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

法律術語
無罪辯護是指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師在庭審中為被告人作無罪的辯解,結果隻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被告人勝訴被判決無罪。[1]
  • 中文名:無罪辯護
  • 外文名:Pleaded not guilty
  • 定義:
  • 結果: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
  • 方法:認真查閱案卷,熟悉案情

原則

要特别熟悉案情

熟悉案情要求律師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個情況,熟悉其的發生、發展和結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無罪的事實和情節。隻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礎上,才能結合法理和法律對案情進一步地研究分折,決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如果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那麼就要進一步分析如何其作無罪辯護。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師要仔細查閱案卷,會見被告人外,還要特别強調律師要認真進行調查取證,調取相關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結論等有利的證據。但律師盡量不要親自調查,最好是申請法院或檢察院調取,這樣有利于降低執業風險。

無罪證據要充分

證據充分,是指律師對被告人無罪提供充分的證據。無罪辯護不容易,隻有證據充分了,辯護才有保障,才能從根本上否定了檢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使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被法官采納。因此,除了在辯護詞中明确指出被告無罪的意見、寫明無罪的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實充分的無罪證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闡明。特别是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應用已經收集的證據進行有力反駁。

要慎重決策

律師決定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應特别慎重。之所以這樣,因為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往往要冒比較大的風險,無罪辯護案件往往比較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盤根錯節,很難一時就看清。一般情況下無罪辯護的成功率極低,所以慎重決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反而會适得其反,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訴有罪,是因為檢察人員掌握了比較充足的證據,這些證據既充足又不易駁倒,所以律師不能輕率向被告人作無罪辯護的承諾。為了慎重起見,有時應當與其他律師進行商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領導,集體開會,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

注重溝通規避風險

注重溝通要求律師決定為被告作無罪辯護時還要注意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溝通。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師的權利還沒有充分的保障。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經常會收到來自各方面的幹擾,甚至會因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關機關抓把柄,嚴重時還會遭受牢獄之災。因此,律師在進行無罪辯護時要注意保護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機關溝通,以消除誤會,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進一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人的行為确實構成了比較嚴重的犯罪,隻是在證據上有所欠缺,這時不宜做無罪辯護,可以考慮“辯訴交易”做罪輕辯,這時我國現實法制環境決定的。

方法技巧

首先,認真查閱案卷,熟悉案情。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首先要查閱案卷,了解案情,這是無罪辯護前提,一定要認真細緻。針對複雜的案情,堆積如山的卷案材料律師都必須認認真真地閱讀,可以先粗看一遍,找出重點和疑點,然後摘抄或複印,必要時可列一覽表對言詞證據進行比較。其次,認真查閱相關法律依據,找出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

看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包括:是否具備《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情形,“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情形;“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情形;

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緻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情形;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情形,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情形;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情形,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情形。

再次,收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1)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被告人行為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2)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另外,被害人、證人翻供時,不要冒然進行無罪辯護。律師遇到被害人、證人翻供的情景,最好申請法院或者檢察院調取證據,如果申請不能成功,最好申請被害人或者證人當庭出證。有這樣一個強奸案件,被告人的家人通過賄買利誘事先說通了被害人,被害人改口稱與被告人是戀愛關系,隻是一時之氣将被告人告了。律師經法官同意進行了調查取證,取得了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當庭作了無罪辯護。但是在法庭下面,控方開始傳喚被害人到賓館,被害人遂倒出實情。後辯護律師因為涉嫌律師妨害作證罪被拘留。

最後,一旦律師決定了作無罪辯護,就要敢于堅持。一些案件,由于被告人已經長期羁押,若無罪釋放,被告人将來會要求國家賠償,如果被告人及其家人不讓律師做無罪辯護,那麼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及其家人往往會妥協,然後迫使律師放棄無罪辯護。此時律師要敢于堅持。

典型案例

北京晚報報道:他叫吳玉民,早在10多年前就被上網追逃,而且他還換了個吳國臣的名字。2011年9月,吳玉民被警方在“清網行動”中抓獲。2013年12月,撫順市新撫區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15年前他是國企經理。坐在記者對面的吳玉民,是個飽經滄桑的中年男子。在他的代理律師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謝通祥介紹之後,吳玉民同意接受記者的采訪。1996年,漯河市高新開發區石油公司成立,吳玉民在1998年由漯河石化集團任命為高新開發區石油公司的經理。徹底改變了吳玉民一生的經濟糾紛,正發生在1999年。

倒賣柴油貨款無法回籠。

1999年8月16日,撫順市某經貿公司與漯河市高新區石油公司簽訂聯營協議,雙方約定以合作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同進經貿公司負責供貨、解決流動資金,高新區石油公司負責市場銷售,保證資金回籠。

協議簽訂後,吳玉民讓其公司的業務科長李某和上蔡縣石油公司工人徐某前往撫順市檢驗購買的柴油質量,并與同進經貿公司商談簽訂工礦産品購銷合同。2000年1月18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工礦産品購銷合同,約定購買柴油300噸,價格為81萬元。由高新區石油公司負責銷售,并于2000年春節前付清貨款。

但是,油拉到漯河後,卻碰到了難題。吳玉民說,當時石化廠被工人鎖了大門,他就通過徐某聯系上蔡縣石油公司,把油存放在上蔡縣石油公司的油庫。以前高新區石油公司欠徐某30多萬元的油款,徐某就扣了一部分油說要抵賬。其餘的油款,吳玉民收回來30多萬,給了同進經貿公司10萬元,付了工人工資和鐵路接車費用共5萬元左右。

據吳玉民介紹,他其實和同進經貿公司一共做了3筆生意,前兩筆生意都虧了,但貨款都付給了同進經貿公司。這第三筆生意,吳玉民一算,隻剩下25萬元,肯定是還不上尚欠的60多萬貨款了。于是,他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了“大老闆”胡某,試圖做筆煙草生意賺些錢,來還上欠款。然而,和胡某的交往,把吳玉民推進了萬丈深淵。

挾子讨債非法拘禁被判刑。

吳玉民于2001年被抓獲,并于2002年6月份被河南省長興縣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遠走深圳為躲追逃換身份。

“我聽說撫順方面在2000年8月份就報案了,說我合同詐騙。但是在我犯非法拘禁罪被抓前,我一直在漯河住着,公安沒來抓我。”吳玉民說,出獄後,曾經的罪犯身份,讓他覺得無顔見人。于是,他離開漯河,跑到深圳打工。2004年,他聽說自己被上網追逃了,就在網上花3000元買了個惠州的戶口,改名吳國臣。拿到新身份證後,他專門去驗證過,戶口是真的,因為他去惠州辦了港澳通行證和護照。

“之所以買這個戶口,主要是不懂法。”吳玉民說,他當時還不上錢,又被公安上網追逃,害怕撫順公安出于地方保護目的,把他定為詐騙,出于防備心理才隐姓埋名。2011年9月份,全國公安開展“清網行動”,由于吳玉民經常和漯河老家聯系,撫順公安通過電話找到了他,并到深圳把他抓獲。吳玉民家人找到了北京謝通祥律師。了解案情律師提出28點意見

謝通祥律師善于辦理刑事案件,他成功代理了多起死刑複核案件。在詳細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後,謝通祥律師認為,吳玉民是無罪的。他的辯護詞中,向法院提出了28點意見。

“吳玉民是高新區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屬職務行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謝通祥律師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高新區石油公司是由三個國有法人股東依法出資注冊成立的國有公司,吳玉民在公司存續期間開展經營業務是在履行職務,所有糾紛和債權債務均應當由高新區石油公司承擔。

那麼,在簽訂合同時,吳玉民有無詐騙故意呢?謝通祥認為,漯河市高新區石油公司是經漯河市工商局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國有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履行合同時沒有停止經營,公訴機關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停止經營。高新區石油公司是在和同進經貿公司簽訂合同兩年多後的2001年12月12日被工商局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原因是因為企業改制,這是當時全國國企改制的大環境造成的,并不是因為詐騙犯罪。而且與同進經貿公司簽訂合同後,前兩次的100多萬元油款都已經結清。

“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吳玉民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有"非法占有的目"。油款是因為吳玉民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收回,吳積極索要油款,還因此被判刑六個月。”謝通祥說,吳玉民沒有“攜款逃匿”的行為,他去廣東時已經身無分文,沒有帶走一分錢油款。而且吳玉民經常與河南省的家人朋友聯系,他在深圳的一個樓裡居住了八年,也不存在隐藏。

謝通祥還認為,漯河石化集團作為高新區石油公司的上級單位,負責處理高新區石油公司解散後的遺留問題,包括安撫接收職工、協調債權債務糾紛等。但撫順方面在高新區石油公司解散、吳玉民因服刑而找不到的情況下,并未向漯河石化集團反映情況,而是采取極端手段,告稱吳玉民詐騙。綜合其他意見,謝通祥律師認為,此案純屬一般經濟糾紛,不但不屬于合同詐騙,甚至連民事上的合同欺詐行為都不構成。

無罪釋放44歲的年齡從零開始

2013年12月4日,撫順市新撫區法院作出判決。該院認為,吳玉民代表漯河市高新區石油公司與撫順同進經貿公司簽訂合同,并未采取虛構事實、隐瞞真相的手段。從合同的履行情況看,吳玉民在撫順同進經貿公司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因油品質量問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并付給同進公司10萬元貨款,後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騙,在客觀上導緻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剩餘錢款。但在案發後,徐某經公安機關退還被害人25萬元,吳玉民将所剩38萬餘元退還至公安機關和法院。

由此可見,雖然漯河市高新區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給付貨款,吳玉民還變更身份證信息在他處隐匿,但由此認定吳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顯然證據不足。此外,吳玉民是以漯河市高新區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的合同,後來給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債務,均不是個人行為。所以,關于吳玉民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辯解,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新撫區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無罪是我一直想要的公正結果,這件事困擾我這麼多年,導緻我家庭破裂、事業毀滅,啥都沒了。”為了這事,吳玉民犯非法拘禁罪坐過牢,還改名到深圳工作,夫妻倆也在2006年離婚。而在2011年被抓後,深圳的公司把他開除,他在廣東的戶口被注銷,在深圳上了多年的社保也沒了。雖然法院最終判他無罪,但是,恢複了“吳玉民”這個身份的他,隻能在已經44歲的年紀從零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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