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性

婚外性

违法行为
婚外性行为,是指已婚者在婚姻之外与他人(已婚或未婚)发生关系的两性关系。[1]通常是与婚外情相伴产生的,被认为是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它是一种恢复中世纪“通奸法”的倒退。婚外性行为是由个人内在的因素、社会规范的因素以及社会变迁的因素等互动组合而成的。
  • 中文名:婚外性
  • 外文名:Extramarital sex
  • 别名:
  • 通常:婚外情相伴
  • 性质: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
  • 倒退:恢复中世纪“通奸法”

发展

婚外性行为一向被认为是比较严重的越轨行为,然而,中国古代各朝对于婚外性行为的看法大相径庭,如 唐代并不视婚外恋为越轨,相反,更多的人将 婚外恋看作一种风尚。宋明之后,婚外性行为就被视为异端行为并加以禁止。人们开始将婚外性行为称为“通奸”,并对“犯科”的男女施以重刑。近20年来,“婚外性行为”又成为触动中国人敏感神经的词语,并且被一些人贴上了“人性”、“自由”、“权利”等漂亮标签。

产生根源

对于婚外性的原因,各方学者的观点不一,笔者倾向于认为婚外性行为是以下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很多人不再心中有愧

美国学者 马尔库塞认为,文明的进步与负罪感的增强有关,他提出“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由负罪感的增强而导致的幸福丧失”。然而,这一理论在中国似乎不那么成立了,很多中国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基本不会产生负罪感。这是因为中西文化之间的一个重要差别:信仰。因为这里面有一种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纯粹世俗的、不成文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些社会规范有些演变成法律,有些没有,但是这些规范都被人们从内心中服从着。

人言可畏渐渐失灵

社会学家认为,历史上的非道德主义往往出现在社会结构大动荡的时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尚未完整地确立其自身形态。一元化价值模式瓦解,社会结构处于高度的分化与整合过程中,社会结构中缺乏传统主体文化价值的有力支撑,必然会导致人的行为无序与道德滑坡。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封闭的流动性非常差的小农社会,一个人一旦做出诸如婚外性行为的越轨之举,那么他所生活的村庄或社区里的人都会知道,通常情况下他会受到当地族规或村规的严惩。即使能躲过惩罚,也必将导致他社会地位的下降,而且他也会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

危害性

婚外 性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是参与婚外性行为的双方,而间接受害者是他们的配偶和子女。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他们有婚外性行为之后,都会有一定程度的犯罪感,认为对不起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女,又担心事情败露,整日忧心忡忡,处于短暂的快乐和长久的恐惧之中。

男性

事业成功的男性,有婚外性行为后容易贪图安乐、不思进取,而万一事情败露,往往是 身败名裂,前程尽毁。他们在妻子与情妇之间疲于奔命,身体不适、力不从心。他将面对家庭、社会和情妇三方面的压力,此时婚外性行为的乐趣早已化为烦恼,令其痛不欲生,无论是狠心丢下妻子与子女,还是舍弃情妇,内疚感将伴随着他,永不消失。

女性

女性如果未婚就成为第三者,起初往往 心安理得,她们可以放弃做正式妻子的要求、不求名份、甘心暗中相爱、与人分享同一男人。但日子久了,她们就会发生态度转变,首先是感到长期偷偷摸摸令人难以忍受,女人有个天性就是喜欢孩子,第三者很难有自己的孩子,这也会让她们向往不已。已婚妇女卷入婚外性行为结局往往更加悲惨,中国社会毕竟是一个传统的以男人为中心的男权社会,因此对女人生活作风的标准较高。

配偶

有婚外性行为者的配偶自然也是受害者,首先造成了家庭生活不和谐,其次是家庭破裂的危险。总而言之,婚外性行为是一种错误的生活方式,它与人与己弊多无利,且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人们应该对此提高认识,加强警惕。

法律调整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将“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确立为基本原则已成为共识,但其过于抽象,虽然确立了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却并没有相应的责任和救济制度与之配套;因而在如何调整婚外性关系的问题上,该原则并不能解决诸如“婚外性行为应如何定性”、“应当如何维护受害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建立何种责任机制”等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用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来惩治婚外性行为;一是通过设置“ 配偶权”、赋予受害方以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以至于在法律条款上是一片空白。婚姻家庭关系是私法关系,所以,对婚外性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以“将该行为界定为侵害 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并辅之以相应的责任机制”的方式进行。

采取措施

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释放”就表现在,对于婚外性行为并不能采取简单和粗暴的态度,既不能一味反对,更不能拼命推崇。婚外性行为是由个人内在的因素、社会规范的因素以及社会变迁的因素等互动组合而成的。只有我们真正地理解了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形成的条件、原因以及带来的后果,才能够真正地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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