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物品

公共物品

公共使用或消費的物品
公共物品是與私人物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消費具有非競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過市場機制由企業和個人來提供,主要由政府來提供。[1]公共物品都不具有消費的競争性,即在給定的生産水平下,向一個額外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邊際成本為零。消費的非排他性,即任何人都不能因為自己的消費而排除他人對該物品的消費。
    中文名:公共物品 外文名:public goods 别名: 含 義:公共使用或消費的物品 特 點:非競争性和非排他性

特征

1、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共同提供的,整個社會的成員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為若幹部分,分别歸屬于某些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或者,按照誰付款誰受益的原則,限定為之付款的個人、家庭或企業享用。

2、具有消費的強制性。公共物品是向整個社會供應的,整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經生産出來,提供給社會,社會成員一般沒有選擇餘地,隻能被動地接受。換句話說,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競争品,它具有高度的壟斷性。公共物品的這一性質,提醒人們必須注意公共物品的質量和數量。公共物品的廢品、次品決不能流入社會,一流入社會,其危害性遠遠大于私人産品。公共物品的數量不足,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其危害性也是明顯的。公共物品生産供應過度,對社會也會帶來消極的影響。

分類

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是相對而言的,兩者之間的區别可以用是否具備排他性和對抗性來确定。

如果某種物品同時具有消費的非競争性和非排他性,這種物品無疑就是純公共物品,很容易與私用物品區别開來。可是,在很多情況下,這兩個特征不一定同時存在。如果某種物品隻存在一個特征,可稱其為準公共物品或準私人物品,即混合品。因此,整個社會的物品可以劃分為三大類:即純私用物品,純公共物品和混合品。

公共供給

公共物品的非競争性特點說明,盡管有些公共物品的排他性可以很容易被發現,但這樣做并不一定有效率,依照有效率的條件,廠商的定價原則應該是價格等于邊際成本,如果橋梁由私人部門提供,它們會索要等于邊際成本的費用,既然每輛車花費廠商的邊際成本接近于零,那麼廠商的價格也應該等于零,結果私人不可能供給這些産品。 公共物品的這種性質,使得私人市場缺乏動力,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

政府的運行機制和市場的運行機制是不同的。政府主要是通過無償征稅來提供公共物品。但是,征稅是可以精确計量的,而公共物品的享用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無法個量化。

此外,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争性的特征,它的需要或消費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如果由市場提供,每個消費者都不會自願掏錢去購買,而是等着他人去購買而自己順便享用它所帶來的利益,這就是經濟學的“免費搭車”現象。

由以上分析可知,市場隻适于提供私人産品和服務,對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而提供公共物品恰恰是政府活動的領域,是政府的首要職責。政府經濟學關心的問題,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與市場提供私人物品之間的恰當組合,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所花費的成本和代價,合理地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财政支出的規模。

因此,公共物品的本質特征決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公共物品的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非競争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決定了人們在消費這類産品時,往往都會有不付費的動機,而傾向于成為免費搭乘者,這種情形不會影響他人消費這種産品,也不會受到他人的反對(由公共物品的非競争性特點所決定)。在一個經濟社會中,隻要有公共物品存在,“免費搭車者”就不可避免。這樣,私人企業如果提供公共物品,就無法收回成本。同時,由于公共物品的個人消費“量”是不确定的,價格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競争市場上一般無法提供這類産品,就像經濟學家所說的,競争性的市場不可能達到公共物品供給的帕累托最優,無法滿足社會對這類産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公共經濟部門介入——用稅收手段來集資,提供這些産品。

最優供給量

所有社會都面臨着公共産品的供給問題,公共産品的供給通常由政府負責。決定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的關鍵是需求。

公共物品供給曲線由生産公共物品的邊際成本決定,與收益與成本相比,就可以确定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 通過比較增加一單位商品的邊際收益與生産該單位商品的邊際成本,可以決定私人物品的有效供給。當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時,實現經濟效率。對私人物品,邊際收益由消費者得到的收益衡量。對公共物品,必須了解每個人對增加一個單位産出的估價。把所有享受該公共物品的人的估價加總,就可以得到邊際收益。要決定公共物品供給的有效水平,必須使加總的邊際收益等于生産的邊際成本。因此,公共物品的總體需求不同于私人物品的總體需求。私人物品的總體需求曲線是個人需求曲線的水平加總,而公共物品的總體需求曲線是個人需求曲線的垂直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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