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越位

足球越位

足球比賽規則
足球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複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中文名:越位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Offside 起始時間:1874年 終止時間:未終止 适用于:足球運動 判罰:防守方任意球 定義:見規則說明 類型:足球規則

制訂背景

越位規則是在1874年的足球規則中正式規定的。不過,那時的越位規則跟現在的越位規則有很大的不同。當時規定:攻方隊員攻到前場,前面守方隊員如果隻有兩個人(包括守門員)時,那麼這個進攻隊員就算越位了。

19世紀70年代初,足球運動開始在西方等國盛行起來,那時,普遍重視進攻,而不大注意防守。這從當時一些國家常用的比賽陣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鋒線隊員竟多達六七個。攻方攻到前場,就像決堤的洪水一樣,勢不可擋。守方一搶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襲成功。這樣,由于進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與守的力量極不平衡,嚴重地影響了球技和戰術的發展與提高。另外,由于攻守雙方缺少人數上勢均力敵的對抗,比賽也就不那麼激烈和精彩了。為此,一些人便在戰術陣形上動腦筋,有些人則在規則上想方設法給進攻一方以适當的限制。越位規則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産生的。

1994年,随着“位置+影響”這一概念的出現,對越位規則的解讀出現了很大的變化。從那以後,對越位規則的解讀多次出現調整,每一次調整都增加了進攻方球員合理活動的範圍。“如今,隻有當站位靠前的進攻球員直接獲利時才會被判越位。”裁判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說,“如果這名球員沒有觸球,他就被認為沒有幹擾比賽。不管這名球員的站位如何,隻要他沒有阻礙或幹擾對手,他就不越位,這就給了進攻球員更大的活動空間。我們認為,這不是規則的漏洞,因為不僅進攻一方可以利用這個規則,防守一方同樣也可以加以利用。“

越位規則

1.凡進攻隊員較球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者,即為處于越位位置。

下列情況除外:

a.該隊員在本方半場内。

b.至少有對方隊員兩人比該隊員更接近于對方的球門線。

2.當隊員踢或觸及球的一瞬間,同隊隊員處于越位位置時,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有下列行為,則應判為越位:

a.在幹擾比賽或幹擾對方;

b.企圖從越位位置獲得利益。

3.下列情況,隊員不應被判為越位:

a.隊員僅僅處在越位位置;

b.隊員直接接得球門球、角球或界外擲球。

4.隊員被判罰越位,裁判員應判由對方隊員在越位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果該隊員在對方球門區内越位,那麼這個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時所在球門區内任何地點執行。

通俗地說,就是進攻隊員向前傳球的一瞬間,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且在比對方倒數第2名防守隊員更靠近對方球門線。

規則解釋

現在運用的越位規則,是1925年規定的,它對足球運動技術和戰術的發展,起到很大推動作用。在某越位圖解種意義上說,沒有越位規定的制度,也沒有足球運動的今天。

越位,顧名思義就是越過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規則的術語來說就是:隊員較球更接近于對方球門線者,即處于越位位置。換句話說,當隊員踢或頂球時,同隊接球隊員在對方半場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與對方球門線之間,對方隊員不足兩名(隻有一名對方球員或沒有)時,就是越位了。

觀衆在看台上欣賞比賽,因為角度的關系,往往認為某隊員已越位了,實際上并沒有越位。因為助理裁判的位置能更加準确地判斷隊員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規則中很重要的一條規則,也是較複雜的規則。從定義來講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實質。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

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将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任意球。

1.如果同隊隊員回傳球或平行傳球時(即球與接球人平行,距對方球門線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為他并未在球前面,僅與球平行。

2.判罰越位的關鍵,不是在隊員接球時而是在同隊隊員傳球時即同隊隊員踢球或頂球的一刹那。當傳球時,接球隊員如果不處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時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罰越位。相反,雖然隊員在同隊隊員傳球時處于越位位置,然後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則應判罰越位。在對方隊員踢球時,同隊隊員停球或帶球時,無論哪方的隊員,無論在何位置,均無越位犯規可言。因為判定越位是指同隊隊員傳球時的一刹那,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關鍵所在。

3.如果守方隊員故意退出場外造成攻方隊員越位屬非體育的行為,裁判員不但不判攻隊隊員越位,反而應在成死球時給守方隊員予以警告。

4.國際足聯最新規則規定:隊員所站的位置與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平行(包括守門員),不算越位。

5.隊員如處于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員認為該隊員沒有影響比賽,沒有阻礙對方的活動,或沒有從所處的越位位置獲得有利條件,不應判罰。

6.最後觸球或踢球為對方隊員者,不算越位。這一規定系指隊員雖然處越位地位,但觸球或踢球給他的不是同隊隊員而是對方隊員。但如果是對方隊員沒有控球權時的觸球将球交到隊員腳下,則有越位犯規,此時判斷越位的依據仍為最後觸球的同隊隊員出球的一刹那。擁有控球權與否由裁判掌握。

7.隊員進攻時,由于前沖使身體越過了球門線(跑入網内),裁判員應看該隊員是否影響了守門員來決定是否判罰越位。

國際決議

決議1

在越位的定義中,“接近對方球門線”的意思是指頭、軀幹和腳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隊員更接近球門線。手臂不包含在内。

原因:足球比賽是用頭、軀幹和腳來完成的,如果它們更接近對方球門線,就很可能獲得利益。而如果僅手臂在前是不能獲利的。

決議2

“卷入”現實比賽解釋如下:

1、幹擾比賽是指參與傳遞或觸到隊友傳來或觸到的球。

2、幹擾對方是指通過明顯的阻擋對方視線或移動或做出裁判員認為有可能欺騙或幹擾對方隊員的姿勢或移動,以達到阻止對方争搶球或可能争搶球。

3、在越位位置獲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從球門橫梁或立柱反彈回來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從對方隊員身上反彈回來的球。

原因

這些解釋在2003年9月國際足球理事會年會修改後已經試用了兩個多賽季,國際足球理事會的這個決議是對《足球競賽規則》更進一步的解釋。

足球越位意思:

第一種情況:攻防隊員傳球一瞬間,接球隊員位于,守方最後一位球員身後,那麼接球隊員接球就算越位。

第二種情況:過掉所有防守隊員,傳球手傳球瞬間,接球隊友在皮球的前方,則也叫越位。

造越位反越位

越位陷阱是一種防守策略。當攻方球員向前奔跑準備接住隊友的球,防守方會向前場移動,在皮球被踢中之前使攻方球員落在後面,這樣當球踢出的時候他就處于越位位置。利用這個策略的防守方常常會試圖将攻方的越位狀态通過大叫或者舉起手臂的方式提醒邊裁判。

對此策略的運用常常被嘲弄,說它讓足球變得沉悶。然而,它也是一種有風險的策略,因為所有的防守方球員都要一齊向前移動,否則進攻方球員就不會處于越位位置;而如果越位陷阱失敗,進攻隊員就很可能獲得單刀直入的機會,2003年的新規則使這策略變得更危險。

采用本策略的著名防守方有紐卡斯爾聯的比利·麥克拉肯。據說他的戰績迫使官方規則在1925年進行了修改,将攻擊方和球門線之間的防守隊員數目從三個減少到兩個。

越位陷阱在2003年的規則解釋中變得風險更大,因為對于實際參與比賽的定義更嚴格。這樣,試圖制造越位陷阱的球隊依然可以使對方隊員處于越位位置,卻不一定能讓他實際參與比賽,也就不會觸發違例而被判罰。

但是,足球比賽的形勢錯綜複雜千變萬化,場上隊員不斷地跑動,像有矛就有盾一樣,有了造越位戰術,也有反越位戰術。越位的情況是多種多樣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個個極有威脅的攻勢常常喪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戰術瓦解對方強大的攻勢,不費什麼力氣便可将球“搶”到而由本方踢間接任意球。

不屬于越位

在投擲邊線球的時候,進攻隊員接球時處于對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包括門将)前面時不算越位。

當除門将以外的所有進攻隊員處于對方半場進攻時,防守隊員在本方半場發動反擊,防守方的反擊隊員在本方半場處于進攻方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的前面,也不算越位。2011-2012賽季歐冠聯賽半決賽,切爾西對陣巴塞羅那的第二回合。托雷斯在諾坎普晃過巴爾德斯的進球,就是一個典型的半場反擊進球。

當防守方的倒數第二名防守隊員(包括門将),沒有得到裁判的允許而離開球場(隻是呆在邊線外面),進攻方進球不算越位。

2008年歐洲杯小組賽荷蘭對陣意大利,範尼打進的這個進球,安布羅西尼對範德法特犯規,範德法特右側主罰任意球長傳後門柱,布馮單手将球擊出,馬泰森護球左腳回敲,斯内德在左側距門15米處迎球左腳低射,範尼在門前4米處順勢将球推進,盡管意大利隊員認為範尼越位,但助理裁判無動于衷,瑞典籍主裁判弗羅伊德費爾特判進球有效。從慢鏡來看,布馮擊球時将帕努奇撞倒在底線外,助理裁判或許認為帕努奇的存在使範尼沒有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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