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促銷手段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提供獎勵(包括金錢、實物、附加服務等)為名,實際上采取欺騙或者其他不當手段損害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号令。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争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僞造産地名稱等。[1]
    中文名: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外文名: 别名: 性質:促銷手段 特點:有效 時間:1993年12月9日

分類

有獎銷售是一種有效的促銷手段,其方式大緻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另一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而僅僅對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破壞競争規則的有獎銷售加以禁止。

法律法規

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9日《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争行為的若幹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内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将設有中獎标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将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标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經營者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商品或積壓滞銷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處罰措施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有關機構、團體經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彩票發售活動不适用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3條和國家工商局第19号令。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如欺騙性有獎銷售或巨獎銷售。(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于争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争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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