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的改革
2016年5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産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 中文名:鹽業體制改革方案
  • 外文名:
  • 别名:
  • 印發機構:國務院
  • 通知内容: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
  • 發布時間:2016年5月

發布方案

2016年5月,國務院關于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産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中國鹽業總公司就表示,将充分利用資本市場,加快優質資産證券化步伐,為中鹽在鹽行業的重組與擴張提供支撐。

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以确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依法治鹽,創新管理方式,健全食鹽儲備,嚴格市場監管,建立公平競争、監管到位的市場環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競争力的企業,逐步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

基本原則

突出食鹽安全。完善食鹽監管機制,加強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體系建設,健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拓寬碘鹽供應渠道,保障食鹽質量,實現科學補碘。

釋放市場活力。取消食鹽産銷區域限制,改革食鹽定價機制和工業鹽管理,鼓勵企業自主經營、産銷一體,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不斷做優做強,為行業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注重統籌兼顧。把确保用鹽安全和激發市場活力有機結合,統籌協調各項改革措施,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工作指導和效果評估,确保改革穩妥推進。

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标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職責,創新管理方式,實施依法治理。

強化監管

1、完善食鹽定點生産制度。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産企業,确保企業數量隻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産與批發企業産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産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産企業進行合作。

2、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産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3、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食鹽專營工作。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将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

推進綜合改革

1、改革食鹽生産批發區域限制。取消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隻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産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确定生産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産銷一體,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取消食鹽批發企業隻能在指定範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内開展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2、改革食鹽政府定價機制。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産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3、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堿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産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産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并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工業鹽生産企業應當建立、保存完整的生産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産企業提高産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産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産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4、改革食鹽儲備體系。建立由政府儲備和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組成的全社會食鹽儲備體系,确保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發生時食鹽和原碘的安全供應。各省(區、市)根據本地食鹽供需情況建立政府食鹽儲備,儲備量不得低于本省(區、市)1個月食鹽消費量,可以依托現有食鹽批發企業倉儲能力,也可以選擇具備條件的食鹽生産企業實施動态儲備,本級财政預算應安排資金對食鹽儲備給予貸款貼息、管理費支出等支持。

加大對儲備補貼資金的審計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标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鼓勵企業在供求關系穩定或産能大于需求時,在最低庫存基礎上建立成本自擔的社會責任儲備。原碘供應按照現行方式管理,中央财政對原碘采購及碘添加劑生産、供應給予适當支持。

加強制度建設

1、嚴格規範食鹽生産批發企業資質。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綜合考慮技術水平、衛生保障條件等因素,制定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産、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審核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并在指定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2、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産、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地方政府指定網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對拟進入食鹽生産、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準入前公示有關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信息。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3、加強科學補碘工作。充分發揮食鹽生産、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确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衆的科學補碘意識。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制定食鹽加碘标準;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态監控,适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并建立與社會救助标準、物價挂鈎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标準。

4、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并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采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确保食鹽市場穩定。

5、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有關要求,加快國有鹽業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轉換經營機制,盤活企業資産,增強生機和活力。鼓勵食鹽生産、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财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

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争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将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曆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統籌考慮,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并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産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産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強化組織領導

1、完善鹽業法律法規體系。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政府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廢建議,推動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促進鹽業健康發展。

2、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産及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幹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産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産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範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3、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确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碘鹽供應财政補貼等工作,全面落實改革各項任務。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并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确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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