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标

馳名商标

中國商标類型
中國馳名商标(well-known marks of China)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标局、商标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标”的商标。[1]我國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約》公約,成為其第95個成員國。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一樣,依據該公約的規定對馳名商标給予特殊的法律保護,已經成為我國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 中文名:中國馳名商标
  • 外文名:
  • 别名:周知商标
  • 起源:《巴黎公約》
  • 認證機關: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概念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标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衆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标。馳名商标,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标類型,在中國國内為公衆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标的保護不僅僅局限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将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标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标”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護。

行政保護

中國馳名商标依法受到優于普通注冊商标的特别保護,主要表現有:普通商标隻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别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标專用權。

馳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區别作用,又有很強的競争力,知名度高,影響範圍廣,已經被消費者、經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相關的商業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為了防止和減少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都對馳名商标的特殊保護作了行之有效的具體規定。

《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第1款規定,一個商标如構成對經注冊國或使用國主管機關認為是屬于一個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已在該國馳名的商标的僞造、模仿或翻譯,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員國都要按其本國法律允許的職權,或應有關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或取消注冊,并禁止使用。這些規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僞造或模仿另一馳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第16條第3款規定,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6條之2原則上适用于與注冊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務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隻要一旦在不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标,即會暗示該商品或者服務與注冊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注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損。中國是《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成員國,并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履行《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的規定,保護成員國在中國已注冊或者未注冊的馳名商标是我國應盡的義務。

為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标權利人的利益,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和《保護工業産權巴黎公約》的規定,結合中國的實際做法,在《商标法》本次修改時,增加了對馳名商标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依據商标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複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标使用,容易導緻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商标保護

特殊保護

普通商标隻能在獲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類别上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商标專用權;而馳名商标與其獨創性和顯著性而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

馳名商标可以對抗其他人的惡意搶注;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标作為域名注冊;

其它公司不得以該馳名商标作為公司名稱注冊;

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業的無形資産,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增強企業的市場競争力;

企業可以據此制定商标知識産權戰略,如非主申請商标的轉讓、許可等,獲取不菲的商标許可和轉讓的收益;

增加政府和公衆對企業的認同程度,加大侵權打假的力度,同時,在投資、信貸等其他領域将得到更多的優惠和支持;

如在國外受到搶注或侵權,馳名商标的認定無疑是決勝的籌碼。企業可以向有關主管機構提起撤消或保護申請。

跨類保護

從法律規定來說,馳名商标并非受全類保護,隻能說可以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也就是說,可以根據馳名商标的馳名程度,獲得不同程度的跨類保護。比如海爾,因為馳名程度非常高,工商部門在跨類保護時就幾乎涵蓋了全類,但有些馳名程度不是非常高的馳名商标,在一些不會造成公衆誤導的類别上就不會得到保護,比如不是很馳名的某某牌打火機,盡管是馳名商标,就不能禁止别人叫某某牌汽車。

在實際執行中,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标,得到的跨類保護比較多,如商标局在審查商标注冊申請以及工商部門在審查企業名稱申請時,一般都會對馳名商标予以照顧,也就是說,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準備申請注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時,商标局一般都會主動地對這些商标不予核準注冊,各地工商部門也會主動地不予核準與馳名商标相同或者相類似的公司名稱。

但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标,很難享受到這樣的待遇,因為由各地中級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标,并沒有在國家工商總局統一備案和統一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工商局壓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标,當然不會主動地給予保護。

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權時,就隻能自己提出異議或争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馳名商标作為公司名稱時,他也隻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标遇到侵權時,隻能由擁有這個馳名商标的企業被動地通過打官司來維權,但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标在遇到侵權時,卻能得到工商部門的主動保護。

司法保護

對馳名商标的司法保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在注冊階段的保護,二是在注冊後發生商标侵權階段的保護。

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标是複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标,誤導公衆,緻使該馳名商标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保護,就是注冊階段或者稱對未注冊馳名商标的保護。對他人在中國未注冊的馳名商标的侵犯(此種侵犯是指構成商标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要件的情形),可以請求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對第十三條第一款又作了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不予注冊和禁止、停止使用,就是對權利的救濟措施。

我國與大多是國家一樣都實行商标注冊保護制度,要享有商标專用權都要進行注冊。因此,馳名商标也要進行商标注冊才能獲得商标專用權,才能享有前面提到的第二層次的保護。

同時最高法院關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對跨類别侵犯注冊馳名商标的,做出了承擔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這些都是對馳名商标加強保護的規定。

為了加強對馳名商标的司法保護,對要求跨類别保護的,應當首先對馳名商标進行認定。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标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标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區别

馳名商标和名牌是不同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具體地講,馳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标,是個法律的概念,它的産生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目的在于解決商标權利沖突,保護馳名商标人的合法權益。近幾年,随着國際間知識産權保護合作的進展,各國馳名商标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标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馳名商标在解決國際間商标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名牌則是一般公衆對那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标的俗稱,它是經過民間團體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評定産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業的一種榮譽,而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國家的商标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馳名商标除依法享有商标注冊所産生的商标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範圍的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标。在馳名商标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将其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在現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不僅僅注重質量、外觀等,而且講究品位、魅力和時尚。商标凝聚着文化、品位、時尚,代表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發達、知識和信息不斷膨脹、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商标本身蘊藏着巨大的無形資産,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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