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

民间投资

民营企业的投资
民间投资,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经济学界相对主流的定义是:民间投资是根据投资项目资本总额构成中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性质对投资进行一种分类。民间投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公有制经济大一统局面被逐渐打破,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快速发展这一事实,可从语义上直观理解为“来自民间的投资”,它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属于投资来源或投资主体的概念划分,但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制度内涵的范畴。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把社会资源蕴藏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意义十分重大。
    中文名:民间投资 外文名:Private Investment 别名: 现状:目前经济学界尚无统一定义 学科:经济学 分类:投资方式

概念

民间投资包括集体投资、私营个体投资、联营、股份制及其它经济的投资。

民间投资是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居民个人的生产性投资和住宅投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

中国现状

发展

(1)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以前,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微乎其微。从1952-1980年,全社会积累额中,全面所有制积累的比重保持在80%左右,集体积累基本不足20%,居民个人累计在6%之下,最低时仅为0.9%。因此,可以认为在这一阶段,民间投资基本上没有作为。

(2)改革开放以后,民间投资真正迎来了大发展的机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从1980-2002年,我国民间投资额从165亿元猛增到21172亿元,增长率127.3倍,年平均增长24.7%,比同期全社会投资年平均增长19.2%高出5.5个百分点。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了2002年的48.7%。

据 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民间投资17516亿元,比2001年年增长22.4%,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达 40.3%,在2002年的民间投资中,集体投资5987亿元,私营个体投资6519亿元,联营经济和股份制经济中的非国有控股投资4811亿元,其它内资198亿元,比重分别为34.2%、37.2%、27.5%和1.1%。 

分析表明:民间投资规模逐年扩大,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的份额已超过国有经济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贡献逐步提高,投资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

问题

民间投资受着行业准入的限制

截止2012年,许多已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比如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对国内民间资本的介入仍有严格的限制。据有关资料统计,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约80个,允许外商进行投资的领域约60个,而允许国内民间资本投资的领域却只有30多个。另外,电力、水利设施、铁路、港口、卫生、医疗,城市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应是民间投资大有作为的领域,但由于受体制的限制,民间资本却无法进入。对于具有一定发展空间的银行、证券、电信等第三产业,民间资本的持有者虽具有强烈的投资愿望,但由于政府垄断尚未完全打破,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民间资本还是很难顺利进入。东部经济发达省份,大量的民间资本只能拥挤在允许投资的少数行业内,造成过度竞争、重复建设,使资源不能通过投资在不同产业之间进行调整,无法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优化。

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通

融资环境扭曲,不合理。以国有银行为主导的信贷投放长期向国有企业倾斜,而民间投资在融资方式选择,融资机构建立等方面受到歧视,民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得不到平等的融资机会,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很难通过正规的金融渠道融通资金,同时,由于各大银行强化了贷款的风险约束机制,使其获取民营中小企业信息的成本较高,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敢轻易批准对其贷款。在直接融资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更是被拒之门外。民营经济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由于银行支持力度不够,资本市场难以进入,民间投资面临资金困难。当企业自我积累无法满足其需要时,有些企业就依靠非正规的民间借贷,甚至是地下钱庄来筹集资金。但民间借贷规模小、时间短、成本高、风险大,一旦运用不当,企业可能背上沉重的负担。融资困难已成为当前民间投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政府审批程序繁杂,服务不到位

民间投资要受到政府一层层的行政审批、手续繁杂、准入条件过高、效率低下、耗时耗力,这令民间投资者望而却步。另外,政府对民间投资在技术、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存在严重的缺陷,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投资的增长。民间投资的信息渠道不畅,投资政策透明度不高,市场信息不灵,投资者无法正确选择投资项目。

民间投资规模小,重复建设严重

民间投资发展时间短,企业规模小,规模效应难以形成。民间投资大多投向初级产品加工,对新兴高科技投入少。大多数民间投资者对投资方向,投资项目,缺乏预见性,随波逐流,致使民间投资项目出现区域内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改革后,由于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及制度不能及时确定,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不明而加重了后顾之忧。虽然老百姓有储蓄,有一定投资能力,但绝不敢贸然投资。 制约了民间投资。

运行特点

1、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民间投资的波动趋势与国民经济波动趋势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波动幅度更大一些。当经济处于扩张期时,民间投资也随之扩张;处于收缩期时,也随之收缩。民间资本发展还不成熟,短期行为明显,具有内在的脆弱性。

2、具有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以2001年为例,东部、中部、西部国有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分别为49.2%、59%和62.5%。从民间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占全部民间投资的60.2%,中部地区占21.3%,西部地区只占18.5%。尽管近年来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有加快发展的趋势,但与东部地区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3、具有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的特点。以2001年数据为例,民间投资向第一、二、三产业投资比重分别为6.6%、34.6%和58.8%。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行业,多集中于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较低。

4、具有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特点。我国民间投资的来源主要是内源性的。以2001年统计数据看,在民间投资资金的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3%,国内贷款占13%,利用外资占1.9%,自筹和其他资金占82.8%。国内贷款的64.8%投向国有单位,民营企业只获得26.6%。这反映我国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65%的金融资源被用于资本效率较低的国有经济部门,这显然是一种资源错配。

发展背景

一、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成立背景

中民投协会的成立落实是在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称为“民间投资36条”)的具体实施之一。《新36条》提出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关系国际民生的项目,《新36条》同时还鼓励各类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设立,支持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的开展,促进民间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中民投协会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众多同行的支持下顺势而生。

据了解,民间资本约10万亿,相当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资金量1/3左右。民间资本渗透于中国市场经济领域的各个领域,为中小微型企业、创业企业的发展,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乃至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担当于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多年来,我国民间投资市场鱼龙混杂比较混乱,缺乏市场规范性、政策指导性、操作实战性、知识全面系统性,加上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遗留下的固有理念和法律制度以及金融管理体系,使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重重!这,既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更不利于发挥民间投资在中国浩瀚的民营经济大潮中所起的中流砥柱的作用!

中民投协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大环境下成立,中民投协会将以公平、公正、公开、安全、快速、有效六原则准则,将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到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在规范和净化中国民间投资行业行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发展思路

中民投协会依托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委,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北京市金融局、石景山区金融办等国家机构为根基,以中民投网站、《民间金融》杂志、《民间金融》报纸、专业培训为主干,以行业分会、二级协会、三级协会、会员加入为枝叶,建立起一棵常青树,既可以配合国家对民间投资行业进行整顿、管理、规范,同时也逐步建立行业联盟,加强民间投资行内部自律、自学、自强,以使我国民间投资行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民投行业协会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一年做规范(相继出台中民投协会行业内部规范、培训规范、会员招募规范、分会发展规范、二级协会规范、行业自律规范等)、第三年打基础(利用网站、报纸、杂志、培训等宣传手段,宣传国家民间投资行业的政策法规,传播中民投协会规范,吸收更多会员企业加入,逐步将中民投长青树枝干丰满)、第五年上台阶(在大量的会员企业基础上,可以达到国家政策传达畅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投资信息互通有无、资金利用率大大提高等等,从而达到了规范民间投资行业、支持国家金融发展的目的)。

三、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组织,中民投行业协会创立于2010年6月8日,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为实现民间投资行业自律管理和民间投资企业可持续发展,自发性成立的协会组织;协会自成立以来已吸纳了300多家国内企业会员单位。中民投协会将以服务会员为己任,积极为会员提供最优质的投资信息、最完善的培训体系、最前沿的投资理念,最优质的投资商机。中民投协会将在2011年八月份开展网站城市分站建设,同年九月份将发行《民间金融》杂志和《民间金融》报纸,届时中民投行业协会将建立更全面的、全新的、全程的服务体系,相信在政府的指引下、在协会会员的支持下,中民投协会未来的发展之路将更加美好和辉煌。

国家鼓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五)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六)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社会事业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服务对象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国有投资建成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

发展对策

1.加大金融等服务业领域的开放,让民营投资主体发挥重要作用。

2.加快城市化的发展,让民间资本发挥巨大作用。

3.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为低素质、高密度的劳动力就业创造条件。

国家政策

2010年7月26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20多个部门分别承担相关任务。

《通知》明确,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电力建设、石油天然气建设、电信建设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方面,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应的对口部门如交通运输部、民航局、电监会、国资委、工信部、能源局、铁道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被称为鼓励民间投资的“民间投资新36条”。

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201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涵盖六大类33项。涉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进口关税等多个税种。其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税收政策9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税收政策11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税收政策4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税收政策1项;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税收政策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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