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請求權

排除妨害請求權

民事權利種類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複圓滿狀态。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将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态。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隻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 中文名:排除妨害請求權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所屬範圍:物權法
  • 規定的法律:《民法典》
  • 對象:公民
  • 類别:權利

法律規定

2007年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一般認為此條規定的即為妨害排除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在适用該條文時,首先需要對妨害作出明确的認定,隻有确實構成對相對人物權的妨害時,才能通過适用第三十五條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

所謂妨害,本質特征在于其非占有性、非過錯性、持續性和現實性。妨害不以占有為要件,隻要造成了妨害物權圓滿的狀态即可;妨害也不要求妨害人有過錯,以此與損害區别開來;妨害必須是持續的,如果妨害已經結束則無适用的意義;最後,妨害必須是現實的,對于可能的妨害則應适用妨害防止請求權。另外,相對人沒有容忍義務,如相對人負有容忍義務,則應排除其要求行為人排除妨害的适用。

基本内容

排除妨害請求權是公民生活中一條重要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當的行為,或者以無權施加的設施對權利人的物或物權造成侵害或妨礙,現實地阻礙了特定物的權利人行使權利。排除妨害請求的目的是消除對物權的障礙或侵害,使物權恢複圓滿狀态。

危險是指相對人對已知物将來必然造成妨害或損害的行為或者設施狀态。危險是可以合理預見而不是主觀臆測的。

遭受的危險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權利人對現時妨害人行使請求權的前提。就是說這種妨害或危險應當是持續存在的。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人請求消除危險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隻需要證明其享有物權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險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險的費用由形成危險或妨害的相對人承擔。本條不受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物權法》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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