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

保證

法律術語
保證(guaranty)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
    中文名: 外文名: 适用領域:法律術語 所屬學科: 拼音:bǎo zhèng 近義詞:擔保 反義詞:否定 名稱:保證 注音:ㄅㄠˇ ㄓㄥˋ

基本解釋

1、擔保負責做到。保證到期歸還。2、作為擔保的事物。合同保證。

引證解釋

(1)起擔保作用的人或事物。唐代白行簡《李娃傳》:“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證,然後閱之。”唐代高彥休《阙史》卷上:“且無保證,又乏簿籍,終為所拒。”

毛澤東《關于正确處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問題》一:“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國内各民族的團結,這是我們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

(2)擔保;擔保做到。丁玲《阿毛姑娘》第二章:“于是他們又解釋那職業,且保證說那裡的人都是規矩不過的。”吳伯箫《記一輛紡車》:“開荒,種莊稼,種蔬菜,是保證足食的戰線;紡羊毛,紡棉花,是保證豐衣的戰線。”

法律含義

我們保證提前完成任務;我保證我說的都是事實。

确保既定的要求和标準,不打折扣:保證産品質量;保證科研時間。

作為擔保的事物:安定團結是我們取得勝利的保證。

擔保中的保證: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擔保人保證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保證不同于擔保,隻有在擔保合同中保證的義務必須履行,并非所有合同中的保證都是擔保。

保證的種類:保證擔保;行為保證;質量保證;人格保證;人權保證。

保證擔保:《擔保法》第1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使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成為一種純粹的補充責任。

同時,債權人僅于訴訟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後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亦有權拒絕其主張。債權人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并經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保證人既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将其放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現以下情況時,不管保證人的主觀意志如何,保證人均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也就是說,隻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

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最為重大的區别。可見,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承擔的責任更重一些。

《擔保法》第19條明确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應當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的方式設立。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當事人可以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而由保證人簽字,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證合同的一種形式。

保證合同的内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

基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隻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隻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财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隻能用于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于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

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

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确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

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内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财務部、車間等。由于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

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範圍内提供保證。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

保證責任的方式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于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隻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

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隻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并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上述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為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确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上述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保證責任期限: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時間。

《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适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後,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對于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在此期間内,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後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在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時,債權人可以随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在債務人仍然不履行時,債權人應當給債務人留出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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