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责任险

强制性保险
旅行社责任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而旅行社责任险是带有强制性的保险。很多旅行社配置的保险其实都是指“旅行社责任险”。[1]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旅行社不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到的利益减损,而且可以保障旅游者及时获得赔偿。
    中文名:旅行社责任险 外文名: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投保人:旅行社 受益人:旅客 作用: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概述

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9日在武汉举行,国家旅游局公布了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统保产品责任范围更广,采取“一切险加列明”的方式确定保障范围,旅游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以往界定困难的责任被明确列入保障范围;保障额度高,每人赔偿限额从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现在的最低为20万元人民币。统保产品还设计了从20万元至80万元的限额,供旅行社自由选择。基本责任险之外,还设置了可供选择的附加险,满足旅行社的多样化需求。

简介

旅行社责任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共保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6家组成,共保体将为所有自愿参与统保示范项目的旅行社提供保险服务。

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选首席承保人,获得45%的共保份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得15%共保份额,其余4家保险公司分别获得10%份额。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资质要求不同。

旅行社责任险投保人(同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符合此资质要求的,全国范围内有2万多家,他们可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享受基本保障。

但如俱乐部、自助游组织、会务公司等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种组织或公司尚不可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因此在组织出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虽然此类团体在组织旅游活动前一般都会明示风险自担、保险自理等内容,但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组织者的责任往往是不可推卸的。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只要被保险人(旅游者)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就符合要求,可以投保。投保旅游意外险后就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进行转移,减少或弥补旅游组织者的损失。

全国统保

全国旅游保险工作会议2009年11月9日在武汉举行,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将更好地保证游客利益,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联合出招

“行船跑马三分险”,没有哪家旅行社敢保证绝对不出险,而一旦出一起事故则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旅行社必须有应对风险的手段。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国家旅游局和保监会两部门牵头,2009年12月17日在京联合推出“2010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以指导全国2万多家旅行社统一进行投保。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人为旅行社。

投保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对无辜的受害旅客进行赔偿。旅行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此次两部门根据旅游业的实际需求,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企业自主”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推出的统保示范产品保障范围既广又全,涵盖了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常见的6种疏忽、过失情形,可承担交通意外、食物中毒、旅行社组织的“自由行”中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酒店等服务辅助场所的公共责任等。除基本险以外,还专门设计了5种附加险如紧急救援费用险、旅程延误险、旅行取消险等,供旅行社选择。

投保该产品,旅行社每年需交的保费可从几千元到10多万元不等。 鉴于统保示范项目范围广、责任大,两部门引入了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协助进行保险服务采购,最终选择了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中国人寿财险、大地财险、太平财险6家公司共同承保该项目。6家财险公司将按约定比例共同分配保费、分摊赔款和费用,其中人保财险份额最大,占45%。

调解处理

在纠纷调解和事故处理上,将由江泰保险经纪、旅游业专家组成的调解处理中心来专门负责,江泰保险经纪将建立400服务专线为旅行社提供专业服务。调解处理中心将分三级设立,首先是全国调解处理中心,其次是达到一定统保规模的省级调解处理中心,以及具有设立条件的地市调解处理中心,旨在确保旅游者权益得到保障,确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确保理赔的快捷,统保协议规定,1000元(境外500美元)的损失,导游和领队在现场就可赔付,然后凭医疗单证和赔偿协议领取赔款。另外,建立3000万专项资金,应对重大事件的费用垫付、预付和公共救援。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

(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1、医疗费;

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

(四)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旅游者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

(四)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

(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第七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第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所获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或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超范围经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保险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必须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应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旅游合同、旅游团成员清单、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书、损失清单、裁决或仲裁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该旅游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旅游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旅游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每人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金额为准,未经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以本保险单所附《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约定的金额为准,但该赔偿金额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规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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