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

贈與

法律名詞
贈與(zèng yǔ),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1]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财産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勢)。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内行使。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系導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
    中文名: 外文名: 拼音:zèng yǔ 近義詞:贈送 反義詞:搶奪 名稱:贈與 出處:《水浒傳》第七一回:“平明,齋衆道士,各贈與金帛之物。” 釋義:法律上指把自己的财産無條件地轉移給他人;作為經濟上的援助所給與的貨币或财産。也作“贈予”。

詞語釋義

讀音

【詞目】贈與

【拼音】zèng yǔ

基本解釋

[give property to others gratuitously] 贈送;法律上指把自己的财産無條件地轉移給他人;作為經濟上的援助所給與的貨币或财産。也作“贈予”。

詳細解釋

贈送。《水浒傳》第七一回:“平明,齋衆道士,各贈與金帛之物。” 魯迅《書信集·緻鄭振铎》:“至于版,則當然仍然贈與耳。”葉劍英《草原紀遊》詩之九:“人人采得花盈把,贈與阿誰任你猜。”

法律名詞

簡介

“贈與”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财産所有權的 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法律術語稱這種合同為諾成性合同,顧名思義就是隻要“承諾”就可以“成立”。基于該合同的諾成性,贈與人做出意思表示時雖未實際取得但将來可以取得的财産,也可成為贈與合同的“标的”。贈與,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還本,是“标的”單方面轉移。

分析

贈與雖然不可能成為社會中财産所有權移轉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但在現代社會,贈與仍具有相當的社會意義:贈與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贈與可以溝通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感情,進而融洽社會氣氛,減少社會矛盾。

贈與合同是典型的無償合同和單務合同,即贈與人無對價而支付利益,受贈人不負擔任何對待給付義務既可獲得利益,這一合同關系導緻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的交易原則。因此,為均衡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贈與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盡可能采取措施優遇贈與人,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

《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了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就是賦予贈與人與受贈人達成合意後法定要件實現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緻因情緒沖動,思慮欠周,貿然應允将不動産等價值貴重物品無償給與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約束,遭受财産上的不利益。

贈與人權利

由于中國《合同法》把贈與合同的性質規定為諾成合同,即贈與人與受贈人一旦達成合議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對受贈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權利。

一般情況下,諾成合同是不允許當事人享有任意撤銷權的,但由于贈與合同為無償單務合同,受贈人為純獲利益者,贈與人并不能從受贈人處取得任何财産代價(即使是附義務的贈與,所附的義務也不是贈與合同的對價義務),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若不許贈與人撤銷贈與,則即使贈與人因一時沖動、思慮不周而為贈與的的意思表示,也須負擔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這對贈與人要求未免過于苛刻,有失公允。(房紹坤、郭明瑞主編:《合同法要義與案例析解》(分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頁。)故應準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反悔,對贈與人的約束應較雙務合同弱一些。基于此,凡采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觀點立法的國家,均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以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1.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

因任意撤銷全依贈與人之意思表示,如無一定的條件限制,則贈與合同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對受贈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國民法多為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可以說,此種撤銷雖名為任意,但也不完全盡然。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利益,中國《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規定了一定的條件,主要是時間條件和範圍條件。

法定撤銷權的三種情況: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受贈人如果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時,這表明,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将不複存在,與之相适應,贈與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義,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何謂嚴重侵害,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實踐操作中的困難。

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規定受贈人的行為須為應受刑法處罰的程度,若僅為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犯罪,則不發生贈與人的撤銷權。但考慮到贈與合同的單務性、無償性等特點,凡是受贈人實施的、足以危害贈與合同賴以存在的感情基礎的任何行為,均為此處的嚴重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且也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近親屬所實施的嚴重有損道德名譽等行為。至于受贈人的近親屬的範圍,應與《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确定的近親屬範圍相同。包括贈與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這裡的扶養應是廣義上的扶養,包括扶養、撫養和贍養三種類型。但這裡的扶養是指法定的扶養還是既包括法定的扶養也包括約定的扶養?有學者認為,受贈人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這是由贈與人撤銷權的立法目的決定的。如果僅僅把此處的扶養義務限定為法定的,勢必會限制和剝奪贈與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保護其權利。

此處的扶養應僅指法定的扶養,因為我國合同法對于受贈人不履行約定義務在第192條第1款第3項中已作了專門規定,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贈人不履行對贈與人撫養義務的事實,二是此事實是在受贈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所緻。如果受贈人在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而不履行則屬于客觀上不能,表明受贈人主觀上并無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贈與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銷權。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一定的負擔,接受一定的約束。而受贈人如果不按約定履行該負擔的義務,是一種對自己諾言和對贈與人意願的違背,從某種角度上講,也是有損贈與人的利益的。為此,法律特别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從合同法角度來講,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包括完全的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适當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和根本違約兩種情況。在這兩種情況下,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沒有争議,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況下,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對此,我國合同法沒有予以界定。筆者認為,如果将受贈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輕微違約行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範圍之内,則贈與人動辄就行使撤銷權,實際上等于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無任何約束力,受贈人也将因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損害。但如果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不允許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則對贈與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因此,筆者認為,在受贈人部分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應允許贈與人享有與受贈人不履行義務部分相适應的部分撤銷權,這樣既能維護贈與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濫用。

2.法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體:(1)贈與人(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

行使期限: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緻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内行使。

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之處

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

第二,隻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财産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于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英文名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财産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财産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标的。

贈與合同一般性質

雙方行為

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緻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諾成行為

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緻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但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必須交付贈與物後方能成立。僅有将要贈送某項财物的預約,不能認為贈與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為實踐行為。

無償行為

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産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

贈與公證

贈與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産權人将個人所有的财産無償地贈送給他人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辦理增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産的,也可由不動産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複印件);

贈與書;

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産證、存單等;

贈與物為共有财産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産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批準贈與的文件;

婚娶贈與

婚娶贈與是指夫或夫的家長對其所為的贈與,此制度興盛與帝國時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規定無夫權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發生繼承的關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過失而解除,則夫可取得妻的嫁資。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過失而解除,則妻就沒有相等的權利。設定婚娶贈與為的是平衡這種不公平的狀态,又因基督教嚴禁離婚,維護家庭組織的穩定,于是婚娶贈與又和嫁資一樣,也發生補助家庭和日常開支的作用,因此,逐漸形成家長也為兒子設定婚娶贈與的責任。查士丁尼時,婚娶贈與在實質上已經是嫁資的相對物,并明确規定和嫁資一樣,家長又設定的義務且不因兒子的解放而免除。

婚娶贈與在後來曆史發展中沒有什麼影響,但是,羅馬法中有嫁資所體現的财産分離制度則一直保存在現代歐洲,雖然他不象各種習慣上的财産共有那樣普遍實行。

贈與稅

指以贈與财産為對象而課征的一種稅。它是财産稅的一種。征收贈與稅,主要是為了防止财産所有人為逃避遺産稅,生前将其财産贈與他人。為此,許多國家通常采取遺産稅和贈與稅同時課征的制度。

相關法律

中國合同法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隻是規定了贈與人應當在附義務的範圍内對贈與的财物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瑕疵擔保義務,但并未規定贈與人在這種情況下的撤銷權應否受到限制。有學者認為,除法律規定不得撤銷以外,贈與人可行使撤銷權,但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受贈人可在所履行義務範圍内請求賠償,因為在此範圍内贈與雙方形成對價關系。

《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着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本條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贈與人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本來,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贈與合同在基于雙方的合意成立以後,就具有約束贈與人的效力,無論其财産發生何種變化,他都應當依約履行,但是由于贈與合同畢竟具有不同于一般雙務合同的單務性,“舍己為人”、“燃燒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準則作為對常人的要求畢竟過高。

因此,在贈與人的财産狀況惡化之時,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創設“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以使贈與人“先行自謀,而後謀人”、“先己後人”。由此可見,贈與人的“窮困之際的不履行權”實乃“同情弱者之一種道德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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