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駕駛

飲酒駕駛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1]公式表:20mg(毫克)/100ml(毫升) ≤ 酒精含量 <80mg(毫克)/100ml (毫升)
  • 中文名:飲酒駕駛
  • 相關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啟用:2011年5月2日
  • 标準:20毫克/100毫升以上

定義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飲酒駕車。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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