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産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産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産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