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

酷刑

殘酷的刑罰
酷刑,指的是殘酷的刑罰。酷,意為殘忍、暴虐到極點。酷刑一詞來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為彎曲身體),起初隻用于對付奴隸,随後擴展到成為帝國專制的工具:弑君的罪犯、巫師和說謊者,都将受到最嚴苛地對待。于是酷刑演變成一種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羅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據,因此,為了撬開囚犯們頑固的嘴,各種逼供手段就應運而生。酷刑變成一種全球通用的審訊方式,它被用于美國發動的越南戰争(60年代)、希臘的上校政權鬥争(60年代)、英國與愛爾蘭共和軍的戰争(70年代),以及阿根廷(1976-1983)與智利(1973-1990)的酷刑室。當然,最近的例子是美軍在關塔那摩的虐囚事件。
  • 中文名:酷刑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torquere
  • 應用對象:罪犯、巫師和說謊者
  • 常見刑法:剝皮、腰斬、枭首
  • 主要刑具:械、鐐、棍、拶、夾棍
  • 起源:古埃及
  • 本意:彎曲身體

發展曆史

歐洲

在歐洲人看來,酷刑最初的雛形可追溯到古埃及:自公元前20世紀起,人們開始采用殘暴的手段(尤其是棍擊和鞭打)來對付罪犯,或通過恐吓等手段迫使敵人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希臘人,特别是羅馬人常采用的酷刑是刖足,也就是把罪犯的腳砍掉。

酷刑一詞來源于拉丁文中的torquere(本意為彎曲身體),起初隻用于對付奴隸,随後擴展到成為帝國專制的工具:弑君的罪犯、巫師和說謊者,都将受到最嚴苛地對待。于是酷刑演變成一種完完全全的司法工具:在羅馬的法典中,口供是量刑定罪的必要依據,因此,為了撬開囚犯們頑固的嘴,各種逼供手段就應運而生。

中世紀時,如果被告的說辭存在疑問,将被要求将手放在熾熱的烙鐵上,或将胳膊伸進一口盛滿沸水的大鍋中,誰能安然無恙,就能證明自己是清白的。7世紀末的羅馬法典再一次将酷刑明文列入司法工具之列(在宣判之前以及之後,作為刑訊工具或是懲罰手段)。不同的是技術含量:其中使用最廣泛的就是“繩索吊問”,即用繩索将犯人的手綁牢随後吊離地面,然後将其從不同的高度抛擲下去,使其上半身肢體脫臼;還有“鎖舌”,即用兩片金屬楔子擠壓犯人的腳踝;以及“夾”,将犯人的十指插入竹片的縫隙間,然後向兩邊用力拉緊(這個相信不少人都很熟,古裝劇裡對付女犯人一般都用這招);更有甚者,用熾熱的鐵鉗撕扯犯人身上的皮肉或迫使其一口氣喝下幾公升的水。

這樣的情況直到1252年才得以緩解。當年,教皇伊諾臣佐四世正式下令,在審判異教徒的過程中,如果認為其供詞中含有巨大的疑問或矛盾,則可以使用酷刑,然而酷刑的程度要适當控制:達到威脅與震懾的效果就足夠了;不論采取哪種方式的酷刑,從人道角度考慮,它的施行也應有個底限:不要使受刑者永久性殘廢,且每一種酷刑不得持續十分鐘以上。但長久以來,酷刑卻一直存在着,從1542年到1761年這200多年當中,羅馬宗教裁判所共對97人施以火刑,包括堅持己見的喬爾達諾·布魯諾等人在内的很多科學家或哲學家們,都慘遭這種酷刑的折磨。

啟蒙運動使曆史文化的面貌煥然一新。1764年,凱撒·貝卡裡亞(Cesare Beccaria)在其論着《罪與罰(Dei delitti e delle pene)》中譴責道,酷刑本身兇殘無比而結果卻徒勞無益:“罪行一經判定,再施加其他刑罰将是多餘,因為罪犯已然伏法;而如果罪名不确定,那麼就更不應對罪犯濫加酷刑,因為根據法律程序并不能确定罪行成立。”

1740年,普魯士成為第一個拒絕酷刑的國家。18世紀末的法國大革命也重新申明人權的意義,認為每個人都有上天賜予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然而,“國家的理智”卻始終淩駕于公正之上:直至19世紀,法國警察仍然秘密使用某些藥物,以迫使疑犯交代罪行。

20世紀堪稱酷刑史上最黑暗的時期。在第一次世界大戰(1914-1918)中,土耳其人在亞美尼亞村莊的暴行慘絕人寰:有些婦女在慘遭40多名士兵強暴以後,又被撕去了眉毛,拔掉了指甲,有的還被切掉了乳房;而對于男人,則是殘忍地砍掉其雙腳,并用鉚釘在殘肢上釘上馬掌。

從1933年到1945年間,歐洲的納粹分子對囚犯實施了大量的酷刑:他們将猶太人、吉普賽人、同性戀者以及持不同政見者遣送到集中營并加以滅殺;他們使用極其沉重的大棒錘打(甚至多達800下)囚犯,還在其生殖器上熄滅煙頭,或一根一根地拔掉囚犯的指甲……

同時,囚犯們還被當作生物實驗品而遭遇殘暴的活人實驗:真空室、長時間的肢體冷凍、絕育試驗與閹割等;更可怕的是,在摧殘囚犯的肢體之前,納粹分子會先消磨囚犯的意志:用數字與符号替換囚犯的名字、強迫囚犯重複一些勞累而毫無意義的工作、不給食物令其饑寒交迫……直至徹底摧毀囚犯的尊嚴與意志為止。

亞洲

中國是世界上酷刑曆史最悠久的國度之一,并且也是酷刑消失最晚的國家。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軍在這裡犯下的罪行實在罄竹難書。日軍在侵華期間對中國人所實施的有十大酷刑。這些刑罰都被冠以文雅的名稱,如粉身圖報、仙人指路、不齒下問(确實是“齒”而不是“恥”,因為受刑者的牙齒會被逐一敲扯脫落)、虎豹嬉春等等,而實質卻是對受刑者的極盡殘暴和侮辱。

美國

20世紀中葉,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然而和平并未終止人們的施暴行徑。冷戰期間,美國在1963年制定過一部反間諜審訊指南,《庫巴克(Kubark)》,其中就對犯人的精神控制提出了“DDD”症狀(Debility、Dependency、Dread三個單詞的首字母)一說,即虛弱、依賴和恐懼:在審訊中,施刑的一方會利用感官刺激(受審人被置于無光或強光,無聲或連續噪音的環境)影響受審人的身體機能;通過藥物以及各種折磨手段(比如在滿是臭水的惡劣環境中連續站上幾個小時) 使受審人進一步身體及意志衰弱。他們在操作上十分謹慎,從而不會給之後第三方的身體檢查留下痕迹。這部手冊後來受到輿論的巨大壓力:有關組織強烈譴責酷刑已成為“一種國際現象……那些不斷更新的酷刑工具也不斷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

從2005年至2009年,美國中央情報局(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CIA)向一家公司支付8000萬美元,為中情局“設計酷刑”。該公司為中情局設計了“水刑”、“打臉”、“模拟葬禮”等酷刑。

中情局把超過80%的審訊項目外包給這家公司,中情局還向該公司支付100萬美元,保護該公司及其雇員免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報告稱,這家公司由兩名美國前空軍心理學家運營,他們沒有審訊或反恐經驗。

2014年12月9日,美國議院公開的隻是報告中一份近500頁的概要,而全長6000多頁的報告全文尚未全部解密。該報告質疑這兩名心理學家的資質,指控他們違反職業操守。這名為“CIA拘押與審訊報告”,裡面詳細記錄了自“9·11”事件以後,美國中央情報局如何利用“水刑”、關禁閉、剝奪睡眠等殘忍手段從恐怖嫌犯口中獲取情報。整個報告耗時5年、耗資4000多萬美元。美國參議院情報委員會主席稱,這兩名心理學家設計的系統對一些被中情局關押的人構成了嚴刑逼供。

社會評價

酷刑不僅基于人道及道德而受到非議,另一方面,借由施用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也被認為是不可靠的,且容忍或使用酷刑将使一個機關腐敗。

20世紀80年代,意大利著名編劇,作家萊奧納多·莎沙(Leonardo Sciascia)曾說過:“迄今為止,世界上已沒有哪一個國家明文允許酷刑的存在,但這卻不代表人人都厭惡它。”

中國的魯迅對酷刑的評價似乎更具諷刺:“殘忍智慧酷刑的方法,卻決不是突然就會發明,一定都有它的師承或祖傳,‘酷刑’的發明和改良者,倒是虎吏和暴君,這是他們唯一的事業,而且也有工夫來考究。”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堅持酷刑違反了最基本人道法的觀點,是對人道法尊重人類生命和尊嚴基本原則的違反

。該組織認為,酷刑帶來的影響包括生理和心理兩方面的,其中心理影響可能大于生理影響,并具有長期性。為保證被拘留者和關押者受到人道對待,該組織定期與當局政府合作,對被拘禁者進行探視,并在可能情況下向當局施壓,以便停止可能存在的酷刑行為

戰争應用

酷刑變成一種全球通用的審訊方式,它被用于美國發動的越南戰争(60年代)、希臘的上校政權鬥争 (60年代)、英國與愛爾蘭共和軍的戰争 (70年代),以及阿根廷(1976-1983) 與智利(1973-1990) 的酷刑室。當然,最近的例子是美軍在關塔那摩的虐囚事件。

反酷刑或刑求的公約及法律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在1987年6月時生效。其中與反酷刑最惟相關的是第1、2、3條以及第16條的第一段。

第1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吓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于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内。

第2條

每一締約國應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内出現酷刑的行為

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争狀态、戰争威脅、國内政局動湯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态,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第3條

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将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為了确定這種理由是否存在,有關當局應考慮到所有有關的因素,包括在适當情況下,考慮到在有關國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貫嚴重、公然、大規模侵犯人權的情況。

第16條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内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 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特别是第10、第11、第12 和第13 條所規定義務均應适用,惟其中酷刑一詞均以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等字代替。

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附加議定書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附加議定書(OPCAT)于2006年6月22日時生效,其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UNCAT)」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條約。該議定書的第一條便說明:「本議定書的目的是建立一個由獨立國際機構和國家機構對存在被剝奪自由者的地點進行定期查訪的制度,以防範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

每一個批準本号議定書的國家,根據第17條之規定,有義務保持、指定或設立一個或多個獨立的國家防範機制,負責在國内層級防範酷刑。

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創設了國際刑事法院(ICC),處理關于個人觸犯種族滅絕、戰争罪、侵略罪以及危害人類罪的刑事訴追。本規約定義「酷刑」是指「故意緻使在被告人羁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應包括純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這種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該規約的第7條認為,「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酷刑将構成「危害人類罪」。 另外,該規約第8條規定認為,在特定情況下,酷刑也可能構成「戰争罪」。

國際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時正式成立。其僅能追訴在此之後所發生的犯罪行為。且國際刑事法院隻在本規約對該國生效後實施的犯罪行使管轄權,除非該國已根據第十二條第三款提交聲明。國際刑事法院是設計來補充現時已存的國家司法系統:其僅能在該國對于相關犯罪不願意或無法調查或起訴時行使其管轄權。因此可知,就各該犯罪的優先調查和處罰的權力仍然保留給各個國家。

最新資訊

美媒2017年爆料稱,美軍審訊人員在也門的秘密監獄裡刑訊逼供囚犯,還縱容盟友虐囚。知情者稱,在當地的監獄裡,囚犯被架在火上烤、被毒打和性侵是家常便飯。

梅爾策在聲明中提到凱文·塔克拉爾的案例。塔克拉爾自2010年3月起一直被關押在嚴密監督中心内,但他當時尚未被定罪。“在過去的11年中,塔克拉爾每天被單獨關押的時間超過22個小時,并被禁止參加常規監獄活動。他隻能通過一個小洞獲得食物,使用廁所時也沒有任何遮蔽”。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