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

環評

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
環評是環境影響評價的簡稱,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1]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産後可能對環境産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環評按照對象可分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其相關職業為環境工程師(環保類),這将是今後幾年需求最大的熱門人才,具體來說有工業衛生學者和毒物學者、生物環保、化學環保、工業環保等人才。
    中文名:環評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層次:現狀、預測、跟蹤 全稱:環境影響評價 英文縮寫:EIA 作用:使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概念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拟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家政策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産生的影響(後果)進行的系統性識别、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登記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步驟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系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本上适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并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别和評估。

二、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三、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家和非專家都能了解可能影響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四、包括廣泛的公衆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五、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決策提供信息。

重要性

(1)為開發建設活動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為經濟建設的合理布局提供科學依據。

(3)為确定某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方向和規模、制定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及相應的環保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環境保護對策和進行科學的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5)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

目的:環境影響評價鼓勵在規劃和決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作用:環境影響評價明确開發建設者的環境責任及規定應采取的行動,可為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提出環保要求和建議,可為環境管理者提供對建設項目實施有效管理的科學依據。

意義:環境影響評價的意義,環境影響評價是一項技術,是強化環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對确定經濟發展方向和保護環境等一系列重大決策上都有重要作用。

1、保證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導環境保護措施的設計。

3、為區域開發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導向。

4、促進相關環境科學技術的發展。

環評與宏觀調控

1、措施堅決

全國各地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一票否決”,凡是違反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不予審批,凡是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實施。

2、機制創新

積極建立完善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機制,。

2009年9月26日,國務院印發《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本區域的産業規劃環評工作。未開展區域産業規劃環評、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的、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編而未經重新或者補充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區域内産能過剩、重複建設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3、2009年環評管理的新措施

分批審查減少程序對不同項目采取不同審查程序,及時召開專題會、常務會,進行審議。

便民高效縮短時間項目受理時間從原來的5天縮短為2天,項目審批會議的次數由原來每月一次調整為每月兩次,有些項目随到随批,為保增長做好有效服務。

分類評估簡化流程在确保環評質量的前提下,按項目的環境影響大小,實行分類評估、分類審查、分類确定時限,對“兩高一資”項目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從源頭上控制其過快增長,而對其他的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的項目簡化項目評流程。

4、嚴格遵守“四個不批、三個嚴格”原則

國家對不符合環保法律的建設項目設置了“防火牆”。“四個不批”,是指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設不符合産業政策的一律不批。環境污染重,産品質量低,能耗、物耗消耗高,特别是污染物排放不能達标的項目一律不批。環境質量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盡管項目經濟效益好,但是當地的環境質量已經不能滿足環境功能要求的,已經沒有總量指标的項目一律不批。建設項目如果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的項目一律不批。

“三個嚴格”,是指嚴格限制涉及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區的項目。嚴格控制高耗能,就是産業開發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項目審批,并且要堅決杜絕已被淘汰的項目以所謂技術改造、拉動内需為名義上項目。嚴格按照總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區域、行業、企業發展的約束條件。

5、“區域限批”納入日常監管

所謂“區域限批”是指如果一家企業或一個地區,出現嚴重環境違法的行為,環保部門有權暫停這一企業或這一地區所屬或境内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直到它們的違規項目徹底整改為止。

2007年1月10日,原國家環保總局首次動用了“區域限批”政策,懲罰嚴重違規的行政區域、行業和大型企業,對4個行政區域(唐山市、呂梁市、六盤水市、萊蕪市)、4個電力集團(華能、華電、國電、大唐國際)實行停批、限批,即停止審批其境内或所屬的除循環經濟類項目外的所有項目。這是環保部門成立近30年來首次啟用這一行政懲罰手段。“區域限批”立竿見影,遏制了非法建設投資,抑制固定資産投資過快,成效比以往任何一次環評風暴都明顯。

2009年6月11日,環境保護部又發出“限批令”,對嚴重違反國家産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準入條件進行項目建設的金沙江中遊水電開發項目、華能集團和華電集團(除新能源及污染防治項目外)建設項目、山東省鋼鐵行業建設項目實行“限批”,引起巨大反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還都以法律的形式将“區域限批”明确下來。“區域限批”納入日常環境監管中,使運動式的“風暴”變成常規化的制度,使一時的“關停”變成促進産業升級換代的平台,使環評在調整産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區域限批”已經成為環保參與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手段。

基本特性

整體性與區域性

1.整體性是各環境要素或環境各組成部分之間因有其相互确定的數量與空間位置并以特定的相互作用而構成具有特定結構和功能的系統。對待環境問題不能用孤立的觀點環境影響評價時不能以單因素的影響作為評價的依據。

2.區域性是環境因地理位置的不同或空間範圍的差異會有不同的特性。研究環境問題必須注意其區域差異造成的差别和特殊。

變動性與穩定性

1.變動性是在自然的、人為的、或兩者共同的作用下。環境内部結構和外在狀态始終處于不斷變化之中

2.穩定性是環境系統具有一定的自我調節功能的特性。環境組成越複雜,承受幹擾的限度越大,穩定性越強。

人類的社會行為會影響環境的變化?這種變化是有限度的?必須在環境所能承受的範圍内。

資源性與價值性

資源性是環境為人類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資源存在和發展的空間、必需的物質和能量。物質性方面空氣資源、生物資源、礦産資源、淡水資源、海洋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等。非物質性方面美好景觀、廣闊的空間等。

價值性是環境具有資源性,也就具有價值性。環境對于人類及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人類社會的發展。必須以環境為依托環境的破壞必然導緻發展受阻,而良好的環境條件是社會經濟良好發展的必要條件。

相關法律

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範圍内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内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态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以适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标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範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标體系。

規劃的環評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衆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将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内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随機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将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将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建設項目環評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内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衆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争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産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後所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渎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緻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七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考試辦法

第一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環保總局”)的領導下進行。兩部門共同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環保總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于每年的第2季度。

第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采用閉卷筆答方式。

第四條符合《暫行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第五條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隻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第六條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内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第七條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考試辦公室确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應考人員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環保總局根據情況确定考點設置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考點設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負責對考試考務的實施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環保總局負責組織編寫、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環保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環保總局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工作的機構,應具備場地、師資等條件。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标準,須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衆監督。

第十三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報考條件

凡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曆,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曆,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标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隻參加《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内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号),凡符合資産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前景預測

人事部曾在某些方面2004年做出權威預測:環境工程師(環保類)将是今後幾年需求最大的熱門人才,具體來說有工業衛生學者和毒物學者、生物環保、化學環保、工業環保等人才。估計很多同學都是被這類“美麗傳說”所吸引,才在高考後選擇了環境類專業。我們将從以下方向分析環保工程師的就業前景和就業方向。

一、就業形勢:工件好找,待遇不高

環保職業被人們評為了加強21世紀最熱門的職業,但是在目前紅紅火火的各種畢業生供需見面會上,環境專業人才受到冷遇,這是因為在具體的環境治理行業,往往投入大于産出,赢得微小,除環保咨詢業務與環保技術服務業每年的近期億元人民币的盈利外,其他行業普遍處于虧損的狀态,因此,與此相關的環境類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形勢也是叫好不叫座,很多同學入學前覺得該專業一片光明,入學後才發現哀鴻遍野:都說工作不好找。

二、技術類崗位:學習能力更重要

目前環境工程主要工作方向還是水處理,垃圾處理,煙氣處理,也就是通常所說三廢處理,水處理分污水和給水處理,涉及行業門類較多,目前就業适用面較廣,煙氣處理是目前最熱門與搶手的,薪水很高。

三、銷售類專業:專業性弱,選擇面大

大多數環保産品的銷售崗位在招聘時,企業會要求畢業于環境工程專業。擁有專業背景的人才可以給客戶以專業的解說,同時也可以承擔一些售後服務的職能。

四、考證:隻選有用

以環境保護和監測專業為例,考取“分析中級操作工證”和“分析高級操作工證”是此專業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可以就自己理想的目标職業有針對性的選擇一此證書,像從事室内環境工作的可以考“室内環境檢測中級證書”、“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等。還有一些基礎的應用證書如英語、計算機方面的證書,和AUTOCAD等操作方面的認證,也是用人單位會考慮的。

層次與分類

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分為三個層次:

①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在項目已經建設、穩定運行一段時間後,産生的各類污染物達标排放,與周圍環境已經形成穩定系統,根據各類污染物監測結果來評價該建設項目建設後對該地域環境是否産生影響,是否在環境可接受範圍内。

②環境預測與評價。根據地區發展規劃對拟建立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該項目建設後産生的各類污染物對外環境産生的影響,并作出評價。

③跟蹤評價。主要是針對大型建設項目和環評規劃,在建設過程中或者建設後項目實施過程中進行跟蹤評價,當項目出現了與預定的結果較大的差異時必須改進的一種評價制度,跟蹤評價是現階段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分類

1.按照評價時間分類。環境質量回顧評價、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2.根據評價内容分類。環境影響經濟評價、環境政策評價、戰略環境評價。

3.按環境要素分類。大氣環境評價、水環境評價、聲學環境評價、土壤環境評價、生物環境評價、生态環境評價、經濟學環境評價、美學環境評價。

評價原則

1.整體性原則

2.相關性原則

3.目的性原則

4.動态性原則

5.社會經濟性原則

6.主導性原則

7.等衡性原則

8.公衆參與原則

按照對象分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戰略環境影響評價。

按照環境要素分為: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噪聲環境影響評價,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等。

按照時間分為: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環境影響預測評價,環境影響後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報告書格式

1.1評價目的

1.2編制依據

1.2.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

1.2.2環境評價規範

1.2.3建設項目有關資料

1.3總體構思

1.4評價原則與标準

1.4.1評價原則

1.4.2評價标準

1.5環境影響識别與評價因子的确定

1.5.1施工期環境影響因素識别

1.5.2營運期環境影響因素識别

1.5.3評價因子的确定

1.6評價等級

1.6.1環境空氣

1.6.2地表水環境

1.6.3聲環境

1.6.4風險評價

1.7評價範圍

1.8評價工作重點

1.9評價時段

1.10保護目标及環境敏感點

1.10.1環境保護目标

1.10.2環境敏感點

2.自然社會環境概況

2.1自然環境概況

2.1.1地理位置與交通

2.1.2地形、地質、地貌

2.1.3氣候、氣象

2.1.4水文

2.1.5自然資源

2.2社會環境概況

2.2.1社會經濟概況

2.2.2文化教育與醫療衛生

2.2.3交通

2.2.4能源

2.3區域規劃

2.3.1城鄉總體規劃

2.3.2城市總體規劃

2.3.3項目園區規劃

2.4項目工程依托設施概況

3.拟建項目概況

3.1基本情況

3.2建設内容

3.3産品質量指标及原料理化性質

3.4總平面布置及其合理性分析

3.5主要原輔料及動力消耗

3.6公用工程

3.6.1給水

3.6.2排水

3.6.3供電、電訊及報警

3.6.4供熱

3.6.5儲運

3.7主要生産設備

注:本章内容根據項目拟建工程不同需要做調整

4.工程分析

4.1生産工藝及污染因素分析

4.2物料平衡分析

4.3環境保護

4.4項目運行污染物排放彙總

4.5非正常工況排污及處置

5.清潔生産分析

5.1清潔生産概述

5.2本項目清潔生産分析

5.3清潔生産的措施

5.4小結

6.環境影響識别

6.1環境對拟建項目影響因素分析

6.2環境影響要素識别、篩選

6.3環境影響因子識别、篩選

6.4評價因子确定(氣、水、聲、渣)

7.環境質量調查與評價

7.1大氣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7.2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7.3聲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

7.4區域污染源現狀調查與評價

8.環境影響評價

8.1施工期環境空氣影響分析

8.2施工期的水環境影響分析

8.1施工噪聲的影響分析

8.1施工固體廢物的影響分析

9.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9.1環境空氣影響預測與評價

9.1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9.1噪聲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9.1固廢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0.環境風險評價

10.1環境風險評價的内容

10.2風險識别

10.3評價等級及評價範圍

10.4潛在的風險因素識别

10.5風險類型

10.6事故概率分析

10.7事故發生對環境的影響

10.8環境風險防範措施

10.9應急監測方案

10.10應急預案體系

10.11環境風險評價結論

11.總量控制

11.1總量控制因子

11.2總量控制建議

12.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12.1三廢及噪聲治理措施

12.2環保投資估算

13.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13.1概述

13.2環境保護費用

13.3環境保護效益

13.4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

13.5小結

14.環境管理與監測制度分析

14.1環境管理

14.2環境監測計劃

15.産業政策符合性及項目選址合理性分析

15.1産業政策符合性分析

15.2規劃符合性分析

15.3總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5.4環境容量

15.5環境風險

15.6小結

16.結論與建議

16.1建設項目内容

16.2規劃符合性分析

16.3環境現狀

16.4清潔生産

16.5拟建工程污染物産生及治理情況

16.6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6.7環境風險評價

16.8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

16.9總結論

實施作用

第一

從國家的技術政策方面對建設項目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限制,以減少重複建設杜絕新污染的産生,貫徹"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政策。

第二

對可以開發的項目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提出了超前預防對策和措施,強化了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三

促進了國家科學技術監測技術預測技術的發展。

第四

為開展區域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實施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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