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露内幕信息罪

泄露内幕信息罪

犯罪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 中文名:泄露内幕信息罪
  • 外文名:Crime of divulging inside information
  • 别名:
  • 类型:刑事犯罪
  • 法律:刑法

法律根源

建立一个公平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是企业筹集、利用社会资金或者进行套期保值,避免因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公民、法人的重要投资渠道。为了保证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保障每一个投资者都能够在一个公平的条件下参与证券、期货投资活动,证券、期货市场就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都会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损害,都必须予以制止,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期货交易过程中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都是严重违反“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都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极为不利。

构成要件

刑法将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如下构成条件:

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由于证券和期货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两罪中的知情人员的范围也有所不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要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根据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掌握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买入或者卖出有关证券或者期货,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的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于证券交易和期货交易不同,因此其内幕信息的范围也有所不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公司资产、债务方面的重大变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主要包括证监会等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等。泄露是指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内幕信息透露、提供给不应知道该信息的人,让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入或者卖出股票、或者进行期货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4.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及证券、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在一般情况下,“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对证券、期货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危害等情形。

内幕信息要素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知情人是指:涉及上述十个内幕信息之一的人员。

犯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

2、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行为人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以及通过内幕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的情况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如何认定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非罪nn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nn(二)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nn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知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将内幕信息非法泄露和公开的情形,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两者的差别在于:nn1、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该信息必然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价格;而后者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nn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不同。前者包括行为人不公开内幕信息而本人直接加以利用、或者将内幕信息公开建议别人加以利用从而本人间接参与两种情形;而后者包括三种情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克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n如果行为侵害的既属于内幕信息,又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构成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一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同时触犯了本法所规定的两个独立罪名,也即触犯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此时应以重罪论处。nn(三)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nn两罪存在着以下区别:nn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nn2、犯罪主体方面不同。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n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也就是说,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nn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nn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竞合的问题。例如,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泄露的内幕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此种情形应当按照比较重的那个罪名处罚。n

犯罪量刑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n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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