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

CFR

經濟術語
CFR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内,在裝運港将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1]《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簡稱CFR)是美國聯邦政府執行機構和部門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簡稱FR)中發表與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規則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應。
  • 中文名:成本加運費
  • 外文名:Cost and Freight
  • 别名:
  • CIF價:FOB價+運費+保險
  • 領域:國際貿易
  • CFR價:FOB價+運費

基本義務

雙方義務

在《2000年通則》中,明确規定CFR術語隻能适用于海運和内河航運。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n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n1.賣方義務n(1)自負風險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n(2)簽訂從指定裝運港承運貨物運往指定目的港的運輸合同;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港口,将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裝船後及時通知買方。n(3)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n(4)向買方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如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n2.買方義務n(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n(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n(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n(4)支付除通常運費以外的有關貨物在運輸途中所産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内的卸貨費。

注意事項

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于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并對船舶提出适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僞造品質證書與産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變形

卸貨費究竟由何方負擔,買賣雙方應在合同中訂明。為了明确責任,可在CFR術語後加列表明卸貨費由誰負擔的具體條件:

CFR Liner Terms(CFR班輪條件)

這是指卸貨費按班輪辦法處理,即賣方負責卸貨,買方不負擔卸貨費。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這是指由賣方負擔卸貨費,其中包括駁運費在内。

CFR EX Tackle(CFR吊鈎下交貨)

這是指賣方負責将貨物從船艙吊起卸到船舶吊鈎所及之處(碼頭上或駁船上)的費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況下,租用駁船的費用和貨物從駁船卸到岸上的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CFR Ex Ship's Hold(CFR艙底交貨)

這是指貨物運到目的港後,由買方自行啟艙,并負擔貨物從艙底卸到碼頭的費用。在CFR術語的附加條件,隻是為了明确卸貨費由何方負擔,其交貨地點和風險劃分的界線,并無任何改變。《2000年通則》對術語後加列的附加條件不提供公認的解釋,建議買賣雙方通過合同條款加以規定。

術語的換算

FOB、CFR和CIF三種術語的換算:

FOB:成本+國内費用+預期利潤nCFR:成本+國内費用+出口運費+預期利潤nCIF:成本+國内費用+出口運費++出口保險費+預期利潤

CFI計算報價

1.淨價 CFR=FOB+F

2.含傭價 CFRC=CFR/(1-Rc)=FOB+F/(1-Rc)

使用CFR注意點

(1)租船,訂艙責任

(2)卸貨費用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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