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撥機制

回撥機制

按照預先公布的規則調整發行數量的方法
回撥機制指在同一次發行中采取網下配售和上網發行時,先初始設定不同發行方式下的發行數量,然後根據認購結果,按照預先公布的規則在兩者之間适當調整發行數量。回撥機制主要适用在發行人的發行量在8000萬股以下又堅持使用法人配售發行方式的情況下。
    中文名:回撥機制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采取:網下配售和上網發行 按照:預先公布的規則 适用:在發行人的發行量在8000萬股

應用

回撥機制主要适用在發行人的發行量在8000萬股以下又堅持使用法人配售發行方式的情況下。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招股意向書中,規定拟向法人配售的比例,同時規定當一般投資者上網申購的超額認購倍數達到不同倍數時對法人投資者和對一般投資者相應的股票分配量。對法人投資者的配售量最低可調減至0股。對于一般投資者上網申購超額認購倍數及股票分配比例,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充分分析市場情況的基礎上确定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常見的回撥機制

基本公開認購至少總發行量的10%

15倍-50倍至少總發行量的30%

50倍-100倍至少總發行量的40%

100倍以上至少總發行量的50%

增發的回撥機制

根據增發新股網上發售的原則,經過網上詢價确定發行價格後,對所有符合條件的申購人發售股票作如下順序的排列:老股東、機構投資者、社會公衆,即在出現申購不足的情況時,網下申購不足的回撥網上,網上老股東申購不足回撥社會公衆者的順序,就是增發新股的“回撥機制”。增發新股的“回撥”一般是在申購不足的情況下采取的措施。

法人配售發行方式指引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确定發行量和發行底價,通過向法人投資者詢價,并根據法人投資者的預約申購情況确定最終發行價格,以同一價格向法人投資者配售和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

二、發行量在8000萬股以下的,在目前市場條件下,原則上不建議使用該發行方式。若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堅持使用該方式發行,則應當采取“回撥機制”,即根據一般投資者的超額認購倍數,确定對法人的配售量。

三、發行量在8000萬股以上的,對法人的配售比例原則上不應超過發行量的50%。發行量在20000萬股以上的,可根據市場情況适當提高對法人配售的比例。

四、發行人可參與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但不應參與對一般法人投資者的選擇。主承銷商根據公開募集文件中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方法,确定一般法人投資者。

五、發行人在招股意向書中必須細化和明确戰略投資者的定義,使之充分體現出戰略投資的意義。戰略投資者的家數原則上不超過2家,特大型公司發行時,可适當增加戰略投資者的家數。

六、戰略投資者的持股時間不少于6個月。發行人應保證使其股票發行1年後,可随時流通的股票不少于公司總股本的25%,總股本在4億股以上的不少于15%。

七、中國證券協會内部設立“法人配售審核小組”,負責對法人配售對象的資格審查。

八、主承銷商内部應有專人負責組織法人配售發行工作。主承銷商應将其名單報“法人配售審核小組”及中國證監會備案。

九、發行前,發行人應将可能成為其戰略投資者的法人單位的具體情況報“法人配售審核小組”審查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發行前,發行人的全體董事和主承銷商配售負責人分别簽署承諾書。發行人的全體董事保證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不存在違法行為和黑箱操作;主承銷商保證對配售對象的選擇和整個配售過程不存在違法行為和黑箱操作。

十一、法人配售過程應有公證機構人員在場,并由公證機構人員對配售過程的公正性出據公證文書。

十二、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在法人配售結果公告前,将法人投資者的申購數量、申購家數、申購價格的具體分布情況報“法人配售審核小組”審查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三、在法人配售結果公告中,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詳細披露法人投資者的申購情況及戰略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的關系,具體解釋價格确定過程和依據。

十四、證券投資基金可以比照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參加預約申購。已獲配的法人投資者和證券投資基金不得同時參加上網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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