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

商業專有名詞
企業法人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經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1]
    中文名:企業法人 外文名: 别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簡介

具備法人條件的下列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聯營企業;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其他企業。”

注:即以上企業隻有具備了法人條件的,才可以進行法人登記。而并不等于說上述類型的企業都屬于中國企業法人的構成。

分類

1、按企業資産的所有制性質來分類,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以及外商獨資企業法人,以及它們之間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和其他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公司。

2、按照企業制度的形态分類有:個人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

前兩者為非法人組織,公司制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業法人。

特征

(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準登記成立;

(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産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财産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後組織的合法性。我國公司制企業必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資格。

(2)有獨立的财産。

法人企業擁有獨立的财産,是它作為民事主體參與經濟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法人企業應具有與其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一緻的财産總額。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區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業法人是一個經濟組織,組織必須有一個有序的組織機構,組織的功能才能發揮。企業法人的場所是企業生産經營活動的地方,也是企業作為民事主體的住所。企業法人必須有場所,一是生産經營活動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國家對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4)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這一條件包括三層含義:一是必須承擔民事責任;二是隻能由它自己承擔;三是有能力承擔。企業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以其是否擁有獨立财産為基礎的。公司制企業由多個投資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資,依法定程序設立,所有投資主體的出資形成公司獨立的法人财産,并與投資主體的其它未投入的财産相分離,公司以它擁有的全部财産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責任,具有與自然人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社會現狀

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其法人資格是否繼續存在的問題成為工商部門、法院以及企業關注的焦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執行意見》(工商企字〔1999〕第173号)第十條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其法人資格或經營資格終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遼甯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答複中稱:“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亡”。這使得執法部門以及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關系人感到有些無所适從,因為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存在一個債權、債務有沒有人或由誰承擔的問題,這也是企業法人終結中最重要、最關鍵的問題。因此,從目前企業法人的成立、運行直到終結整個過程以及根據經濟活動的需求來看,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進行分離是有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

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進行分離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安徽省工商部門在工作中運用了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适當分離”的理念,其所謂“适當分離”的含義是“對具備法人設立條件的企業,核準其企業法人登記;對企業具備經營條件的項目,核準其經營範圍登記;對部分适用範圍内的經營項目能否被核準登記,不作為核準其企業法人登記的前提。”關于适用範圍,該局将它限定為企業應當履行法定前置審批的經營項目(如食品、藥品、種子等),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項目(如金融、出版、通信等)除外。針對市場主體(如國有、集體、外商投資等類型的企業法人)設立的前置審批,亦不在适用範圍之内。但這種“适當分離”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離,沒有能夠真正解決企業法人設立登記和注銷登記中的一系列矛盾。因此,有必要将企業的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從實質及形式上進行分離。

必要性

一是有助于企業法人的設立登記。按照目前企業法人登記的操作程序,企業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屬同時取得,如果某企業已具備法人條件,但因其經營範圍中含有尚未審批的前置行政審批項目,該企業便無法申請企業登記注冊和取得法人資格。如果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實行分開登記,企業便可不受經營範圍的制約,先取得法人資格,從而借助企業法人這個載體,提高企業籌建的效率。

二是有助于企業向相關前置審批部門申請審批,同時有助于審批部門開展審批工作。在目前的前置行政審批中,申請人一般是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到有關部門申請審批或直接申請審批,但這時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不夠明确,審批部門在審批中是應當針對申請人(自然人或其他提出申請的法人、組織)還是針對該企業法人不便掌握。但如果申請人先取得法人資格,在申請審批時,就可以企業法人的名義進行請,從而有一個明确、合理、合法的主體,也便于有關審批部門認準主體,開展工作。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的執照後,隻是終結其經營資格,其法人資格仍然存續,可使其以法人身份對企業進行清算,主張債權,清償債務,從而能夠維護企業以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運行的安全。

四是和民法有關精神相符,即民事主體資格與民事行為能力不一定是同時取得,也不一定是同時消亡。好比一個自然人,從其出生起,便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在其18歲以前(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除外),還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照企業法人,在取得法人資格後,就等同于自然人的出生,也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在取得經營資格之前,就等同于自然人未滿18歲,還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階段,不能從事經營活動。在這一點上,同樣作為民事主體之一的企業法人與自然人應該是相通的。

方式

一是實質上的分離。實行分離制後,在申請企業法人設立時,可先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此時,該企業便可享受法人的權利和承擔法人的義務(經營資格方面的除外)。在取得法人資格後,再申請經營資格。對經營範圍中沒有需要前置行政審批的項目的,也可同時申請兩種資格。企業因違法經營或未按照規定參加年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其執照時,第一步應當是取消其經營資格,并限期該法人企業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再辦理企業法人資格的注銷。

二是形式上的分離。實質上的分離必須有形式上的分離相配套。企業法人資格和經營資格分離後,現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應當分解為《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兩種證書,申辦人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核準,核發《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在具備經營資格後(主要是取得前置審批文件),再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企業法人執照時,首先應當吊銷其《營業執照》,在其清算結束後,再由企業辦理《企業法人資格證書》的注銷。拒不辦理注銷的,再按一定程序吊銷其《企業法人資格證書》。

具體操作

(一)《企業法人資格證書》的效力問題

企業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後,該企業法人即告成立,即可享受法人可以享受的權利(經營活動除外),并承擔法人應當承擔的義務。如:可以法人的名義辦理各種經營範圍中涉及的前置許可、建設廠房、購買設備、征用土地、招募員工等等,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企業因違法經營或未按照規定參加年檢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後,該企業必須立即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在未注銷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吊銷《企業法人資格證書》之前,證明該企業的法人資格仍然存續,便于企業辦理清算等後續事宜。《企業法人資格證書》被注銷或被吊銷後,證明該企業法人的真正終結。

(二)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條件

核發《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應把握的條件可完全參照現行的《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即:要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資本(金)、人員、章程、組織機構、場所、必要的生産經營條件等。核發《營業執照》的條件相對就比較簡單,隻要其持有《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并取得了有關前置審批文件,即可根據企業的申請依法核發《營業執照》。

(三)《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内容

《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可在現有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基礎上保留注冊号、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濟性質)、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核準日期等内容;《營業執照》内容應當包括:執照編号、所屬企業法人名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經營範圍及方式、發照機關、發照日期等内容。将《營業執照》中的企業法人名稱與經營單位名稱分開,是因為一個企業法人可設立多個經營單位,每個經營單位互相之間名稱應當有區别,而且經營單位名稱前應當冠所屬企業法人名稱。這樣也就引出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制度改革的問題。如果實行分離制度,一般的企業法人在設立多個經營單位(門市部)時,便不稱為增設分支機構,而是稱為增設經營單位。對于全國性的或其他大型的企業法人,為便于管理,可以采取設立多級法人的方式辦理。如果該企業法人隻設立了一個經營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單位名稱可以在冠法人名稱後綴以“經營部”等字樣。

(四)年檢問題

關于企業年檢的性質,《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年度檢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企業進行檢查,确認企業繼續經營資格的法定制度”。因此,年檢的重點是确認企業繼續經營的資格。所以在實行分離制後,對企業進行年檢時,企業人隻需提供《營業執照》及其他相關資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核準通過年檢後,在其《營業執照》上粘貼年檢标識,企業可不提供《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或者僅提供其複印件。

(五)證照的懸挂

按現行規定,企業應當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懸挂在企業住所(主要辦事場所或主要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而在實際情況當中,企業法人往往是住所(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并不在同一地點,使企業不知該将執照挂在何處為好,同時也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帶來不便。兩證分離後,企業法人應當将《企業法人資格證書》懸挂在其住所(辦公場所),《營業執照》應當懸挂在經營場所。如住所(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在一起,兩證應當一并懸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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