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公司

旅遊公司

營利性的企業
旅遊公司,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1]。本條例所稱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徕、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一般來講,旅遊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顧客向旅遊旅遊批發經營商及各有關行、宿、遊、娛方面的旅遊企業購買其産品,反之,也可以說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是代理上述旅遊企業向顧客銷售其各自的産品。
    公司名稱: 外文名:Tourism company 所屬行業: 法定代表人: 總部地點: 經營範圍: 公司類型: 公司口号: 年營業額: 員工數: 中文名:旅遊公司 服務項目:出境、入境和簽證等 性質:營利性

設立的條件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四)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

注冊資本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際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50萬元人民币;

(二)國内旅行社,注冊資本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币。

質量保證金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下列标準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

(一)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業務的,交納60萬元人民币;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交納100萬元人民币。

(二)國内旅行社,交納10萬元人民币。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産生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申請

申請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申請設立國内旅行社,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申請批準。

提交文件

第十條 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曆表和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資格證書;

(五)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六)經營場所證明;

(七)經營設備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書後,根據下列原則進行審核:

(一)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旅遊市場需要;

(三)具備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 旅行社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經原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向原審核批準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實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開業公告、變更名稱公告、變更經營範圍公告、停業公告、吊銷許可證公告。

第十五條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遊者10萬人次以上的,可以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以下簡稱分社)。

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币,增交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币;國内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币,增交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社應當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财務、統一招徕、統一接待。

旅行社設立的分社,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常駐機構,必須經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隻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活動,不得經營旅遊業務。

相關旅行社

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

中國旅行社總社

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康輝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

中信旅遊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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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平國際旅遊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婦女旅行社

北京港中旅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桐城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所謂旅行社,有許多的定義。其中世界旅遊組織的定義旅行社為“零售代理機構向公衆提供關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制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準備。”的行業機構。我國《旅行社管理條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為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其中旅遊業務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找徕、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行社的分類

國外旅行社的分類主要是指歐美國家中旅行社的分類。歐美國家中旅行社主要分為兩大類

旅遊批發經營商。旅遊批發經營商是指主要經營批發業務的旅行社或旅遊公司。所謂批發業務是指旅行社根據自己對市場需求的了解和預測,大批量的訂購交通運輸公司、飯店、目的地經營接待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景點等有關旅遊企業的産品和服務,然後将這些單向産品組合成為不同的包價旅遊線路産品或包價度假集合産品,最後通過一定的銷售渠道像旅遊消費者出售。

旅遊零售商。旅遊零售商機主要經營零售業務的旅行社。旅遊零售商主要以旅遊代理商為典型的代表,當然也包括其他有關的代理預定機構。一般來講,旅遊代理商的角色是代表顧客向旅遊旅遊批發經營商及各有關行、宿、遊、娛方面的旅遊企業購買其産品,反之,也可以說旅行代理商的業務是代理上述旅遊企業向顧客銷售其各自的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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