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行政區長官職位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亦可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簡稱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緻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 中文名: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
  • 外文名:
  • 别名:
  • 民族:
  • 籍貫:
  • 畢業院校:
  • 職務:
  • 政治面貌:
  • 代表作品:
  • 其他外文名:Chief Executive
  • 别稱:CE
  • 職業:香港最高代表
  • 創立:1997年7月1日
  • 換屆:每屆任期5年
  • 級别:副國級

産生辦法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取「特區首長」簡稱為特首),由分别來自38個界别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産生。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于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緻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别的選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選出。2007第3屆特首選舉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隻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内産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隻是完成前任馀下的任期。

董建華是香港特别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2005年3月13日,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董建華辭職後,按照《基本法》規定,由當時任政務司司長的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香港特别行政區當時的行政長官是曾蔭權。他于6月16日成為行政長官補選中的唯一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辦法》自動當選,6月21日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即日就任,并于6月24日赴京正式宣誓就職。

2007年3月25日,曾蔭權以高票當選第三屆行政長官人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2日簽署國務院第490号令,任命曾蔭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于2007年7月1日就職。

201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選舉首輪投票結果揭曉,梁振英以689票勝出,當選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人人選。

職務責任

領導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

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

簽署、公報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參選資格

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

年滿40周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不少于1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

離任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内會受到離職後就業規管。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一個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前行政長官辦公室。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行政支援。

汽車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評估,前任行政長官亦會獲提供特别保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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