請評标委員會成員、投标人代表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

投标人檢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況,确認無誤後,由有關工作人員當衆拆封、驗證投标資格,并宣讀投标人名稱、投标價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對唱标作必要的解釋,但所作的解釋不得超過投标文件記載的範圍或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開标應當作記錄,存檔備查。

評定标

評标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進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負責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請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一般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與投标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負責評标。評标委員會對所有投标文件進行審查,對與招标文件規定有實質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應當決定其無效。

評标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标人對投标文件中含義不明确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過投标文件記載的範圍或改變投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評标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對投标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向招标人推薦一至三個中标候選人。

招标人應當從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選的投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⑴滿足招标文件各項要求,并考慮各種優惠及稅收等因素,在合理條件下所報投标價格最低;⑵最大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綜合評價标準。

除采用議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不得在定标前與投标人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将中标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與中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和中标結果簽訂書面合同。

投标

投标人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規定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⑴投标函;⑵投标人資格、資信證明文件;⑶投标項目方案及說明;⑷投标價格;⑸投标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⑹招标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應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達到投标地點。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後收到的投标文件,應不予開啟并退還。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對收到的投标文件簽收備案。投标人有權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提供簽收證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補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應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書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

招标

公開招标應當發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報刊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标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⑴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⑵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⑶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⑷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⑸對招标文件收取的費用;⑹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招标人或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可以對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資格預審,但應當通過報刊或者其他媒介發布資格預審通告。資格預審通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⑴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⑵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⑶招标項目的地點和時間要求;⑷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⑸對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地點和截止日期;⑺資格預審的日程安排;⑻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項。

上述預審應當主要審查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提交證明其具有圓滿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證明文件或者資料。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預審決定。采用邀請招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應當向三家以上有興趣投标的或者通過資格預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

采用議标程序的,招标人一般應當向二家以上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标邀請書。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根據招标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⑴投标人須知;⑵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⑶技術規格;⑷投标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方式;⑸評标的标準和方法;⑹交貨、竣工或提供服務的時間;⑺投标人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⑻投标保證金的數額或其他形式的擔保;⑼投标文件的編制要求;⑽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⑾開标、評标、定标的日程安排;⑿合同格式及主要合同條款;⒀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規定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同時,提交備選投标文件,但應作出說明,并規定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招标文件規定的技術規格應當采用國際或者國内公認、法定标準。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标、名稱、設計、型号、原産地生産廠家,不得有傾向或排斥某一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後不予退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在發布招标公告或者發出投标邀請書後不得終止招标。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需要對已售出的招标文件進行澄清或者非實質性修改的,一般應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購買者,該澄清或修改内容為招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招标公告發布或投标邀請書發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對于同一招标項目,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标。第一階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要求有興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提交不包括投标價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關于招标項目技術、質量或其他方面的建議。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可以與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進行讨論。第二階段,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應當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絕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機構根據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價格在内的最後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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