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協議

回購協議

交易協議
回購協議(repurchase agreement)也稱再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産時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協議期滿時,再以即時可用資金作相反交易。在形式上表現為附有條件的證券買賣。回購協議從即時資金供給者的角度來看又稱為"反回購協議"。
    中文名:回購協議 外文名:repurchase agreement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類型: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産時簽訂協議 分類:國債回購交易、債券回購交易、證券回購交易、質押式回購等

概述

回購協議也稱再回購協議,指的是商業銀行在出售證券等金融資産時簽訂協議,約定在一定期限後按原定價格或約定價格購回所賣證券,以獲得即時可用資金;協議期滿時,再以即時可用資金作相反交易。回購協議相對于即時資金供給者的角度又稱為反回購協議。同時基金會将部分資金配置在短期回購協議,以保持基金有适當的流動性和收益。

回購協議中的金融資産主要是證券。在發達國家,隻要資金供應者接受,任何資産都可搞回購交易。而我國的回購協議則嚴格限制于國債。

由于回購協議的交易雙方都存在一些風險,因此交易通常在相互高度信任的機構間進行,并且期限一般很短。為防止其他風險,協議中可寫明提供資金的數量同提供的證券市場價值之間保留一個差額——保證金。

回購協議最常見的交易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證券的賣出與購回采用相同的價格,協議到期時以約定的收益率在本金外再支付費用;另一種是購回證券時的價格高于賣出時的價格,其差額就是即時資金提供者的合理收益率。

由于商業銀行通過回購協議而融通到的資金可以不提繳存款準備金,從而有利于借款實際成本的減少;同時,與其他借款相比,回購協議又是一種最容易确定和控制期限的短期借款;回購協議作為一種金融工具,又有利于商業銀行更好地滲透到貨币市場的各個領域。

回購協議是由借貸雙方鑒定協議,規定借款方通過向貸款方暫時售出一筆特定的金融資産而換取相應的即時可用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後按預定價格購回這筆 金融資産的安排。其中的回購價格為售價另加利息,這樣就在事實上償付融資本息。

回購協議實質上是一種短期抵押融資方式,那筆被借款方先售出後又購回的金融資産即是融資抵押品或擔保品。

回購協議分為債券回購和股票回購兩種。兩種形式都是融資的手段,而且一貫都被認為是比較安全且回報高而快的方式。

回購協議有兩種:一種是正回購協議,是指在出售證券的同時,和證券的購買商簽訂協議,協議在一定得期限後按照約定價格回購所出售的證券,從而及時獲取資金的行為;

另一種是逆回購協議(Reverse Repurchase Agreement),是指買入證券一方同意按照約定期限和價格再賣出證券的協議。

回購協議的期限一般很短,最常見的是隔夜拆借,但也有期限長的。此外,還有一種“連續合同”的形式,這種形式的回購協議沒有固定期限,隻在雙方都沒有表示終止的意圖時,合同每天自動展期,直至一方提出終止為止。

特點

回購協議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①将資金的收益與流動性融為一體,增大了投資者的興趣。投資者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安排,與借款者簽訂“隔日”或“連續合同”的回購協議,在保證資金可以随時收回移作他用的前提下,增加資金的收益。

②增強了長期債券的變現性,避免了證券持有者因出售長期資産以變現而可能帶來的損失。

③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回購協議一般期限較短,并且又有100%的債券作抵押,所以投資者可以根據資金市場行情變化,及時抽回資金,避免長期投資的風險。

④較長期的回購協議可以用來套利。如銀行以較低的利率用回購協議的方式取得資金,再以較高利率貸出,可以獲得利差。

在美國,回購協議市場的利率一般以聯邦儲備資金拆借市場的利率為基準,但經常會略低一些。回購協議作為重要的短期資金融通方式,已越來越受到重視。

借款原因

首先,回購協議借款是銀行推行負債儲備管理的有利工具之一,尤其是大銀行喜好用回購協議調整儲備金頭寸。

第二,回購協議所獲借款無需提交儲備金,這就降低了回購協議借款的實際成本。

第三,由于回購協議下有政府債券等金融資産作擔保,資金需求銀行所付的利息稍低于同業拆借利率。

第四,回購協議的期限彈性佳。回購協議的期限雖多為一個營業日,但也有長達幾個月的,而且雙方可簽訂連續合同。在協議不産生異議的情況下,協議可自動展期。因此,回購協議為商業銀行提供了一種比其他可控制負債工具更容易确定期限的工具。

意義

1、回購協議交易有助于降低交易者的市場風險。

2、發展回購協議市場有助于推動銀行同業拆借行為規範化。

3、發展回購協議有助于擴大國債交易規模。

4、發展回購協議市場有助于幫助中央銀行順利的推出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5、回購協議有助于降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拓展經營範圍,增強市場競争能力和經營穩定性。

美國市場

1969年,美國聯邦政府在法律中明确規定:銀行運用政府債券進行回購協議形成的資金來源,可以不受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限制。這進一步推動了銀行踴躍參與回購協議交易,并将回購協議的内容主要集中到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身上。從60年代開始,當通貨膨脹的陰雲開始籠罩着整個西方世界時,回購協議市場卻迎來了意想不到的黃金時期。随着市場利率的高漲,大多數西方公司的财務主管們急于為手中掌握的短期資金,尋找妥當的投資場所。企業的積極參回購協議市場帶來了大批投資者。

除了企業和商業銀行以外,美國各級地方政府也成為了回購協議市場的受益者和積極倡導者。因為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美國各級地方政府的閑置資金必須投資于政府債券或者以銀行存款的形式持有,并且要保證資金的完整性。在以前,這極大地限制了地方政府在财務上的靈活性。回購協議市場正好提供了既投資于政府債券,又有還款保障的投資渠道。因此政府成為該市場的積極參與者,也就不足為奇了。

目前,美國的回購協議市場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回購協議市場。早在90年代初,隔夜回購協議的日交易量就已經遠遠超過了100億美元。擁有數千億美元短期資金的共同基金是這個市場上的最大投資者。對他們來說,一家投資基金的經理每天通過同一個經紀人做幾億美元的回購協議交易,已是司空見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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