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審判

媒介審判

被報道對象所作的一種先在性的審判預設
媒介審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聞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對被報道對象所作的一種先在性的審判預設。[1]它是新聞競争日趨激烈下的産物,從法理學的視角看,媒介審判損害媒體作為社會公器的形象,是新聞媒體的職能錯位,它使得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的天平過分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中文名:媒介審判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trial by media 發端于:美國 演變由來:報紙審判

定義

“媒介審判”一詞發端于美國,由“報紙審判”演變而來。獲美國德克薩斯州立大學法學博士的台灣學者尤英夫認為:“報紙審判的意義較為廣泛,即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審判前或審判後,由一般性或法律性報紙所刊載的消息或意見,不論其是以文字、圖片、漫畫及其他方式,不論其目的是在讨論、分析、攻擊、侮辱與案件有關的法官、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勝負得失,凡足以影響審判者,都可稱為報紙審判。”這一定義基本上為我們所接受。

從其本原意義來講,中國不存在“媒介審判”的情況,我國的參審制度目前尚不具備足以影響司法審判結果的力量。

西方學者認為:“媒介審判”是一種不是依據法律程序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的非法的道義上的裁判,也叫“報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曆史沿革是西方國家的法律審判實行大陪審團制度,陪審團由普通公民組成,如果大衆傳媒在開庭審判前就對案件或涉案的當事人做過多的報道和渲染,就會影響陪審團的公正投票,從而間接影響判決的公允。我國學者魏永征認為,“媒介審判”是指新聞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媒介審判”是對法院的審判權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權利的雙重侵犯。

中西方差異

參審制與陪審制雖僅有一字之差,本質上卻是截然不同的兩種制度。我國參審制通常的表現形式是由兩名外行人與一名專業法官組成合議庭或所謂混合法庭來審理案件。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理論上外行人與專業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這也意味着陪審員與法官之間職能劃分的消失),并同時參與對案件事實的判斷與對法律加以适用的各個環節。

由于這種差異,導緻了人民陪審員雖然在理論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權利”,但由于法律專業知識的限制,往往難以發揮實質性的作用。相反,他們會受到法官的左右與影響。“在實踐中,法官往往在庭審時安排陪審員宣讀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關案件當事人權利的規定等,就算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了。至于評議的時候,陪審員一般都會舉手同意法官的意見,是名副其實的‘陪審’”。

在這種背景下,即便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做出判斷,對涉案人員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影響到了陪審員對相關事實的體認,也難以對司法進程的改變産生實質性的影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中國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義上的“媒介審判”現象。

“媒介審判”是西方傳來的說法。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人們隻是借用而已。中國的媒介審判有自己獨特的特點、根源和背景。我們可以不必拿外國來比照,中國應當如何。隻要從中國現行法制和社會現實來衡量,媒介審判也是完全沒有存在理由的。我們應當制定一定的規範和準則,維護新聞和司法的正常關系

案列

典型的案例是:上個世紀中葉發生在美國的“謝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國的一個外科醫生謝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的兇手。由于當時在事發現場沒有留下任何線索,使得案情無法開展。但是,民衆和媒體的合理想象認定謝帕德醫生是殺死其妻子的兇手。媒體為了炒作的需要,不斷制造新聞,以此來刺激受衆情緒,緻使法院最終裁定謝帕德醫生有罪。作為無辜的受害者謝帕德醫生每年上訴,一直上訴了十二年,屢次被法院駁回。直到1965年,美國最高法院接受謝帕德醫生的請求,重新審判,被判無罪。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