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種情形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産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挂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緻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别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産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産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産品緻人損害的,由産品的生産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緻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
類型
(一)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隻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二)雇傭活動或雇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内的生産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内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緻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緻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三)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緻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确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四)産品缺陷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産品生産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将産品投人流通的;
(2)産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産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産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産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五)高度危險作業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六)道路交通事故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财産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七)污染環境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緻人損害的免責事由有三: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
(2)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
(3)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
(八)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該侵權行為的構成應具備的要件有:
(1)施工工作應是在公共場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場所進行。
(2)施工人未設置明顯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3)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4)施工人有過錯。
(5)有因果關系。
(九)建築物等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緻人損害的。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2)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緻人損害的。
(3)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緻人損害的。
(十)飼養的動物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緻害動物飼養、管理人的兩種免責事由:
(1)因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2)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十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适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十二)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緻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第三人侵權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内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将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21-127、第133條,一共規定了8類特殊侵權行為。其主要内容及歸責原則可以分為:
1、職務侵權責任。即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
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賠償義務人或直接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為構成要件。
2、産品質量責任。即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受害者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3、高度危險作業責任。即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免責事由有一種,即受害人故意。如果作業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4、污染環境責任。即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該責任訴訟時效為3年。
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免責事由有三種,
(1)發生不可抗力并經污染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損害發生。
(2)受害人過錯(故意或重大過失)。
(3)第三人過錯。
5、地面施工責任。即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适用過錯推定原則。
若施工人能有效證明自己已盡法定警示義務(設置明顯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着施工人主觀上無過錯,免除責任。否則,推定為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6、物件緻人損害責任。即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挂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适用過錯推定原則。
若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他有過錯。反過來,當受害人請求賠償時,隻需證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損害的事實,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對這些物件存在支配關系,無需證明所有人管理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7、飼養動物侵權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n
免責事由有二種:
(1)受害人過錯。
(2)第三人過錯。
8、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若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可适當減輕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