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證

健康證

健康檢查證明
健康證是健康檢查證明,證明持有者某年某月進行了健康檢查。[1]它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和其他有礙健康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理發美容、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治愈後方可工作。
    中文名:健康證 英文名:HEALTH CERTIFICATE 健康:檢查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 分類:普通健康證。食品健康證 性質:證書 相關:《食品安全法》

定義

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産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産,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和其他有傳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理發美容、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治愈後方可工作。

中國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台《實施條例》,允許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說,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也是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的。

健康證檢查項目:常規内外科體格檢查;肝功能一項(ALT);大便培養(痢疾、傷寒杆菌),胸部透視。

分類

健康證的種類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健康證。則另一種是食品健康證,是做飲食行業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證。

誤區

人們對健康證有一些所謂的誤區:一是持有“健康合格證”就說明是健康的。健康證規定持證人一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這樣有關部門可以賺很多錢,人員是流動的,而健康證的查驗是相對靜态的。有些持證人在檢查後感染了疾病,而在下次檢查前持有的依然是合格的健康證明。

許多疾病隐藏潛伏,帶菌者本身沒有感到症狀;也有人害怕檢查不合格意味着下崗沒飯吃,不得不刻意回避隐瞞,造成了持有健康證的患者或帶菌者繼續工作,實際上由于對健康證的濫用導緻非服務行業因此失業的例子并不少。二是辦理健康證隻對服務對象有利,對于相當部分的工作人員來說,則是既出錢又麻煩而且有失業的風險。

其實,健康證的内容主要涉及傳染病的檢查,是為了保障服務行業方的健康安全,對于從事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的人員來說,不屬于服務行業根本不需要持健康證上崗,所以不能說健康證是了解身體狀況、保障健康安全的有效方式。

健康證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過一年則失效,健康證的費用包括兩方面,一部分是體檢費用,一部分是理論知識培訓内容,還有10元錢的制卡費用,全國健康證的價格基本上應該是統一的,(所有價格基本在130元至160元)。

進出口

以上是針對人員的健康證,還有一種是針對進出口商品的,這種健康證書(HEALTH CERTIFICATE)也稱為衛生證書(SANITARY CERTIFICATE),簡單介紹如下:

各國出于保護國民健康的目的,在進口一些商品時,如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容器、餐具等,需要出口商提供一份出口國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書,證明該商品符合健康、衛生等标準要求,可以供人類正常消費使用,對人類健康無害。

國内檢驗機構一般為商檢局(CIQ)、商檢公司(CCIC),可以根據不同國家的要求選擇。如出口土耳其可選擇CCIC檢驗。

檢驗的流程一般是,在貨物備齊後申請檢驗,檢驗機構會按比例從貨物中抽取代表性樣品檢測,結果符合标準要求則簽發健康證書。

進口商持此證書通關、商檢,如果無此證書,貨物因無法通關常被退運,甚至就地銷毀。所以出口商對進口國的通關商檢要求一定要提前了解,以免造成巨大損失。

管理辦法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1995年6月2日衛生部令第41号發布)

第十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并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确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第十三條健康檢查單位應将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對不合格者提出處理意見并監督執行。原始材料同時交受檢查單位或規定的存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衛生監督機構須按年度将管轄範圍内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情況統一彙總,分析并及時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

辦理程序

體檢地點: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

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此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一、對象:

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産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産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不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對從事食品生産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産企業生産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遊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

二、主要檢查項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内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三、體檢和辦證流程:

統一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确定的人員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

一、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1、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别等基本情況。

2、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3、内、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二、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将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

四、注意事項

1、采血需在每天上午9時前空腹進行;

2、體檢前避免劇烈運動,忌飲酒和肉類食物,以免影響肝功能化驗結果。

法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中,有關維護人民健康的條款主要有: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開展群衆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态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力。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措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僅從以上幾條規定就可體現出政府對人民健康的關懷和重視,從法制上保障了人民健康。

辦理意義

一、衛生監管部門定期開展對餐飲單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證持證情況專項整治工作。對無證上崗人員實施責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執法人員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寓服務于監督之中,耐心進行衛生法相關内容的宣傳教育。

二、為保證廣大消費者行使監督權,衛生監管部門應要求從事餐飲、理發、浴池等服務行業的人員在工作期間佩戴健康證。

三、經營者和服務人員要明确持證上崗的重要性,自覺主動地參加每年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

辦理需知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藥品生産經營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查體,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就業、外出務工人員應當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健康檔案,在校學生也應定期進行查體建立标準健康檔案。

一、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藥品生産經營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二、辦理健康證明,必須本人到市疾控中心進行相關項目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健康證明。

三、未進行健康體檢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均不予辦理健康證明。

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人不能領取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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