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優益權

行政優益權

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确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組合構成行政優益權。《行政法》中的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較行政相對人優先的權利,依法選擇合同相對方的權利、對合同履行的指揮權和監督權、單方面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制裁權。[1]
  • 中文名:行政優益權
  • 外文名:
  • 辦公地址:
  • 性質: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
  • 行政級别:

簡介

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确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職權,切實地履行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組合構成行政優益權。

基本内容

所謂行政優先權,是指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許多職務上的優先條件,即行政權與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的權利在同一領域或同一範圍内相遇時,行政權具有優先行使和實現的效力。行政優先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先行處置權,在現代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原則得以廣泛确立,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實施行政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獲得社會協助權,行政主體享有獲得社會協助權,即行政主體在從事緊急公務時,有關組織或個人有協助執行或提供方便的強制性義務,違反者将承擔法律責任;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為了保障行政秩序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行政法律規範承認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隻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即使違法或不當,也被推定為有效。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隻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别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該行政行為的執行。

所謂行政受益權,是指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所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如财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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