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

對事物的肯定建議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依據科學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分析、鑒别和判斷。鑒定結論不同于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為鑒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鑒定結論是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産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1]
    中文名:鑒定結論 外文名:conclusion 别名:鑒定意見 隸屬:訴訟證據 不同于:證人證言

常用方法

在我國司法鑒定中,常用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有;(1)法醫鑒定。指運用法醫專門知識,對屍體與活體及其分泌物、排洩物等有 關問題所作的鑒别與判斷。其中包括基因鑒定、死因鑒定、傷害鑒 定、血型鑒定等。(2)司法精神鑒定。确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及其程度,從而确定鑒定對象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3)痕迹鑒定。對與案件有關的指紋、腳印、交通工具印痕、犯罪工具破壞痕迹、彈頭及槍支膛線等,與嫌疑人和嫌疑物的相應部位進行對比,作出是否同一的鑒定結論,以确定犯罪人和作案工具等。(4)筆迹鑒定。即運用筆迹檢驗的專門知識,将證據材料的有關筆迹與嫌疑人的筆迹進行對照,作出筆迹是否塗改、僞造或是否同一的結論,以确定作案人及其作案手段。(5)司法會計鑒定。即對與案件收支是否平衡以及資金的流轉等,以幫助司法人員查明是否有經濟犯罪情況等。 (6)毒物和司法化學鑒定。即通過對可疑物質、藥品、毒物進行分析化驗,認定被檢驗物的成分、含量、作用等。(7)一般技術鑒定。對案件中涉及到工業、農業、交通運輸、航空、建築等各種專門技術問題進行鑒定,以确定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件發生的性質、原因與後果等,為确定責任事故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知提供依據。

質證規則

鑒定結論的本質是一種證人證言,所以,它的質證同證人證言質證規則相同。比如,最佳證據規則、補強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

新發展

2010年,5月30日,兩高三部聯合發布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與《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以下簡稱為兩個證據規則),這兩個證據規定增加了鑒定意見的質證與審查判斷規則,《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則》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着重從十個方面進行:n1、鑒定人是否存在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n2、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n3、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n4、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内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n5、鑒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鑒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n6、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檢驗方法、鑒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内容,是否由鑒定機構加蓋鑒定專用章并由鑒定人簽名蓋章;n7、鑒定意見是否明确。n8、鑒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n9、鑒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鑒定意見與檢驗筆錄及相關照片是否有矛盾。n10、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是否有異議。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