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n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n
(2)提高土地利用率;n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n
(4)保護和改善生态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n
(5)占用耕地與開發複墾耕地相平衡。n
2、在2009年1月國土資源部會議審議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規劃内容、審查和報批等項作出明确規定。n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号)n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n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衆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詳細介紹
概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在各級行政區域内,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後一段時期内(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和第三章的規定,我國從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到省、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别由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天誠國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是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一項基本手段。
所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從全局的和長遠的利益出發,以區域内全部土地為對象,對土地利用、開發、整治、保護等方面所作的統籌安排。
圈内: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大多數建設項目必須使用圈内土地。
圈外: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軍事項目可以使用圈外土地。
審批權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①省級、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審批;②除此之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其中,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政府授權設區市的市政府批準。
③浙江省省級及杭州市、甯波市、台州市等長三角城市均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市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準(報批土地占用基本農田的鄉鎮規劃報省批準,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報本級地級市批準);④設區的城市郊區的鄉鎮(包括街道辦事處、農場)、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省政府确定的中心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省的批準,其他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局部修改
局部修改規劃必須符合以下條件:A、國務院和省政府已批準行政區劃調整的;B、國家和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及國家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基本農田的;C、國防、交通、水利、能源、通訊、環保、城市和省級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和省級農業龍頭企業擴大農副産品出口加工、重大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用地不涉及基本農田,但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D、建設項目已列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指标已預留,但由于選址未确定、沒有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或已落實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但實際位置需作調整的。
E、建設項目符合符合規劃建設占用耕地機動指标條件的;F、建設項目用地符合國家供地政策(與産業政策基本相符),全部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非耕地的;G、對市、縣(市、區)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城鎮建設項目,确實無法在現行規劃确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内安排,在縣(市、區)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完成後,可以申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一般一年隻能提一至兩個項目,項目類型沒有限制);H、國家和省重大基礎建設的拆遷安置、搶險避災安置和下山脫貧安置用地,确定無法在現行規劃确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内安排的(先用後批)。
規劃組成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總規模、土地整理複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分區、建設用地管制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适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内容。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的内容
1.是否充分體現耕地總量動态平衡,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社會經濟生态綜合效益的要求。
2.上級規劃下達的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落實。
3.各類用地協調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結果調整依據是否充分,調控措施是否可行。
4.土地利用分區是否科學,合理。
5.非農建設用地指标分解與各類非農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否緊密銜接,控制到位。
6.耕地占蔔平衡挂鈎措施是否得到落實。
7.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8.規劃圖内容是否全面,編繪方法是否正确,圖面是否清晰。
9采用基礎資料是否準确,可靠。
規劃目标
1)總目标
區域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即三個效益的統一。
2)具體目标
是總體目标下的子目标,是總目标的具體體現。
規劃内容
1.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2.土地供給量預測
3.土地需求量預測
4.确定規劃目标和任務
5.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
6.土地利用分區
7.确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規劃任務
①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是土地利用宏觀管理體系的重要基礎,是土地利用宏觀控制的組要依據。
②土地利用的合理組織: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時空上對各類用地進行合理布局,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引導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以保證充分、合理、科學、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防止對土地資源的盲目開發。
③土地利用的規範監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随意變更規劃方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監督各部門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