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收入比

房價收入比

住房價格與家庭年收入之比
所謂房價收入比,是指住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以北京為例:2009年一套4環以内普通兩居室新房80平米,按單價2萬5千元計算,平均200萬左右;若以工作五年的中産階級家庭為單位買房,假設夫婦月工資為6000元,則家庭月收入達到12000元,年收入為14.4萬元。這樣房價收入比則為13.9,偏離了合理的房價收入比(标準為4到6之間)。
    中文名:房價收入比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英文名:Housing Price-to-Income Ratio 算 法:每戶住房總價÷每戶家庭年總收入 釋 義:房價格與城市居民家庭年收入之比 合适收入:國内流行的3至6倍的說法

概述

所謂房價收入比,簡單說,就是一戶普通家庭的年收入和一套商品房的比值。一般來說,計算公式是: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價×城鎮家庭戶均住房面積)/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若以工作五年的中産階級家庭為單位買房,假設夫婦月工資為2000元,則家庭月收入達到4000元,年收入為4.8萬元。這樣房價收入比則為40,是美國的四倍(房價比10),嚴重偏離合理的房價收入比。一般認為,合理的房價收入比的取值範圍為4-6,若計算出的房價收入比高于這一範圍,則認為其房價偏高,房地産可能存在泡沫,高出越多,則存在泡沫的可能性越大,泡沫也就越大。

國際上通用的房價收入比的計算方式,是以住宅套價的中值,除以家庭年收入的中值。

家庭年收入則是指全部家庭成員的年度稅前收入,通常包括夫婦二人。家庭年收入同樣取中值。在發達國家,統計家庭年收入隻要看納稅記錄就很清楚,但在中國情況要複雜得多。

按照國際慣例,目前比較通行的說法認為,房價收入比在3-6倍之間為合理區間,如考慮住房貸款因素,住房消費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應低于30%。

我國各個城市的房價收入比是不平衡的,中小城市的房價收入比多在六倍以上,屬于房價過高的範疇,據調查,全國大部分大中城市房價收入比超過6倍,其中北京、沈陽、貴陽、南京、廣州、大連和西安的比率都超過了20甚至更高。

房價收入比是一個有嚴格内涵的概念,具體應用時要注意其到底是什麼情況下的房價收入比。在西方,房價收入比有新建住宅的(新房交易)、也有舊有住宅的(二手房交易),所選取的房價是中位數價格,家庭收入是中位數收入。由于中國的住宅是按照平方米價格交易而不是按照套來交易,又由于納入中國家庭收入統計的收入隻是全部家庭收入中的一部分,因此即使是北京市這樣相對發達的城市,其房價收入比的計算結果也存在很大差異,更為橫向比較帶來了困難。

計算

一個國家的平均房價收入比通常用家庭年平均總收入與一套房屋的平均價格之比來計算,即:房價收入比=每戶住房總價÷每戶家庭年總收入,其中,每戶住房總價和每戶家庭年總收入的計算公式分别如下:

每戶住房總價=人均住房面積×每戶家庭平均人口數×單位面積住宅平均銷售價格每戶家庭年總收入=每戶家庭平均人口數×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

關系

房價收入比又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指标,隻能大緻描述一個城市的家庭收入與房價之間的關系,通過不同年份的房價收入比,就可以看出這個城市居民購買住宅的支付能力是提高了還是下降了(北京近年的房價收入比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很難說明房價收入比高了人們就不買住宅、或房價收入比低了人們就都去購買住宅,因為這裡還有一個購房消費(或投資)傾向問題,也就是說居民家庭願意拿出多少比例的家庭收入去用于購房支出,而影響居民消費(或投資)傾向的因素就太多太複雜了。也就是說,當房價收入比下降時,如果居民不願意花錢去買住宅,仍然可以簡單地歸結為“房價高”,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合适收入

國内目前流行的3至6倍的說法,據考證是20世紀90年代初世界銀行專家黑馬先生(AndrewHamer)在進行中國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時,提出的一個世界銀行認為“比較理想”的比例,哪知道這個比例對中國産生了這麼大的影響。

但實際上,不同國家的房價收入比離散程度相當大,根據聯合國等機構公布的有關數據,不同國家的房價收入比一般在1-30倍之間,如果按照城市進行統計,則離散程度更大,其中,房價收入比的均值大概在8.4倍。而根據Numbeo世界城市數據庫的數據,世界上362個主要城市的房價收入比的中位數為8.2倍

如上所寫,98年到02年的現狀是政府控制廉租房與經濟适用房,其比率占到總體供房的90%,03年開始政策改變,經濟适用房商品化,導緻土地供給賣給開發商,也就是地價一年瘋漲一年勝一年,地方政府從中保八八年,如09年廈門調查房價收入比就高達14倍,北京等就不說,同比美國的3.9倍,你就知道我們是處于一個什麼社會。

房價收入比的合理性與房屋實用壽命、房屋功能效用、收入的變化狀态、國家的特殊國情相關。(如房價收入比超過房屋壽命是警示房價收入比不合理,反映市場的畸形和失衡或因為特殊原因制約)。

消費形式

目前人們評論房價收入比高低,無非是希望人們都能買得起房。實際上,房價收入比在2~3倍的一些西歐、北歐國家,其住房自有化率隻在30%左右(如瑞士、德國瑞、瑞典)。而房價收入比很高、達到25~30倍的東歐國家,其住房自有化率卻高達90%以上(如匈牙利、保加利亞)。日本的房價收入比連續多年下降、美國的房價收入比也處在“合理”的水平,但其住房自有化率多年保持基本穩定,沒有太大的變化(東京低于50%、美國為68%左右)。

房價收入比受政府住房政策、住宅産業政策和土地使用政策的影響和調控。中國目前具有社會轉型、經濟轉軌時期的特點,其房價收入比和住房自有化率帶有東歐國家的特點,因為住宅價格很快市場化了,但居民家庭的收入卻要逐步市場化,即便是當前的住房自有化率比較高,也是原公有住房短期内轉化的結果。西方國家的經驗告訴了我們一個并不深奧的道理,買房和租房,都是住房消費的形式,為什麼一定要買房住才“正确”呢?中國在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了把住房作為消費品推向市場,采取了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這無疑是非常正确的。但公有住房出售基本結束後,是否就應該還住房消費以本來面目了呢?我認為是時候了,買房住和租房住都是住房消費的合理形式,并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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