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商

鹽商

具有壟斷食鹽運銷經營特權的食鹽專賣商人
清初鹽法沿襲明制,基本上實行封建的引岸制度。鹽商運銷食鹽,必須向鹽運使衙門交納鹽課銀,領取鹽引(運銷食鹽的憑證),然後才可以到指定的産鹽地區向竈戶買鹽,販往指定的行鹽地區銷售。但領取鹽引則須憑引窩(又稱窩根、根窩),即證明擁有運銷食鹽特權的憑據。鹽商為了得到這種特權,須向政府主管部門認窩。認窩時,要交納巨額銀兩。握有引窩的鹽商就有了世襲的運銷食鹽的特權。
    中文名:鹽商 外文名: 定義: 存在時代:清代 專賣商人:具有壟斷食鹽運銷經營特權 分類:窩商、運商、場商、總商等

簡介

鹽商:清政府特許的具有壟斷食鹽運銷經營特權的食鹽專賣商人。他們借此特權而攫取巨額的商業壟斷利潤,成為清代顯赫一時的豪商巨賈。

分類

清代鹽商主要有窩商、運商、場商、總商等名目。他們在食鹽流通過程中具有不同的職能,其中以總商的勢力為最大。

窩商

亦稱業商。清初,無窩商、運商之分。有引窩的鹽商都是自己運銷食鹽。以後,有引窩的鹽商,因資本短缺,無力販運,遂将引窩祖予無窩之商運銷食鹽,便有了窩商、運商之分。窩商并不經營鹽業,而靠壟斷引窩,坐收巨利。

運商

亦稱租商。運商認引販鹽,先向窩商租取引窩,繳付“窩價”。然後,赴鹽運使衙門納課請引,憑鹽引到指定産鹽區向場商買進食鹽,販往指定的銷鹽區(即“引岸”)銷售。運商在食鹽流通過程中起着食鹽産地與銷售地之間的橋梁作用。

場商

是在指定的鹽場向竈戶收購食鹽轉賣給運商的中間商人。場商具有收購鹽場全部産鹽的壟斷特權,并采取不等價交換的手法,殘酷剝削食鹽生産者而攫取商業利潤。

總商

又名商總。清政府鹽運使衙門在運商中選擇家道殷實、資本雄厚者指名為總商。其主要任務是為鹽運使衙門向鹽商征收鹽課。總商經濟勢力雄厚,與官府的關系最為密切,是鹽商中的巨頭。

利潤

鹽商壟斷了全國食鹽流通的全過程,肆意壓低買價,擡高賣價,剝削竈戶和消費者,獲取巨額的商業壟斷利潤。他們大多生活奢侈,尤以揚州的兩淮鹽商為甚。為了得到引窩,商人又必須事先“認窩”,也就是交納巨額銀兩取得官府授予的壟斷經營權。“綱商引岸”制度使鹽商基本上壟斷了全國的食鹽銷售,因此他們可以任意壓低買價,擡高賣價,獲取巨額利潤。

與官府的關系

鹽商與朝廷及各級官府的關系十分密切。乾隆帝(清高宗弘曆)屢次南巡時,長蘆、兩淮等地鹽商承辦差務,供億浩繁,以博乾隆帝的歡心。此外,康幹以來,清政府每遇重大軍需、慶典、赈務、工程之時,鹽商往往踴躍捐輸巨額銀兩,多則數百萬,少亦數十萬。幹嘉年間,各地鹽商報效捐輸軍需就達白銀三千萬兩之巨,其中兩淮鹽商為支持清政府鎮壓川楚白蓮教起義,從嘉慶四年(1799)到八年的短短四年之間,連續六次捐輸,共達白銀五百五十萬兩。

對鹽商的報效捐輸,清政府在政治上獎給職銜,使其本身官僚化;在經濟上給予優恤,初則準其“加價”(提高官定售鹽價格),繼則準其“加耗”(增加每引捆鹽斤數),甚至豁免積欠鹽稅。此外,遇到鹽商缺乏資本,清政府又借給帑金,俾資周轉,謂之“帑本”;鹽商每年交納息銀,謂之“帑利”。鹽商和政府之間這些政治和經濟的聯系,說明清代鹽商是為封建政治、經濟服務的商人資本集團。同時,鹽商又将其所獲的商業壟斷利潤購置土地,把這種利潤轉化為封建土地所有權,使其本身封建地主化。

幹嘉以來,鹽商報效捐輸漸多,又要支付清政府的“帑息”,加之官吏的勒索和本身的奢侈生活消費,便日漸陷入外腴中瘠,入不敷出的困境。鹽商為了克服深重的危機,不斷擡高鹽價,加緊對消費者的搜刮,貧苦百姓至于淡食,引起民怨鼎沸。結果私鹽因官鹽價高而盛行暢銷,官鹽壅積滞銷,鹽課欠額日多,直接影響清政府的财政收入。

清政府為了增加鹽課收入,對鹽法進行改革。道光十二年(1832)兩江總督陶澍改淮北引鹽為票鹽,三十年,兩江總督陸建瀛又行票鹽于淮南。以後,票鹽法又逐漸推行于福建、兩浙、長蘆。在票鹽法施行中,取消了引窩,無論官紳商民,隻要納稅之後皆可承運,并且在銷售區域之内,無論何縣,都可随便銷售。

同治五年(1866),兩江總督李鴻章為湊集軍費,責令票商捐款,并且準其作為世業,以後不再招新商。從此以後,鹽商仍是獲有世襲壟斷特權的專賣商人。辛亥革命以後,清政府被推翻,但鹽商仍作為專賣商人而沿襲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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