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兵

志願兵

服志願兵役制的士兵

志願兵是士兵的一種,是指服役滿一定年限後,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改為長期在部隊服役的職業軍人。志願兵享受供給制和工資制相結合的待遇。志願兵服現役年限以及服現役期滿後轉業到地方的安置和義務兵都有不同。也稱之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從普通高等學校直招需求專業的大學生。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名稱:志願兵 類型:士兵 職責:服兵役 駐軍總部:中國 所屬國家:中國 組成:志願兵軍隊 種類:服役兵

待遇

國發(1978)223号文件規定:志願兵的政治待遇,如聽報告、看文件、發書刊等按排職幹部待遇;志願兵實行工資制與供給制相結合的制度;定級以後的級别調整,在全軍幹部級别調整時統一進行;被裝等按所在軍種、兵種的幹部制式供給;随軍志願兵家屬在轉業時按轉業幹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志願兵的困難救濟,福利待遇,傷殘優待和病故後的撫恤,均按幹部的有關規定辦法執行;志願兵經組織批準退出現役轉業的,本人要求複員回農村參加農業生産的,符合退休條件的分别辦理轉業,複員,退休手續,并按幹部的有關待遇發給各種補助費。

糧食定量和被裝發放均按幹部的有關标準執行;志願兵退出現役時,因年老體弱,生産,生活有困難,當地人民政府應協助解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退役

國發(1983)16号文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志願兵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規定:志願兵退出現役,原則

上回原籍,由縣(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縣(市)安置有困難的,可報請 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安置,安置在區,縣以上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職工的身份,在安置轉業志願兵時應盡量按專業技術對口分配。

七部委(2006)17文件要求: 地方政府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認真做好軍轉志願兵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妥善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

義務兵與志願兵有什麼不同

我軍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為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為士官。士官屬于士兵軍銜序列,但不同于義務兵役制士兵,是部隊教育訓練管理的基本骨幹、裝備和技術保障的一線人才、密切官兵關系的重要紐帶。義務兵實行供給制,發給津貼;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士官征集一般在每年5-7月份進行,義務兵征集一般在每年10-12月份進行。對直招士官對象有專業限定,沒有列入招收計劃專業的不招收;而義務兵征集沒有專業限定。

相關規定

《兵役法》的相關規定

1984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樣規定:

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願兵。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陸軍三年;海軍、空軍四年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的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超期服現役。超期服現役的期限:陸軍一年至二年;海軍、空軍一年。

第十九條 超期服現役的義務兵服現役滿五年,已成為專業技術骨幹的,由本人申請,經師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改為志願兵。

志願兵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八年,不超過十二年,年齡不超過三十五歲;軍隊有特殊需要,本人自願,經軍級以上機關批準,可以适當延長。

1998年第一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樣規定:

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義務兵和志願兵。

第十八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志願兵。

志願兵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志願兵服現役的期限,從改為志願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歲。

根據軍隊需要,志願兵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2011年第三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這樣規定:

第十八條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 第十九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

第二十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滿,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經團級以上單位批準,可以改為士官。根據軍隊需要,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服現役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年齡不超過五十五周歲。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辦法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相關規定

1988年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對志願兵條件這樣規定:

志願兵從義務兵中選取。義務兵選取為志願兵,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于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制度,加強軍隊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作如下修改: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義務兵選取為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于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

根據軍隊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2010年第四次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這樣規定: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我國志願兵軍銜

1988式志願兵軍銜

1988年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将志願兵即士官的軍銜規定為軍士長、專業軍士,這是兩個類别的相并列的軍銜。

1993式志願兵軍銜

1993年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進行第一次修改,規定,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将士官的兩個獨立平行的軍銜(軍士長、專業軍士)皆分為一至四級,既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四級專業軍士、三級專業軍士、二級專業軍士、一級專業軍士。

1999式士官軍銜

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14号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第二次修訂發布,對士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士官的使用範圍、數量比例、激勵機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辦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調整。此後,我軍志願兵役制士兵統稱為士官,“志願兵”隻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全軍和武警部隊士兵新式軍銜(警銜)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啟用,至12月底,1988年設置的士兵軍銜等級和義務兵軍銜中的軍士、士官軍銜中的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士官由低到高分為一級士官、二級士官、三級士官、四級士官、五級士官、六級士官。其中一級、二級士官為初級士官,三級、四級士官為中級士官,五級、六級士官為高級士官。

2009式士官軍銜

2009年,我國士官軍銜由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稱謂由低至高為下士、中士、上士、四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取消士官服役分一期至六期的做法,保留初、中、高3個服役等級,服役時間分别為初級最高6年,中級最高8年,高級可服役14年以上,同時增加中、高級士官數量,減少初級士官數量。2010年第四次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則從軍事法律的高度确認了2009年對士官的相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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