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源演變
許慎《說文解字》認為“尋”是個形聲字,字形從工、口、又、寸。“工”,為繞線的器具;“口”,像纏繞的線;“又”和“寸”均表示手,在此有整理的意思。“彡(shān)”為聲符。也有人認為“工”是工具,“口”是嘴,“又”(彐)和“寸”都是手,用手用口,用工具探究搜求事物,就是尋找之義,是會意字。至于八尺為尋,是借同音表義的假借字,字形與字義無關。也有人認為“彡”像亂絲。綜合起來,就是表示從一團亂絲中理出頭緒來。
有人根據甲骨文字形釋為“尋”,早期甲骨文像一個人伸開兩臂的樣子,旁邊還有一個類似席子或竿子之類的物品,其意是指兩臂間的距離。本義當是一種長度單位,即一個人伸開兩臂的長度,合古代的八尺,也有說六尺或七尺的。後來的甲骨文和金文在下部加“口”。小篆的字形略有變化,變成從“又”、從“工”、從“口”、從“寸”,從“彡”,皆為形符。将工、口二字移至中間一形之中間并列,是為了使形體勻稱,下部的“寸”是“又”的演變,如圖12。通行字省去“彡”。簡化字将工和口省去,寫作“尋”。
現代釋義
詳細釋義
古籍釋義
說文解字
【卷三】【寸部】徐林切(xún)
?,繹①理也。從工從口從又從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彡聲。此與?②同意。度,人之兩臂為尋,八尺也。
【注釋】①繹:抽出絲的頭緒。②?(níng):治理。
說文解字注
繹理也。
段注:謂抽繹而治之。凡治亂,必得其緒而後設法治之。引伸之義為長。《方言》曰:尋,長也。海岱大野之間曰尋。自關而西秦晉梁益之間,凡物長謂之尋。周官之法度廣為尋。古文禮假尋為燅。有司徹乃燅屍俎注:燅,溫也。古文燅皆作尋,記或作尋。《春秋傳》: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案《左傳》服注:尋之言重也,溫也。《論語》何注:溫,尋也。互相發明。俗本禮注作燖,誤。
從工、口,從又、寸。工、口,亂也。又、寸,分理之也。彡聲。
段注:徐林切。七部。
此與?同意。
段注:說見?下。
度人之兩臂為?,八尺也。
段注:此别一義,亦因從寸及之。《考工記》曰:浍廣二尋。
廣韻
徐林切,平侵邪‖尋聲侵3部(xún)
尋,長也。又尋常,六尺曰尋,倍尋曰常。《山海經》曰:“尋木,長千裡,生河邊。”又姓,晉有尋曾字子貢。徐林切。十六。
【校釋】六,當作”八”,《說文·寸部》:“人之兩臂為尋,八尺也。”
康熙字典
【寅集上】【寸部】尋·康熙筆畫:12·部外筆畫:9
古文:?
《唐韻》徐林切。《集韻》《韻會》《正韻》徐心切,并音浔。《說文》:繹理也,本作?,從工、口,從又、寸。工、口,亂也。
又寸,分理之也。彡聲。《增韻》:求也。《前漢·黃霸傳》:語次尋繹。注:抽引而出也。
又度名。《周禮·地官·媒氏注》:八尺曰尋,倍尋曰常。《小爾雅》: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孟子》:枉尺而直尋,宜若可為也。
又仍也,繼也。《左傳·昭元年》:日尋幹戈,以相征讨。古語:毫末不紮,将尋斧柯。
又俄也。晉羊祜《讓開府表》:以身誤陛下辱高位,傾覆亦尋而至。
又用也。《左傳·僖五年》:将尋師焉。注:尋,用也。
又侵尋,猶浸淫也。《前漢·武帝紀》:巡郡縣,侵尋太山矣。
又借作溫燖。《左傳·哀十二年》:吳使人請尋盟。子貢曰:若可尋也,亦可寒也。注:尋,重也,溫也,前盟巳寒,更溫之使熱。與燖義同。
又長也。揚子《方言》:自關以西,秦晉梁益閑,凡物長謂之尋。
又俗謂庸常為尋常。
又姓。晉尋會,唐劉黑闼将尋相。
《韻會》:毛氏曰:從口。俗從幾作?,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