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

高階行政人員職稱
行政長官,是一個常見的高階行政人員職稱,通常見于政府組織單位之中,有時也有些私人機構會設有名稱類似的職稱。在古羅馬時期的司法官,在有關公正的案件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1]
    中文名:行政長官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英文名:praetors,Chief Executive 職責:掌理民事案件 最早設立時間:約于西元前510年

簡介

行政長官,複數作praetors或praetores。古羅馬的司法官,在有關公正的案件方面擁有廣泛的權力,負責舉辦公共競技會,并于執政官不在時,行使廣泛的行政權力。 

曆史

執政官制度約于西元前510年,随國王制的廢除而興起。當時有兩位執政官,他們不僅掌握财政及政府的最高權力,并統率部隊,因而必須長期離開羅馬。

起初,行政長官僅限由政府中有執行法律權的官吏擔任,但約於前337年,此一職位亦可由平民擔任。在前242年以前,僅有一位行政長官處理羅馬公民間有關公正方面的事務。在那年又設置了第二位行政長官,俾處理其中一方或是雙方均為外國人士之訴訟案件。原先之官職遂被重新命名為城市行政長官(praetorurbanus),而新設的官職則被稱為外事行政長官(praetorperegrinus)。其後不同的時期裡,行政長官的人數屢有變化。

約前227年,加派兩名外事行政長官前往西西裡島與薩丁尼亞;約前197年,又增派兩名治理西班牙。

西元前1世紀初期,執政官蘇拉(LuciusCorneliusSulla)曾将行政長官的數目增加至8名。其中2名繼續掌理民事案件,而其馀6名則被指派至特定法庭處理勒索、賄賂、盜用侵吞、叛國、暴行、謀殺以及僞造等案件。一年任期屆滿後,他們通常轉任為地方總督

權利

自早期開始,行政長官身為一名政府行政官員,均會發布一道法令,說明其将遵循之程序。約於西元前67年,行政長官反受法律約束,必須遵守自己的法令行事。

最後,此種法令經過數世紀以來的修正,成為鑄造羅馬法并使之适應新環境及适應公正與誠信原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西元2世紀時,哈德良(Hadrian)皇帝統治期間,曾制訂并公布一部《永久性法令》。

然而當時行政長官的司法權限,已經受到皇帝的限制。羅馬帝國末期,大部分的行政長官職權不複存在,但是城市行政長官仍保存下來,負責籌辦公共競技會。

世界各地的行政長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稱所屬特别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首長為行政長官,又稱為特首(特區首長)。

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1997年設立之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

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1999年設立之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

華民國:

台灣省行政長官:是中華民國政府于1945年至1947年之間短暫設立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最高行政首長,用于治理主權剛由日本交由中華民國的台灣地區,1947年成立台灣省政府後,其職位由台灣省政府主席取代。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在2002年9月12日宣布成立新義州特别行政區,亦以行政長官作為其最高行政首長。

英國:英國在部分海外屬地會設置行政長官(Commissioner)作為英國元首在該地的代表,處理各種行政上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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